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设计费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制作费、差旅费、加班费、会务费、专家费、报建配合费、乙方聘请的其他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现场代表费用(如有)、晒图、报建图制图费用、根据工程进度在不同阶段委派工地现场的至少1名现场代表费用等。并考虑了乙方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所有因素。
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计算]×1(专业调整系数)×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附加调整系数)+其他设计收费}×(1±浮动幅度值)×0.88(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占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0.7(设计费上限价折扣系数)×(1-中标优惠率),其他设计收费为0,浮动幅度值为0。
计价格[2002]10号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审定的雷鸣路(东茅路~龙峰大道)管廊工程(原“长沙经开区雷鸣路顺华湘路及龙峰大道上跨长永高速辅道完善工程施工图预算上限价(不含不可预见费)计算。
2、乙方除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图纸、资料、文件外,还应向甲方提供项目报建、审批、施工等必要的电子版图纸(包括但不限于CAD源文件、PDF、word、EXCEL格式)、资料和相关文件;
所有设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为:乙方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且经甲方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暂定设计费总额的30%;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甲方,并通过甲方认可后,支付本合同暂定设计费总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计费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灰街支行(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4402213009006764625)
3.预付款保函:
否
详见合同约定。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所有设计图纸设计深度须达到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及有关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长沙市下发的有关设计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乙方应采用新的标准、规范或法规进行设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现行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所有设计图纸设计深度须达到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及有关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长沙市下发的有关设计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乙方应采用新的标准、规范或法规进行设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现行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现行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详见合同约定。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1.4保密及著作权条款
(1)各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期限为永久,且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
(2)乙方保证提供的设计成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被甲方认可,则著作权自被认可之日起归属建设单位,乙方享有署名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乙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根据对设计进度的要求及具体工程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出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三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3)在合同履行期间,建设单位、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本合同终止,建设单位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作费用。
(4)建设单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6)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但甲方如具备相应协助条件的,可予以协助。
(7)甲方因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而做的签字仅具有签收效果,并不代表对乙方工作成果的认可。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设计费用。
(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3)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提供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配合服务、竣工验收服务等。乙方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负责指导甲方组织的工程施工交底。乙方不得以剽窃、抄袭等方式完成或部分完成设计成果,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由乙方自费购买。
(4)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文本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直至符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再向建设单位、甲方收取费用。
(5)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见附件)。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建设单位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成交(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建设单位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乙方应对设计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专业性、合规性负责,在24小时内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负责补充、修改。因乙方设计遗漏、错误、未到现场核实情况或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甲方邀请相关专家评审认定为乙方原因的)等原因造成变更、工程质量事故(以国家质监、安监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或其他后果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
因上述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增减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及甲方造成的损失,且单项工程增减造价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合同总价5‰/次支付违约金;单项工程增减造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按合同总价10‰/次支付违约金;单项工程增减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总价30‰/次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必须保证增减的施工造价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10%,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退还所有费用,并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及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增加的工程费用、另行发包的设计费用等),同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在长沙经开区承接设计业务。
设计图纸及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实用性,但不得指定供应商,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否则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7.4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图审查三审未通过或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按8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通过或完成审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乙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
7.5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过程中甲方书面要求提供的设计过程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价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含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并对其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给甲方及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过程中甲方书面要求提供的设计过程文件)交付时间,除合同有明确要求外,均以甲方书面或以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合理要求时间为准,如乙方对交付时间存在疑义的必须及时与甲方沟通好,未回复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要求的交付时间为准。
7.6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任何设计费,且乙方须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7.7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等串通,损害建设单位、甲方利益(以甲方认定为准),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乙方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和付费,同时乙方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否则变更将视为无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9乙方提供的各专业设计人员名单需提供甲方审核,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擅自确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位/次。
参与设计工作及参加相关设计会议(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联审及施工技术交底)的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人员,所有人员必须提供社保证明,无法提供的不得参与设计,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
不按时参加(迟到)相关会议的,按2000元/次/位支付违约金,无故缺席设计工作或各类设计会议的,按3000元/次/位支付违约金。
方案评审会、初设评审会、施工图联审、设计交底、相关验收会议及甲方组织重要会议等,乙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约定成员必须参加,缺席按3000元/次.专业支付违约金,造成较大影响的(以甲方认定为准),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标的额5%/次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建设单位、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10乙方向建设单位派驻的常驻施工现场设计师,缺席正常现场施工服务,按2000元/天/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未回复并处理(不能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等相关后果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1乙方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或环节,或未进行专项设计,或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按8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
7.12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文件出现违反强条、强规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按8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
7.13根据甲方或建设单位要求,乙方在设计过程中提供的所有电子版图纸必须有CAD源文件及PDF格式,未及时提供的,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超过10天仍未提供的,甲方或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违约金。
每次图纸修改,必须在CAD文件中标记修改内容,并编辑WORD文档说明,未在图纸中标记修改内容的,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漏标记的,按500元/处支付违约金。
7.14可研估算、初设概算评审核减超10%及以上的,扣除50%可研编制费用、合同总价3%设计费(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可不扣费用);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初设概算对应工程建设费的,扣除合同总价20%设计费(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可不扣费用)。
7.15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时限内配合甲方进行项目各类报批报建及手续办理工作的,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
7.16因乙方原因导致预算编制未在甲方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
7.17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
7.18乙方违反廉洁纪律造成影响(以建设单位认定为准),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
7.19乙方在方案、初设评审会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助甲方取得行政批复(以建设单位认定为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违约金,60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行政批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违约金,且乙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20乙方提交的方案、初设设计文件,在方案、初设专家评审会中被职能部门判定没有一次性通过的,乙方除需修改设计文件保证通过外,还需按本合同金额2%/次支付违约金。
7.21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经甲方确认需支付违约金的,乙方应当向建设单位财务部缴纳现金,未缴纳的,建设单位有权在应付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7.22以上各违约情形,乙方累计超过三次,甲方视情况书面提交意见上报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详见合同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详见合同约定。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约定。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1特别约定:长沙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其委托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甲方作为本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除付款外的所有权利、义务,对应的合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已在本合同中委托甲方作为维权主体向乙方进行追索,追索完成后由甲方将追索到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索赔款)移交建设单位。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各项费用,系基于建设单位委托甲方履行的现场管理人职责,该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系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支付的款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损失。
11.2本合同一式捌份,建设单位持贰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乙方项目负责人
(1)基本信息:姓名:刘飞军;联系方式:13875841381 ;身份证号码:652825198505281515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壹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AD245100737 ;
(2)授权范围: 乙方授权并委托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履行合同,如设计进度、设计文件质量等,直接负责设计过程中的各项职责。
(3)乙方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验、工程经验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次。
11.4保密及著作权条款
(1)各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期限为永久,且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
(2)乙方保证提供的设计成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被甲方认可,则著作权自被认可之日起归属建设单位,乙方享有署名权。
11.5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完成为止。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根据需要委派专业工程师作为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问题,在工程保修期根据甲方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1.6本工程中,乙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11.7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