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22025000FUZ项目名称: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政务(企业人才)服务中心装修项目
品目编号:P5201822025000FUZ001品目名称: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政务(企业人才)服务中心装修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阳光致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康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事处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F-02,F-03栋14层2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以我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业绩(项目名称:省农科院附中 2025 年校园基础设施维修及教学设备采购(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项目-基础设施维修)存在“施工合同未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对应的《工程竣工报验单》中施工单位签字时间误签为2024年9月27日(实际合同履行及验收完成时间为2025年9月27日,且核心验收文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各方签字均无误)”两项理由,直接不予认可该业绩,上述两项评审认定均违反法定评审程序及公平公正原则,属于评审错误。事实依据:1. 我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经理业绩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验收报告》等。其中《施工合同》(附件2)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及履行时间为25年,与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一致;《工程竣工报验单》(附件3)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件4)已清晰载明项目经理姓名,可直接佐证该项目经理参与项目实施及验收的事实,符合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业绩的核心验证要求。2. 业绩相关验收资料中,仅《工程竣工报验单》的施工单位签字日期因笔误错写为24年9月27日;而作为项目验收核心依据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我单位(施工单位)的签字日期均为25年,与合同履行及实际验收时间完全相符,足以佐证验收时间的真实性。工程竣工报验单的签字时间笔误属于非核心文件的细微瑕疵,并非影响业绩有效性的核心信息错误。3. 一方面,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及人员履职的关键证明文件,其载明的项目经理信息具有直接证明效力,施工合同未载明项目经理名字属于形式瑕疵,不影响项目经理实际履职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核心法定文件,其各方签字无误的情况已充分确认了验收时间及工程合格的事实,《工程竣工报验单》的签字时间笔误未改变业绩的核心要素(如项目归属、实施主体、验收合格事实、验收时间、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结合《施工合同》、各方已签字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佐证材料,可充分证明该项目经理业绩真实有效,符合招标文件对业绩的实质性要求。4.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就“施工合同未体现项目经理名字”的形式瑕疵、“工程竣工报验单签字时间笔误”的文字错误,要求我单位作出任何澄清、说明或补正,直接否决该业绩的有效性,未遵循“先澄清补正、后认定否决”的法定评审流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中,验收报告签字时间笔误属于含义明确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先要求我单位澄清补正,而非直接否决。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疑事项应基于合法事实及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澄清程序直接否定业绩,不符合评审程序要求。3. 招标文件中未将“施工合同必须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工程竣工报验单签字日期无任何笔误”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评标委员会以该两项非实质性瑕疵否定业绩,超出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同时,验收报告已明确载明项目经理信息,且核心验收文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签字无误,足以佐证履职事实及验收真实性,以合同未载明、非核心报验单笔误为由否定业绩,缺乏合理评审依据。
请求:1. 恳请贵单位依法组织核查项目经理业绩“施工合同未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工程竣工报验单施工单位签字时间笔误(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无误)”两项事宜,确认该项目经理业绩真实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 恳请贵单位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纠正对案涉业绩的错误认定,认可我单位该业绩的有效性。3. 恳请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将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单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第1点回复内容:事实依据: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答复质疑内容,针对投标单位“贵州康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政务(企业人才)服务中心装修项目的“项目负责人(0~5分)”的打分情况进行如下说明:项目负责人:①项目负责人提供2022年1月至今一个类似业绩得5分。注:提供业绩合同及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度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进行了严格审慎的审查,项目负责人业绩--《省农科院附中2025年校园基础设施维修及教学设备采购(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项目-基础设施维修》合同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得0分。具体回复如下:1、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业绩合同,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工程竣工报验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均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其为有效材料。2、《工程竣工报验单》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其为有效材料。3、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业绩合同,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工程竣工报验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均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其为有效材料。4、施工合同内容清晰,无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此项不属于形式瑕疵,无需投标单位澄清、说明或补正。5、因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原评标委员会对该业绩合同不予认可。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对此回复如有异议,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