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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2025年湘江新区中小学校学生教室空调项目(第二批)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其他 202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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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湘江新区中小学校学生教室空调项目(第二批)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50728004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  岳麓区政府大院   

供应商(乙方):  湖南麓南汇众鑫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676号观湖公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湘江新区中小学校学生教室空调项目(第二批)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3P壁挂式空调 空调机 KFR-72GW/18MEA81U1 360 1787400
2 3P柜式空调 空调机 KFR-72LW/02XDD82U1 443 2199495

 合计金额小写: 3986895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玖拾捌万陆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3P壁挂式空调

KFR-72GW/18MEA81U1

海尔/山东青岛

360

4965

1787400

2

3P柜式空调

KFR-72LW/02XDD82U1

海尔/山东青岛

443

4965

2199495

合计报价

3986895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4)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3.质量要求

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2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如乙方未按招标要求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其合同。

3.3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负责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4.1.1提供7x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4.1.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2故障响应乙方必须建立有7x24小时服务热线,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1小时之内,4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问题处置不超过8小时,重大问题处置不能超过24小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24小时内,若不能解决故障,应提供相同备用机替代,以确保正常工作。

4.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4培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4.5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4.5.1质保期内,设备维护与维修所需的各种零配件,由己方负责提供,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5.2乙方应将所需设备在正常寿命期内正常使用及安装调试所需的所有附件、备品备件等列明清单,并在交货时一并提交。

4.5.3质保期满后,当甲方维护或维修设备所需的零配件,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并优惠供应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派专业人士进行维护或维修。

5.其他要求

5.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即交钥匙项目,项目所需的空调支架(不锈钢材质)、接水盘(不锈钢材质)、高空作业费、吊车费、开孔、空气开关、内机和外机连接处采用铜制冷媒管(含铜管加长)、空调电源改造等辅材,以及旧机拆除、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装并负责供应所需设备及安装所需的零配件、材料等;

(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合同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344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606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737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余款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付清。最终以财政意见为准。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汇融支行(湖南麓南汇众鑫贸易有限公司:800194872209011)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验收。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有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

6.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所供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

2、所供产品的外观完好,无严重碰撞、表皮脱落、五金件生锈等明显瑕疵。所供产品结构牢固,无安全隐患。

3、所供产品均运输至指定地点或使用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内容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承诺采购合同约定的附件、工具、技术资料等齐全;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与投标时所报产品品牌、规格、制造商名称等一致。

按照长财采购

[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验收,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和施工验收规范

按照长财采购

[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验收,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和施工验收规范工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验收,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和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6.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再行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付货物,并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

5、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建设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货物安装调试,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进行安装、维修等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原有的成品、半成品,若造成破坏或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负责货物的交付、安装、调试、货款结算等工作。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日达到误期喷偿的最高眼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1合同的变更

12.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2.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2合同的中止

12.2.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2.2.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3合同同的终止

12.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2.3.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3.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宜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2.3.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2.3.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赔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宋晶 法定代理人: 周敏

委托代理人: 熊伦 委托代理人: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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