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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一层(106-1室&106-2室)区域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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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一层(106-1室&106-2室)区域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一层(106-1室&106-2室)区域租赁

项目编号

2026BBBCJ50118

委托方

合肥滨湖时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联系方式:0551-63357536、6335753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9月23日9:00始至2026年10月12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0月13日9:00始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 (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一层(106-1室&106-2室)区域

1F

框架结构

约789.65

4

15.1608

1.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十五里河路与万安路交口东北角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部分区域。

2.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自行申报解决消防验收等相关事宜。

4.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承租人需与项目所属物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服从现场管理,合同期内物业费用由承租人与项目物业单位结算(现承租人物业管理费用为5元/㎡/月,后续若更换物业公司,按照新的中标物业单位物业管理费用执行)。

6.本项目租赁面积约904.86㎡(已包含公摊面积),意向承租人应在报价前自行踏勘现场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出租标的实际范围及相关面积,如由上述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承租人应自行办理装修改造期间、经营期间所需的各类证件,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备案表)、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如因承租人未及时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承租人如涉及收取体艺培训类预付费用应符合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的相关管理办法,收取预付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预付资金统一交由委托方对公账户,委托方每月返还承租人上月新增预付款总额的70%,剩余30%在预付金额完全消耗完成后一次性返还。期间产生的发票开具、税费缴纳及票据办理等所有相关费用(如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合同终止前90日,承租人需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停止收取任何预付款费用;租赁合同终止前45日为移交准备期,承租人所收取的所有预付费用应在此期间清算完成。合同期内如客户有预付款未消耗完成,客户提前要求退费的,由承租人自行与客户进行退费金额协商,并先行垫付退费金额。如因承租人收取预付费,造成客户无法兑现并引发投诉的,委托方有权从承租人未消耗的预付资金留存部分及履约保证金中直接进行兑付,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仅限为体适能/武术/室内高尔夫/击剑/轮滑等体育运动类项目(租赁区域中仓储及办公室配套总使用面积不得高于房屋租赁面积的20%,不可经营篮球、网球、羽毛球培训及健身房业态)。

2.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承租人根据意向经营业态,须在投标报价前自行向住建(消防)和公安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标的房屋是否能取得相关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5.承租人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开展运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和协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相关场地实施标准化服务管理,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功能的有效运行。

6.租赁期间配合委托方做好消防、安全、税务等其它公务上的检查、指导和培训。积极做好合作期限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7.租赁期间做好经营服务场地区域范围的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分类等工作,保护好该区域的设施设备,未经委托方认可不得擅自改变现有状况。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个租期内租金无递增。本项目提供3个月的免租期(租期内),免租期为前3个租赁年度的最后1个月(首个租赁年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第4个租赁年度及后续年度(含续签)不再享有免租期,免租期起算时间以委托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物业费由承租人与所在场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特别说明:

(1)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2)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装修方案,由委托方审核过后确定房屋移交时间,具体移交以出具《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承租人在此期间禁止自行装修改造,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须以《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改造、维修、更换及申报义务,成交后承租人需要根据经营进行消防改造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4)水、电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空调费、公共能耗费(商户分摊的公共能耗费=租赁面积/楼层面积*楼层公区能耗费(楼层能耗费用-楼层各户室能耗费用)),按照测绘面积分摊情况执行,每月5日前结算上个月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将相关费用缴纳至委托方账户,由委托方代收代缴。

(5)本次租期四年,四年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经营及履约情况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续签合同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两年。续签的第一年租金在本次租期第四年租金基础之上递增3%,后续年度租金不变。

(6)承租人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租赁区域开放营业时间,不得随意闭馆或调整营业时间,并在显著区域进行公示。如遇场馆参观、接待、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无条件配合委托方调整营业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需闭馆,应至少提前7日与委托方沟通闭馆事宜,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租赁期间,委托方有权对承租人预收款项进行监管,若承租人未遵循约定将所有客户预付费用收入纳入委托方账户的,委托方有权对承租人实施必要的惩罚和追责措施。

(8)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优先安排委托方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场地和服务,并可按成本收取费用。

(9)承租人须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和协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相关场地实施标准化服务管理,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功能的有效运行。

(10)租赁期间做好经营服务场地区域范围的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分类等工作,保护好该区域的设施设备,未经委托方认可不得擅自改变现有状况。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链接])“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链接]),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链接]),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

徽商银行滨湖支行

账号:

223017910151000002028478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

1.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0551-6622038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委托方联系人、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13866138604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0551-66220384、66220392(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信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合肥滨湖时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包河区十五里河路与万安路交口东北角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一层 室。建筑面积:     ㎡;租赁用途:餐饮/体育零售/商业零售/室内高尔夫/壁球等(租赁区域中仓储及办公室配套总使用面积不得高于房屋租赁面积的20%)。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行业,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首次租赁期限为4年(租期生效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本次租期4年,4年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经营及履约情况良好,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2年。

本项目提供3个月的免租期(租期内),免租期为前3个租赁年度的最后1个月(首个租赁年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第4个租赁年度及后续年度(含续签)不再享有免租期,免租期起算时间以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免租期内物业、水电、空调、公共能耗等费用需要乙方正常缴纳。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资金

(一)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若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结清的,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在合同租赁期内,为保障预付费资金安全,乙方体艺培训类预付费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培训课程等预充值、预付费产品)必须纳入甲方所管理的智能化平台统一监管。乙方应将预付费收入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对预付费资金进行监管。乙方不得通过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或其他非甲方指定账户收取预付费类收入。非预付费类收入(如单次票、散客消费等)由乙方自行收取,但须纳入乙方财务系统备查,甲方有权核查。合同租赁期间,乙方若自主开发运营程序的,应按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总平台技术标准预留对接接口,保障后续可接入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一体化场馆智能化平台,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如收取体艺培训类预付费用应符合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的相关管理办法,收取预付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预付资金统一交由甲方对公账户,甲方每月返还乙方上月新增预付款总额的70%,剩余30%在预付金额完全消耗完成后一次性返还。期间产生的发票开具、税费缴纳及票据办理等所有相关费用(如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合同终止前90日,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并停止收取任何预付款费用;租赁合同终止前45日为移交准备期,乙方所收取的所有预付费用应在此期间清算完成。合同期内如客户有预付款未消耗完成,客户提前要求退费的,由乙方自行与客户进行退费金额协商,并先行垫付退费金额。如因乙方收取预付费,造成客户无法兑现并引发投诉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未消耗的预付资金留存部分及履约保证金中直接进行兑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乙方所售预付费票卡的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期限,否则,视为失信和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自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之日起计算。乙方将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合肥滨湖时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 261680629121000002 ,开户行: 徽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二)收费标准:

第  1  个合同年租金为元;

第  2  个合同年租金为元;

第  3  个合同年租金为元;

第  4  个合同年租金为元;

本次租期四年,四年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经营及履约情况良好,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两年。续签的第一年租金在本次租期第四年租金基础之上递增3%,后续年度租金不变。

(三)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此后每期租金应在本次使用期开始前15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

(四)乙方需与项目所属物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服从现场管理,合同期内物业费用由乙方与项目物业单位结算(现中标物业单位物业管理费用为5元/㎡/月,后续若更换物业公司,按照新的中标物业单位物业管理费用执行)。

(五)水、电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空调费、公共能耗费(商户分摊的公共能耗费=租赁面积/楼层面积*楼层公区能耗费(楼层能耗费用-楼层各户室能耗费用))。按照测绘面积分摊情况执行,每月5日前结算上个月的相关费用,乙方将相关费用缴纳至甲方账户,由甲方代收代缴。

第五条:房屋交付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须在15个自然日之内提交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于5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若乙方装修方案涉及较大改造,从而影响项目整体运营或消防安全,甲方有权不通过乙方装修方案,拒绝交付房屋,由此导致甲方延期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移交时间以《进场通知函》为准。

2、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付清应缴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天按欠付款项0.5‰承担违约赔偿金。

3、甲方租赁房屋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交还房屋前将归属于乙方的所有物品清理完毕,房屋交还后,乙方不得以物品遗失为由要求甲方赔偿。

4、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且存在未结清费用情况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在房屋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6、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乙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场馆运营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在场馆室外墙体、建筑外立面、屋面等外部区域设置各类广告牌及广告设施。场馆室内公共区域经甲方同意后可设置广告宣传物料,广告形式及画面内容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广告画面设计须统一契合包河区全民健身中心整体VI规范。全部广告投放须符合广告监管等法律法规要求,投放过程中的行政审批、备案(如有)等全部法定手续,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甲方不承担任何代办及协助服务。广告投放安装需遵守场馆管理制度,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广告安装、使用、维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场馆燃气接口仅铺设至场馆公共区域。乙方后续如需使用燃气,须自行负责将管线接驳至使用点位,并独立办理燃气户名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亦不提供燃气相关协调协助服务。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合法真实的等额发票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相关消防、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有权协助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进行监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空调费、排污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

3、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合同附件1)。

4、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闭店,如有闭店需求,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6、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3日内即予以整改,积极做好合作期限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歇业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8、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9、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0、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店铺运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租赁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场馆整体运营管理,并予以配合,且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2、店铺环境布置及所有经营性活动应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有损政府及甲方形象的活动。

13、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将注册在标的房屋上的营业执照地址迁出。

14、乙方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凡因食品经营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处罚、消费者索赔等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经营餐饮业态,应当自行咨询、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全部相关经营证照,承担全部费用与相应责任,甲方不提供协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房屋招租招标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年租金总额的20%,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租赁期内,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需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撤场,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逾期拒不撤场返还的,甲方不再另行协商,可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清退、追偿逾期占用费、违约金及全部维权相关法律费用。撤场时,乙方投入的可移动物品和装饰等由乙方自行搬离,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一切投入均不予补偿。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在催告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逾期状态持续满10日的。

3、欠缴除租金外其他各项费用达一个月租金金额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抵债等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9、其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经营或项目整体运营,损坏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违反甲方整体运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10、房屋内部私搭乱建存在消防隐患,经甲方要求整改拒绝整改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当年年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乙方应当足额补缴全部欠付租金,并自逾期之日起,以当期欠缴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5‰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乙方支付前述违约金,不免除其应当履行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其他全部合同义务。乙方发生租金逾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方在催告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足额支付租金,且逾期状态持续满10日的,视为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当补缴全部欠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当年年租金总额的20%。本条款项下:乙方逾期付款持续计算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与根本违约情况下的违约金,仅择一适用,甲方有权选择金额较高的一项向乙方主张,但无论选择何种违约金,均不免除乙方补缴欠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责任。

4、租赁到期或因非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完成撤场并返还甲方房屋,如未按期返还的,乙方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2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导致未及时交接房屋的除外。

5、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当年年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因经营状况、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主体需要变更的,乙方应当与承接甲方业务的新主体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方式、期限等主要内容应当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如确需变更内容的,双方另行协商。

2、承租期内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如有政府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乙方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乙方名称必须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构成转租,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当年年租金的20%。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

3、因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应于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条件如下:

1)合同期满且双方交接完毕;

2)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协商一致且交接完毕;

3)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争议解决完毕。

4、乙方可与甲方协商确定租赁区域开放营业时间。不得随意闭馆或调整营业时间,并在显著区域进行公示。如遇场馆参观、接待、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调整营业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需闭馆,应至少提前7日与甲方沟通闭馆事宜,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合同未尽事项以挂网公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合同附件  1.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2.廉政协议书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1  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为强化安全经营意识,明确安全责任,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维护健康经营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单位就安全经营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证照,合法经营。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经营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安全经营秩序和运行机制,强化安全经营意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3.加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以教育、检查、分析、除患等多种方式,全面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经营场所内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从安全大局出发,督促和要求员工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不断增强危机处理能力。

4.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承诺为所属区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所经营的物业,在正式经营前,将依法向消防安全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中的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并对该物业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场所内严禁实施私搭乱接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等行为。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及带病作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未经消防、电力部门允许,不实施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电力线路等存在消防隐患的行为,以防火灾。服从安全生产、消防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对场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

5.坚决实现“四无一杜绝”:无重大火灾、无安全事故、无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及无重大资产损害事故,杜绝恶性人为责任事故并有效控制意外突发事件。

6.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经营活动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协议。双方有相互监督、遵纪守法、履行协议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回扣、佣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向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及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资助旅游和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对乙方无理刁难或设卡。

第三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不得为获取自身利益而向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与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就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任何不正当的私下交易;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和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四条乙方对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要求,可及时据实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对违反本协议者,根据其后果和违纪程度,可以做出以下处理: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终止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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