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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城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总承包更正公告一

其他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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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城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总承包更正公告一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扶绥县城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总承包

二、项目编号:E4514002886003542001

三、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正:

条款号

原招标文件内容

更正后招标文件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1.中标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分包前,中标人应将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专业施工能力等情况报招标人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并进行施工。

2.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3.分包其他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4./。

1.中标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分包前,中标人应将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专业施工能力等情况报招标人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并进行施工。

2.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3.分包其他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4.本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经发包人审批后可分包;分包人资质、人员、安全许可须报审。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经发包人审批后可分包;分包人资质、人员、安全许可须报审。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应赔付违约金为人民币金额: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未完工程部分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三。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未完工程部分结算造价的2%。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应赔付违约金为人民币金额: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未完工程部分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三。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未完工程部分结算造价的1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0.3.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0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图及文字资料,并按省、市质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并办理相应手续。竣工验收后90 天内,发包人应提交已经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审查的真实、有限、准确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    套。

10.3.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0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图及文字资料,并按省、市质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并办理相应手续。竣工验收后90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已经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审查的真实、有限、准确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    套。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3.1.3 价格调整程序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  天内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的应将价格调整核对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13.1.3 价格调整程序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15天内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的应将价格调整核对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未确认不视为认可,须经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财政评审确认后方可作为支付依据。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3.3.6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

13.3.6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以完成工程量为准,如取消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未开工不补偿。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4.5.2.4审核异议处理

……

发包人或财政部门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审核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或财政投资评审规定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财政部门提出的核对(或复核)意见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或财政部门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14.5.2.4审核异议处理

……

发包人或财政部门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审核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或财政投资评审规定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逾期不视为认可,结算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财政部门提出的核对(或复核)意见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逾期不视为认可,结算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 (1)、(3) 、(4)、(7) 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 (2)条情形的,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不允许主体工程和关键工序分包,但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分包专业工程,若未经发包人同意发现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则施工合同无效,并扣罚违约部分合同价的10%违约金,并上报建管部门。

(3) 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 (5) 条情形的,扣罚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扣罚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通用条款15.2.1 (6)条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或无法验收时,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按专用条款8.7.2 条的规定执行,发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当承包人拒不支付时, 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20 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5)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 (8)条情形的,或经工程师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 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6) 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5.2.1 (9)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20 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7)承包人如出现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 号)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并未能按照发包人(包括有关主管部门) 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包括在结算时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

(8) 按实结算的暂估价专业工程设计完成后,超过限额设计的, 经招标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9)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时承诺不符的,扣罚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扣罚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

(10) 工程师和发包人在不定期检查中,发现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过程、农民工工资管理、施工材料采购质量、施工材料堆放、施工等没有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的, 除责成承包人采取措施整改外,发包人有权扣罚1000元人民币/次。

(11)承包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每延迟1 天扣罚10000 元人民币。

(12)除遇不可抗力情况外,承包人无发包人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承包人单方连续停工超过7 个日历天的,每天罚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累计停工达10 日历天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该行为视作不良行为,记录在“桂建云”,并在相关平台公布;累计停工达30 天时,将视承包人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停工30 天后的任一时间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撤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清算工作事后另议。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6日9时30分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8日9时30分

若招标文件中有涉及以上更正内容则全文统一,请按更正后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招标人: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 10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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