| 项目编号 | G32025FJ1000045 |
|---|---|
| 项目名称 | 厦门中鹭植物油有限公司2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福建省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20 |
| 挂牌价格 | 4,779,3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1 |
| 挂牌日期 | 2025-12-08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转让方和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品质和状况不作担保,转让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充分调查的前提下报名参与竞价,放弃尽职调查均视为已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并认可转让标的品质与现状。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方式,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瑕疵、缺陷和投资风险等),接受本项目公告提出的转让要求,自愿承担由于对交易标的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任何索赔的权利。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愿以不低于本项目的挂牌价竞买,并愿意通过本项目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报价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必须充分了解并审慎评估自身对报价的承受能力,谨慎进行报价,一旦报价即为不可撤销的报价。 3.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4.交易中心不对交易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若在尽职调查期至转让标的移交日期间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交易中心不对标的状况进行保证及标的状况变化进行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资格审核: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才有资格参与竞价。意向受让方须对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方可参与竞价。 6.转让标的设有挂牌价,网络竞价以挂牌价作为起始价。意向受让方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进行报价,竞价系统以“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价高者得、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优先(过程行权)”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公告报名截止时间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一个新的价格,优先购买权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其他意向受让方再行加价,该优先购买权人可继续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该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的,则报价最高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受让方;若该优先购买权人报出最高报价或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且其他意向受让方均放弃加价时,则该优先购买权人即成为受让方。 7.报价时间:网络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为报名截止日下一个工作日9:00时-10:00时,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报名截止日下一个工作日10:00时,延时报价周期时间为60秒。 8.报价结果通知:竞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竞价结果提示,经交易中心审核无误后交易系统确认为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最终竞买成功方。如果意向受让方报价成交,系统会有短信通知,同时系统自动将《竞价结果通知单》发送到意向受让方注册账户中的,可在我的订单里查询成交信息。该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受让方,且转让标的视为正式竞价成交。 9.转让标的交付: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由交易中心向转、受让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出具《交割通知书》,转、受让双方配合办理关于本次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转让标的变更过户和移交后签署《交割完毕反馈函》。 10.价款结算:交易中心在收到转、受让双方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及《交割完毕反馈函》(原件)或转让方出具已办妥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毕的证明(复印件加盖转让方公章)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无息汇往转让方指定账户。 11.凭证提供:转让标的成交后,交易中心除向受让方提供《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凭证》和交易服务费发票外,不再提供有关转让标的的其他单证。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受让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EF%BC%89%E5%A4%B1%E4%BF%A1%E8%A2%AB%E6%89%A7%E8%A1%8C%E4%BA%BA%E6%9F%A5%E8%AF%A2%E6%B2%A1%E6%9C%89%E6%89%BE%E5%88%B0%E6%84%8F%E5%90%91%E5%8F%97%E8%AE%A9%E6%96%B9%E7%9B%B8%E5%85%B3%E7%9A%84%E7%BB%93%E6%9E%9C%E3%80%91%E3%80%82%3Cp%3E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在转让标的成交之日(即竞价结束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 2.转、受让双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3.转让标的的交易基准日为评估基准日,自交易基准日起至股权登记变更完成之日止,标的企业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照其受让后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4.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关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5.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若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6.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若参加竞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需要按照本项目完整公告及其附件的要求在挂牌期间提供报名材料和缴纳交易保证金参与竞价。 7.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完整公告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等全部附件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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