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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东泉街宝顺医院东面地块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543)

钦州市 其他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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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报名网址:http://ljs.gxcq.com.cn/#/projectDetail/646ebba56c0e43698d8dbd9b71b8b1bf.html

项目名称

钦州市东泉街宝顺医院东面地块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5-543

挂牌价格

144,100.00元/年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7月2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7月8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一、本次招租标的为钦州市东泉街宝顺医院东面地块,标的位于兴桂路东面与东泉街北面交汇处,参考面积约24亩。

二、出租用途:其他商服用地,承租方需合法合规经营,办理正规手续经营。

三、出租期限:5年(含免租期3个月)。

四、查看标的时间: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3日;

联系人:闵先生,联系方式:13978619358。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钦州滨海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588号滨海江语湖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管诗谈

注册资本

14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069277441X1

经营规模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44,100.00元/年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付清租赁期间所有应付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年支付,先支付后使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租金,租金从第二年起开始递增(含第二年),每两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出租方应于每笔租金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合法等额发票。第二年起在每一个合同年起始日前15日内支付当年度租金。

租赁期限

5年(含免租期3个月)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标的成交后,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支付交易服务费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

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标的状况确认书;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场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5年(含免租期3个月),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3.出租用途:其他商服用地,承租方需合法合规经营,办理正规手续经营。

4.租金按年支付,先支付后使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租金,租金从第二年起开始递增(含第二年),每两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出租方应于每笔租金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合法等额发票。第二年起在每一个合同年起始日前15日内支付当年度租金。

5.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付清租赁期间所有应付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6.标的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租赁期限内如出租方或城市政府城市规划及建设需要使用或出让,划拨租赁土地的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改造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归还租赁物给出租方,并且出租方不予补偿因此给承租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并同意退租,出租方返还承租方已支付而未能使用租赁土地对应时间的部分租金,其余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相互追究责任。

7.承租方须提前将经营方案向出租方报备,经出租方审定符合要求并同意后才能实施,实施后如遇政策等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的,承租方可以转变经营业态并按程序重新报批,仍无法开展的,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承租方需要对地块进行相应的改造建设的必须报经出租方同意。

9.承租方自行解决水、电问题,出租方予以适当协助办理。

10.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权将租赁地块擅自整体转租给任何第三方,若发生擅自转租行为,承租方因转租所获得的收益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保留追究承租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不得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有完善的经营许可手续。

11.承租方保证按租赁合同约定如期付清租金及其他应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12.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相关责任均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承租方经营行为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承租方一切经营行为必须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及管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各项规章制度。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有违法乱纪的经营行为,后果自负,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切损失承租方承担。

14.若承租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施工,如安装布置水电等,应当保证用电安全,操作安全、规范,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发放并认可的从业资格证明。租赁期间承租方是地块的实际管理人,若承租方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地块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则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高空坠物、煤气使用不当等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5.承租方应遵纪守法,遵守合约项目相关管理制度,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租赁范围及相关区域内的卫生、秩序及相关设备等。并承担租赁地块的维护与修缮。

16.标的区域内被村民占用种植有农作物,需承租方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7.出租方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日期向承租方移交租赁地块,若逾期,租赁合同租赁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个月,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方应全额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如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出租方还按合同剩余租期租金的30%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

18.租赁期间,承租方不能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若承租方擅自变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19.遇不可抗拒力或因城建计划需要使用或收回本地块导致承租方不能继续租赁的,按实际使用时间为限,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并同意退租,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相互追究责任。

20.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按照应付未付租金每日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个月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租方按合同剩余租期租金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1.自租赁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当将租赁地块返还给出租方。承租方逾期返还的,应按照合同解除时或租赁期满当年的租金标准的1.3倍向出租方支付租赁地块占用使用费。超过一个月未归还的,出租方有权采取措施清场并收回租赁地块,为此而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2.租赁期限届满或出租方依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23.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承租方原因对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承租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4.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没按合同约定将经营方案向出租方报批,且在实施过程中有悖限定性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因此造成法律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25.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26.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保证金详

细情况

交纳金额

40,000.00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5年7月8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标的成交后,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付清租赁期间所有应付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租赁合同(范本)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潘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34

19377187706

项目报名联系人

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官方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为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附件:标的状况确认书.docx

附件:东泉街宝顺医院东面地块租赁合同范本(1).doc

附件:竞租申请与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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