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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寓配套商业110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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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寓配套商业110租赁公告

项目

名称

创新公寓配套商业110租赁

项目

编号

2026AGGCJ00171

委托方

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551-65321351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1.公告期:2026年9月24日9:00始至2026年10月14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0月15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6年10月15日16: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楼层/总楼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创新公寓配套商业110

一层

钢混

241.62

6

24.0654

2.4

1.标的坐落位置:创新大道与云飞路交口创新公寓。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房产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项目房产面积为测绘面积,意向承租人需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未清空,房屋有原承租人,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房屋内可移动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承租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标的清空等事项。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但不得从事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车维修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2年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后续租金于对应租赁期开始前30天内支付。租期内给予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一)房屋按现状交付。当前房屋未清空,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所能经营的业态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房屋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缴纳。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后且接到委托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缴纳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首期租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或租赁合同签署任一项逾期的,均视为放弃本项目成交资格,委托方将上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委托方全额收到承租人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且租赁合同签订后,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委托方原因导致推迟交房,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应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委托方推迟交付超过60日,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租人选择不予等待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应于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承租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无息退还承租人。

(五)租赁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租房屋。委托方有权检查出租房产的实际经营情况,若发现承租人存在转租行为,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及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相关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装修前,承租人需向物业管理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具体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装修过程中,承租人需服从委托方及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及物业管理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提出整改意见。具体装修要求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3.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承租人的装修设计方案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上报方案审核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并向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承租人未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上报装修方案审核并取得相关证件,导致装修施工引起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要在取得验收合格证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才可进行营业,如承租人在应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未取得的情况下擅自营业,委托方将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承租人整改合格。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承租人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承租人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如经营餐饮业,在具备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条件前,承租人应使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燃料等,若具备市政管道天然气开通条件(燃气主管道铺设至商铺外、具备燃气使用通风条件等),承租人应开通并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供气;同时承租人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承租人完全承担。承租人应确保其所增设或更新的消防系统能够有效接入委托方指定的建筑物整体消防报警主机(消防主机),保证信号传输稳定、报警及联动等功能正常使用;消防主机须增设多线控制远程启泵功能,以保证消防水系统联动响应及时、运行正常。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七)承租人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承租人完全承担。

(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登记: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

账号:

225016014481000002003145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7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转入委托方指定账户,由委托方依法处理: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7室,联系电话:0551-6586955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出租方及现场踏勘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0551-65326721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5869557(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7室)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终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340100746754861N

联系电话:0551-65322287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综合生产楼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创新大道与云飞路交口创新公寓

建筑面积: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租赁起始日期以甲方房屋移交单日期为准,租期及计租期相应顺延。)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费装修期内乙方须全额承担除房屋租金外的物业、水电等所有费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个月租金之和,计(¥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全额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及应扣除的款项(如有)、腾空搬离房屋并经甲方验收无误,该保证金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计息)。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元),递增方式为:第1、2年按成交价执行,第3、4年均在第2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5、6年均在第4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元)。

(二)租金每______个月缴纳一次,先付后用。除首期租金外,以后每期租金应于对应租赁期开始前一次性缴清。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且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缴纳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元)。

(三)乙方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租金。租金应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乙方于缴纳后2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并自行登录安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所有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均转入以下账户:

单位: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2081012080034310

合同期内甲方如需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本项目甲方不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乙方投标前及签署该协议前,应实地查勘现场并明确知悉该房屋性质、用途、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电、布局等)、不利因素及风险,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房屋交付不符、质量问题或者前述因素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减少租金。

(二)甲方全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且租赁合同签订后,应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原因导致推迟交房,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应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甲方推迟交付超过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选择不予等待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无息退还乙方。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房屋移交表》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四)乙方确认房屋满足其经营需要。房屋移交后,乙方自行负责房屋的装修、投资、经营、管理及因此涉及的各项许可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甲方对乙方经营相关的任何审批许可事宜不做任何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无法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乙方无条件将房屋清空并归还甲方。乙方未按时清空房产并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超期使用房产,超期使用期间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超期使用费用至房屋实际返还或甲方实际收回之日。同时,乙方在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无价值物品且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处理遗留物品,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交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经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将垃圾清理完毕,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三)乙方对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缺地移交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毁坏。

(四)乙方返还房屋前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产。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方给乙方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乙方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乙方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保证金,甲方将与物业管理方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乙方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二)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管理方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租赁场所的装修、改造方案凡涉及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上报方案审核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并向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乙方未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上报装修方案审核并取得相关证件,导致装修施工引起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追偿损失。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政策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境、噪声、卫生等方面),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物业管理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乙方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要在取得验收合格证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在应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未取得的情况下擅自营业,甲方将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方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五)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如经营餐饮业,在具备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条件前,承租人应使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燃料,若具备市政管道天然气开通条件(燃气主管道铺设至商铺外、具备燃气使用通风条件等),承租人应开通并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供气;同时承租人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安装。

(八)租赁期内,乙方所有室内外店招及广告点位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同意后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甲方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租赁期内,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应确保其所增设或更新的消防系统能够有效接入甲方指定的建筑物整体消防报警主机(消防主机),保证信号传输稳定、报警及联动等功能正常使用;消防主机须增设多线控制远程启泵功能,以保证消防水系统联动响应及时、运行正常。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相关单位需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升级,乙方无条件配合,不以任何理由索要赔偿或补偿。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除主体结构外,房屋其他部分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如房屋主体结构系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停车费等),不得以任何市场价格变化、房屋及设备设施质量问题等理由要求调整、减免或者拒绝、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及费用。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文字或未经甲方同意设置店招门头;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同时,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甲方因此被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乙方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甲方、物业管理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合格;如乙方逾期30日(含)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乙双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甲方经核实确定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应予以配合。

(七)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九)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以合理的措施,保护使用期内房屋及其设备和设施完好(自然磨损除外),如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质量问题或损毁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整改修复的,甲方可代为整改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恢复原状或者解除合同。

(十)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房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自主合法经营。自承租之日起,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从事任何不利于甲方或相邻商铺的行为,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的,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或要求解除合同。

(十一)乙方在装修及开业经营期间不得产生对其他相邻商铺及住户造成影响的行为或造成投诉问题,否则有权立即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二)租赁期内,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管理方通知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若后续物业服务单位重新招标,则物业服务费按照最新标准执行。乙方须配合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乙方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三)乙方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背甲方意愿做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第十条: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的权利义务

(一)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在委托期限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经营管理和水电管理等。

(二)物业管理方为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取物业管理费等。

(三)经营和水电管理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催收房屋租金,代收代缴水电费等应收费用等。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非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或者法定事由,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乙方装修现状价值进行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补偿。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违约甲方依约解除合同、租赁到期合同自然终止以及本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因物业管理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方的委托管理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物业管理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委托新的管理方承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累计欠缴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经营用途拒不整改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后仍未能整改的。

9、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顺延。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当期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但补偿损失额不超过合同租金总额。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五款所列第1项、4项、5项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按当期租金标准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二)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五款所列第6项、7项、8项、9项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按当期租金标准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四)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并须向甲方按当期租金标准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房屋由乙方退还至甲方。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五)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一次性支付当期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除须补交外,每迟付一天甲方按未缴总额的万分之二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六)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乙方应按日以本合同当期日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送达地址

本合同所列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可以作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往来函件及诉讼时法院诉讼文书(法院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若拒收,则送达人书面记录的拒收日期即视为送达的日期。本合同所列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确保准确,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甲方因向乙方行使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费用均有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十七条:送达地址

乙方确认以下列明的地址可以作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诉讼时法院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若拒收,则送达人书面记录的拒收日期即视为送达的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一方的联系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甲方或者相关机构按照该地址邮寄相关材料,以送到该地址时间为文件签收日期。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高新区。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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