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根据本项目发布的结果公告及其附件“报价明细表”,我公司发现中标供应商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除向采购人提供采购文件要求的体检项目外,还额外向采购人赠送其他11项体检项目。该11项体检项目与采购文件要求的体检项目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额外赠送体检项目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是对政府采购公平交易原则的一种伤害,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采购人不应接受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额外赠送的11项体检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中标供应商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额外赠送11项体检项目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手段贿赂采购人。该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贵单位针对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管理局2025年贵安新区区管公立学校教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MCHC-DZ-ZG20251275-2)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2月7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采购人意见,现对贵单位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额外向采购人赠送其他11项体检项目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以及《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经核查,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额外赠送项目合计11项”属于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故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贵单位质疑事项成立。
二、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将作变更,请贵单位关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发布的更正公告。
感谢贵单位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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