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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阳市 其他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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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CUL项目名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CUL001品目名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省贵熙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白云北路876号附57号贵阳大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4号厂房1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标标准中 “企业分拣能力”“拟投入人员”“拟投入车辆”“货源保障(蔬菜)”“货源保障(肉类)” 五个评分点

事实依据:(一)关于 “企业分拣能力” 评分点的质疑

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分拣中心面积不少于1100 平方米。本项目明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而中小微企业普遍经营规模较小,1100平方米的分拣中心面积要求远超其实际运营能力,属于设置不合理的规模条件,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

(二)关于 “拟投入人员” 评分点的质疑

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拟投入固定联络员 1 名、分拣包装员 3 名、配送员 3 名、驾驶员 3 名,共计 10 人,且需提供身份证、健康证、近 3 个月社保证明等材料。本项目为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核心需求是食材质量、配送时效及食品安全保障,拟投入人员的固定数量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必然关联,且 10 人的固定人员配置会大幅增加中小微企业的人力成本,加重其经营负担,不符合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三)关于 “拟投入车辆” 评分点的质疑

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提供冷链配送车,且需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或租赁车辆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中小微企业往往通过灵活合作(如与专业冷链配送机构合作)完成配送服务,强制要求自有或租赁冷链配送车,人为增加了供应商的准入门槛,限制了中小微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参与竞争的渠道,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定位相悖。

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冷链配送的核心是保障食材品质,而非要求供应商必须自有或租赁车辆,该评分点设置了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条件,排斥了采用合作配送模式的中小微企业。

(四)关于 “货源保障(蔬菜)” 评分点的质疑

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自有或固定合作蔬菜种植基地,此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完全不具备可行性。一方面,蔬菜供货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需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等合规文件,若直接从种植基地拿货,中小微企业缺乏专业检测能力,且基地直供往往难以持续提供合规检验证明,导致供货渠道不符合项目安全要求;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资金有限,难以建立自有种植基地,而固定合作种植基地的合作门槛高、维护成本大,远超其经营能力范围,该要求实质剥夺了中小微企业的竞争资格。

该评分点要求的种植基地合作模式,既不符合中小微企业运营实际,也与食材供货的合规要求相冲突,属于不合理评审因素。

(五)关于 “货源保障(肉类)” 评分点的质疑

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自有或固定合作屠宰场或养殖场,此要求对小微企业而言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实际市场中,屠宰场资源普遍向大型企业倾斜,合作门槛高、合作流程复杂,小微企业因采购量小、资金实力弱,根本无法与屠宰场建立固定合作关系,屠宰场通常不会接纳小微企业的合作需求。该评分点变相将小微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政策导向严重不符。

该评分点无视小微企业的市场合作现状,设置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评审条件,构成对小微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请求:取消 “企业分拣能力”“拟投入人员”“拟投入车辆”“货源保障(蔬菜)”“货源保障(肉类)” 五个不合理评分点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州省贵熙实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FCG20251029008)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1月07日已收悉。现就相关事项逐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标标准中 “企业分拣能力”“拟投入人员”“拟投入车辆”“货源保障(蔬菜)”“货源保障(肉类)” 五个评分点。

问题1:(一)关于“企业分拣能力”评分点的质疑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分拣中心面积不少于1100平方米。本项目明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而中小微企业普遍经营规模较小,1100平方米的分拣中心面积要求远超其实际运营能力,属于设置不合理的规模条件,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

回复:首先,采购文件中已明确本项目需同时为南明区、观山湖区两处指定地点配送食堂食材,每日食材需求量大且品类繁杂,分拣中心面积要求是保障分拣效率、食材分拨准确性的核心前提。该项条款是为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

其次,本次项目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 为划分标准,与分拣中心面积无直接关联。本项要求是基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进行设定,且具备该规模分拣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不存在变相排斥行为。

问题2:(二)关于“拟投入人员”评分点的质疑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拟投入固定联络员 1 名、分拣包装员 3 名、配送员 3 名、驾驶员 3 名,共计 10 人,且需提供身份证、健康证、近 3 个月社保证明等材料。本项目为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核心需求是食材质量、配送时效及食品安全保障,拟投入人员的固定数量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必然关联,且 10 人的固定人员配置会大幅增加中小微企业的人力成本,加重其经营负担,不符合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回复:首先,10 人的人员配置(1名固定联络员、3 名分拣包装员、3 名配送员、3 名驾驶员)是针对两地同步配送需求设计的最低保障标准。固定联络员保障沟通衔接顺畅,分拣包装员确保食材分类处理规范,配送员与驾驶员满足两地同时配送的时效要求,所有岗位均与食材质量管控、配送时效保障直接相关。

其次,本项目除要求食材质量的同时,更需要供应商能够保障食材配送的时效性,进而设定相应人员的要求,符合本次采购需求。

问题3:(三)关于“拟投入车辆”评分点的质疑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提供冷链配送车,且需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或租赁车辆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中小微企业往往通过灵活合作(如与专业冷链配送机构合作)完成配送服务,强制要求自有或租 赁冷链配送车,人为增加了供应商的准入门槛,限制了中小微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参与竞争的渠道,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定位相悖。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冷链配送的核心是保障食材品质,而非要求供应商必须自有或租赁车辆,该评分点设置了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条件,排斥了采用合作配送模式的中小微企业。

回复:首先,冷链配送车是保障肉类、蔬菜等食材新鲜度和食品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要求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或租赁相关证明,是为了确保配送责任可追溯。允许租赁车辆的规定,已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资源配置渠道。

其次,本项目针对车辆投入的要求采购文件明确可以为“自有车辆行驶证或租赁”,该评分点的要求并未限制此类合作模式。相关证明材料仅用于核实车辆合规性和可用状态,未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门槛,符合本次采购需求。

问题4:(四)关于“货源保障(蔬菜)”评分点的质疑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自有或固定合作蔬菜种植基地,此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完全不具备可行性。一方面,蔬菜供货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需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等合规文件,若直接从种植基地拿货,中小微企业缺乏专业检测能力,且基地直供往往难以持续提供合规检验证明,导致供货渠道不符合项目安全要求;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资金有限,难以建立自有种植基地,而固定合作种植基地的合作门槛高、维护成本大,远超其经营能力范围,该要求实质剥夺了中小微企业的竞争资格。该评分点要求的种植基地合作模式,既不符合中小微企业运营实际,也与食材供货的合规要求相冲突,属于不合理评审因素。

回复:首先,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要求“蔬菜须保证24小时内收成”,因此供应商需具备稳定的货源渠道。自有或固定合作蔬菜种植基地的要求,是为了确保食材源头可追溯、品质可控,与中小微企业的运营实际不冲突。

其次,中小微企业无需自行建立检测实验室,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相关检测成本可通过批量采购摊薄。固定合作种植基地的合作门槛并非高不可攀,市场中大量中小微企业通过与本地小型种植基地建立长期合作满足供货需求,且合作维护成本较低,未超出其经营能力范围,不属于不合理评审因素。

问题5:(五)关于“货源保障(肉类)”评分点的质疑该评分点要求供应商自有或固定合作屠宰场或养殖场,此要求对小微企业而言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实际市场中,屠宰场资源普遍向大型企业倾斜,合作门槛高、合作流程复杂,小微企业因采购量小、资金实力弱,根本无法与屠宰场建立固定合作关系,屠宰场通常不会接纳小微企业的合作需求。该评分点变相将小微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政策导向严重不符。该评分点无视小微企业的市场合作现状,设置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评审条件,构成对小微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回复:首先,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要求“肉类需保证当天屠宰”,因此供应商必须具备近距离、稳定的肉类货源渠道。自有或固定合作屠宰场、养殖场的要求,是保障肉类新鲜度和食品安全的核心前提,符合食堂食材采购的特殊需求。

小微企业可通过联合采购、区域合作等方式与屠宰场建立固定合作关系,市场中众多专注于本地食材配送的小微企业均采用此类模式。该要求未限定合作对象的规模,仅强调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未设置超出小微企业能力范围的条件,不构成歧视性待遇。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和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贵公司针对本项目提交的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

综上,本项目采购需求以及评分办法等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制定,我公司欢迎并感谢贵公司对此次采购项目的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贵公司有依法投诉的权利。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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