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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省 其他 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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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FBM项目名称:2026年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FBM001品目名称:2026年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保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所需的服务人员具体的数量、资格要求及岗位分配等关键信息,导致供应商无法根据采购需求制定合理的人员配备及针对性报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虽明确了工作内容,但未明确各岗位所需的辅助事务人员数量最低或推荐配置标准、资格条件(如学历、经验)以及岗位分配,导致供应商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配备服务 。此外人员配置是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核心要素之一,直接影响服务质量与履约能力,且人员数量是履行劳务合同的核心资源投入,直接关联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及履约能力。然则,招标文件将本应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测算的关键参数(岗位分配)交由供应商自行确定,属于未依法明确采购需求的情形,此做法将导致:①报价基础缺失:供应商在投标时无法基于统一标准进行人员配置和成本测算,进而影响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过高的报价可能导致失去中标机会,而过低的报价则可能因无法满足实际服务需求而面临违约风险。②管理难度增加:人员数量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人员管理和调度的难度,可能导致人力资源浪费或不足,影响整体运营效率。③合同履约风险:中标后,若人员配置不足,可能无法满足实际服务需求,影响履约质量;若配置过高,则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采购需求不明确,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所得评分,既而影响评标结果,影响报价,影响公平竞争。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的明确性和完整性是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以及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清晰明确的采购需求能够让供应商充分理解项目要求,准确评估自身能力和成本,从而做出合理的投标决策。反之,模糊、笼统的采购需求会导致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增加投标风险和成本,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7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需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未明确项目服务人员所需的资质、学历及数量要求,却在评审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服务配备,并作为评审得分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是通用性、素质性的定性描述,如'相关业务服务内容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政策法规意识"等,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持有"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格条件。然而评审标准中却使用了完全不同的、定量的、证书化的标准,同时将这些特定、高含金量的专业资格证书标准设置为关键得分项(如"人力资源管理师"得4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得2分),并且对辅助人员也按具体学历及人数设置了阶梯式高分,此种做法存在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对应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规定。除此之外,采购人上述做法还将本应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人员配备设置为评审因素,本质上提高了评审门槛,使得本能满足采购需求但未具备“加分条件”(特定证书、特定学历人数)的潜在供应商在竞争中处于不合理的不利地位,而致使其具备“加分条件”的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为具有指定优势的潜在中标供应商,因而已构成了对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变相限制,是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投标评分标准设置的多个评分点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导致评分标准存在主观性、模糊性,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投标评分标准中,多项未提供具体、可量化的评分依据,仅以“全面、详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模糊表述作为评分标准,缺乏客观衡量尺度。1.技术方案(0.0~6.0 分)。评分标准仅为“方案内容是否全面、详尽,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打分,未明确“全面”“详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具体量化指标,如服务程序流程中设置哪些环节算全面详尽?达到什么标准的业务能力算符合实际?这些都没有明确。2.服务质量保证方案(0.0~5.0 分)。未对质量管理计划、质量控制、保障措施、培训方案、应急预案等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仅以“方案内容是否全面、详尽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作为评分依据,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如培训方案中都包含哪些内容算全面详尽?应急预案中都安排哪些预急措施算符合实际?3.安全保密方案(0.0~4.0 分)。未明确保密管理制度、保密承诺等具体的量化指标,仅以“方案内容是否全面、详尽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作为评分标准,难以客观衡量,如保密管理制度中都设立哪些准则算全面详尽?保密承诺中都包含哪些内容算符合实际?上述共3项主观评分项合计15分,占总分值的15%,但其评分标准均未明确具体的量化指标,如“全面详尽”如何界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何评判?缺乏细化的评分细则,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请求:1.请求贵单位尽快补充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配备的具体标准以及重新修订评分标准,以便供应商根据澄清后的采购需求重新编制响应文件。2.贵单位对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所提出的异议给予充分重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致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我单位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全面核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规,就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回复:1.采购需求的“完整、明确”以实现项目核心目标为判定标准,并非要求无限细化至所有操作层面参数。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完整、明确的核心要求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能够让供应商清晰知晓项目目标及核心履约标准。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需由供应商提供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客观、量化指标即可。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已明确项目核心工作内容,该内容已涵盖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核心服务标准,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等核心需求要素。服务人员的配置方案本质上是供应商为完成上述核心工作内容而制定的组织实施方案,属于供应商综合自身服务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效率等因素自主设计的范畴,并非采购需求必须直接固化的核心参数。2.依据《政府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要义在于“购买服务成果” 而非“购买人员岗位”。本项目采购需求未对服务人员数量、岗位配置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但可通过设定服务质量指标、成果交付标准等核心要素,清晰界定履约要求,完全契合现行政策导向。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是公平竞争,其核心要求为采购需求不得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若在采购需求中过度细化人员数量、岗位分配等具体参数,不仅会压缩供应商的自主创新空间,还可能变相排斥具备差异化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3.贵公司主张的“履约风险”可通过合同履行及评审环节有效规避,并非采购需求不明确导致的必然结果。关于贵公司提及的管理难度增加、合同履约风险等问题,《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已明确采购人可通过完善合同文本、设定履约验收方案等方式防范履约风险。本项目后续合同可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配置方案明确具体履约要求,评标环节亦可通过评审供应商人员配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筛选出具备充足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完全能够实现风险防控目标,不存在贵公司主张的固有风险。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二、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2回复:采购需求是供应商履约的基本前提和必备条件,已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明;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超出基本履约要求的综合实力的考察,仅能作为加分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法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三、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3回复:1. 关于评分标准的“细化性”:评分项均明确了评审核心范围,如技术方案评分聚焦“内容全面性、详尽性、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服务质量保证方案涵盖“质量管理计划、质量控制、保障措施、培训方案、应急预案”等关键要素,安全保密方案指向“保密管理制度、保密承诺”等核心内容。上述评审范围的明确界定,已实现评审因素的细化要求,为评标委员会提供了清晰的评审方向。2. 关于“量化指标”的合理边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需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本项目的技术方案、服务质量保证方案等均属于供应商需结合自身能力和项目实际制定的个性化方案,不同供应商的方案在完整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异,难以通过统一的数值指标进行绝对量化。此时采用“全面、详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评审标准,是基于项目特性的合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核心原则。3.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并非“主观随意判断”,而是受多重约束:一是评审需严格依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范围和核心要求,不得超出规定维度打分;二是评标委员会由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其评审判断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项目实践经验,属于合法的专业评审范畴;三是评审过程遵循“独立评审、集体决策”原则,评分结果需经全体评委签字确认,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本项目主观3项评分合计15分,占总分值的15%,分值权重合理,未超出服务类项目主观评审因素的常规设置范围,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形。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有效质疑的法定构成要件,全部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贵公司若对本回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投诉时需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将按规定处理。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6年01月09日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规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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