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贵州超星曾中标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灭火系统”项目(GZXYG-2025-C-2994),后因其他供应商质疑,复核确认质疑成立且影响结果,中标资格被取消(见附件)。现其未被监管追责,仍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投标。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87号令相关规定,贵州超星疑似提供虚假材料投标,已被取消中标资格,属违法经营和不具备资格要求,投标应无效。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规定,不符合参与资格,应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限制参与,采购方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请求贵单位依法取消贵州超星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禁止其继续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请求贵单位将贵州超星疑似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行为移交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理,若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应依据规定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参与后续政府采购活动。
贵公司针对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资源库(二次)(项目编号:MCHC-DZ-ZC20251198-2)再次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7日收悉。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质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或条件,具体原因为:
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第二节 商务要求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本项目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贵公司已于2025年9月26日针对本项目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对贵公司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贵公司2025年10月17日对本项目成交结果再次提出质疑,违反法规规定和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贵公司对本项目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应当在法定时间(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即2025年10月12日前提出。贵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递交的质疑函,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属于无效质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中被取消中标资格,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也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故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公司对贵公司本次质疑依法不予受理。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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