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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二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大连市 其他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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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二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大自然资矿告字〔2026〕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辽自然资发〔2025〕6号)和《关于转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自然资发〔2025〕4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挂牌(网络竞价)方式出让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二矿采矿权。

一、出让人

名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二矿采矿权。

2、开采矿种:饰面用花岗岩。

3、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4、地理位置: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一塔社区、双塔社区,安波街道得胜村、林场社区。

5、开采区域面积:0.5639平方公里。

6、开采区域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编号

X坐标

Y坐标

1

4405018.017

41448412.031

2

4405340.119

41448486.623

3

4405340.590

41448910.194

4

4405188.822

41448913.167

5

4405101.998

41448822.615

6

4404634.632

41448855.442

7

4404469.295

41448803.956

8

4404295.687

41448566.487

9

4404503.717

41448135.053

10

4404718.353

41448119.790

11

4404902.503

41448119.469

7、资源储量:地质勘查达到勘探程度,估算资源量4096.19万立方米,其中,荒料量为958.96万立方米。

8、开采标高:156米至-20米。

9、资源开发利用要求:估算可采资源储量3649.36万立方米。竞得人须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开采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开采方案开采。竞得人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开采和管理,并在投产后1年内建成省级绿色矿山。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开采过程中若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竞得人在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10、矿山生态修复要求:竞得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11、拟出让年限:16年(具体年限以出让合同为准)。

12、起始价:人民币40371.77万元。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竞买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竞买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3、竞买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链接])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活动)异常名录”。

4、竞买人未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链接])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和“异常名录”。

5、竞买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情况。

6、竞买人不存在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情形。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登记。

8、竞买人不得挂靠他人名义报名,否则一经核实,取消竞买资格。

9、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并需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挂牌起始价10%的有效资信证明,有效资信证明不包含交易保证金)。

10、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11、为了保证挂牌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审查竞买人资格条件时,竞买人需要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竞买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屏;

(3)竞买人在“信用中国”中没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的截屏;

(4)竞买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和“异常名录”的截屏;

(5)竞买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情况的证明或承诺;

(6)竞买人不存在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情形的证明或承诺;

(7)交易保证金交款凭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挂牌起始价10%的有效资信证明,有效资信证明不包含保证金;

(9)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12、竞得人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资质复审,经复审无误后,竞得人同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未通过的,竞得结果无效。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网络竞价)。

挂牌时间:2026年12月08日至2026年12月22日(北京时间)。

网上交易地址:[链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一)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竞买申请人可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文件;3、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10月26日09:00至2026年12月04日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内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链接])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公告中进行报名,完成受让申请登记;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竞买人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竞买人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竞买人在本项目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请竞买人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露、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四)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电邮及信函等方式申请。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只能在互联网上通过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链接])进行,只有通过网上注册、资格审核、按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申请人,才能参加挂牌交易活动。

(五)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竞买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屏;

3、竞买人在“信用中国”中没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的截屏;

4、竞买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和“异常名录”的截屏;

5、竞买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情况的证明或承诺;

6、竞买人不存在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情形的证明或承诺;

7、交易保证金交款凭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挂牌起始价10%的有效资信证明,有效资信证明不包含交易保证金;

9、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底价不低于起始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0万元或其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在挂牌报价期内无人报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宣布挂牌不成交;报价低于底价的,交易平台系统不予受理,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报价期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且该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平台系统宣布挂牌成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交易平台系统公布当前最高报价,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详见挂牌文件。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开采存在不可预测因素,有一定技术风险、安全风险和市场风险,应谨慎投资。出让人对采矿权所作的描述、评价、介绍或提供的资料,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任何担保,竞得人投资所产生的开采风险和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因受法律法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变化调整及其他因素等影响,致使未能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出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竞买人应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竞买人应认真阅读出让文件,实地踏勘充分了解出让标的,充分考虑国家政策调整变化以及受矿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纠纷问题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慎重决策。

(三)竞买人应全面、仔细阅读有关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仅指该采矿权范围内开采相关矿产资源的权利,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开采,按相关部门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电力、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水利、生态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矿山开采对周边村屯、企业及群众的影响,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因有关物权产生纠纷而造成无法正常开采的,竞得人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出让方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五)竞得人需承担出让成本,包括:1.采矿权出让前期的工作费用262.526220万元(包含项目勘探和各类技术报告等编制费用),以上费用不包括在成交价内,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缴存至指定账户;2. 如果涉及开采区域区内的土地、道路、地上物、房屋、高压线路、生产设施设备等动迁补偿,由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六)竞得人要秉持绿色开采理念,开采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七)竞得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法规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八)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业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九)竞买人如未按本公告要求参加竞买摘牌,以及竞得人不按照成交确认书要求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未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竞得结果无效。

(十)公告期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对采矿权出让交易实施过程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出;对采矿权权属及其他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参照《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或终止交易;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继续交易。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取消竞得人资格并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告,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进行记录、管理、公开,并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出让人有权不再签订出让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4、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向主管部门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6、网上挂牌资质复核不合格等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一)开采区域范围及开采深度内非本次出让的埋藏物和其他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让范围。

(二)本次出让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809号)要求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出让人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底价确定的重要参考。

(三)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开采。因采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采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出让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采矿许可,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

(四)交易保证金

1、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4038万元。

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12月04日17:00(北京时间)。

3、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4、交款账户信息:报名系统自动生成。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5、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竞买人如未按本项目公告要求参加挂牌,以及竞得人不按本项目公告要求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未依约缴纳该采矿权出让收益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竞得结果无效,所交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6、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竞得人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原路径返还。其他竞买人(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五)自《成交确认书》签订5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采矿权竞得人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转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大财综〔202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收到税务部门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市场网站([链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链接])、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链接])、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链接])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挂牌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联系人:由先生

电话:0411-65850522

(九)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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