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西部生态屏障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周口店镇流域生态修复-幽岚山周边生态功能提升工程其他建筑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一、原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首都西部生态屏障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周口店镇流域生态修复-幽岚山周边生态功能提升工程其他建筑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011124210200016840-XM001-HT001
采购人(甲方):北京市房山区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本级
供应商(乙方):北京兴科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变更信息
合同变更主要条款号:
第10.4.3款、第12.2.1款、12.4.4款
合同变更主要内容:
一、原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4.3款“变更估价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变更为:关于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的约定:经确认的变更估价,应计入发生变更的当期进度款中,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申请与支付。二、原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2.1款“预付款的支付”变更为:“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首次计量支付月开始抵扣预付款,扣回比例为月计量进度款的50%,直至抵扣完毕为止。但不得扣除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实际支付工程款=月计量进度款×90%-应抵扣预付款。”三、原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4.4款第(2)项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变更为:“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90%支付;发包人完成相关资金拨付程序后,进度款按月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当月审核已完工程量的90%。进度款累计支付至财政预算评审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结算评审金额为准。发包人根据评审结果向相关部门申请,预留最终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依据评审金额向承包人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工程款项。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费用。”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一致时,按本补充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未进行约定的条款按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五、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变更公告时间
合同变更时间:2025-11-21
变更公告发布时间: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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