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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永康物业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秩序维护服务业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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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永康物业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秩序维护服务业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506030029-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综合楼407房

供应商(乙方):长沙金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田北路1号星工场A4栋2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永康物业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秩序维护服务业务外包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永康物业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秩序维护服务业务外包项目保安服务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11824480

合计金额小写:182448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承包服务费为人民币1824480元/年(大写:壹佰捌拾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2.月度承包服务费以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岗位数和服务天数据实结算,结算单价按年度总承包服务费÷12 月÷12÷30 天为准。

3.乙方据实结算取得的承包服务费不足中标承包服务费标准的,乙方承诺不以该事项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该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人工费用、保险费用、员工服装费、工具材料费、税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5.承包费用按月度结算,每月 15 日前采购人根据上月外包服务人员月度《服务天数明细表》、及经评核的《秩序维护质量考核表》、奖惩单等据实核算上一个月度外包服务费用,中标人根据据实核金额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秩序维护服务外包费用至中标人指定账户。

6.所有付款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双方约定,甲方将费用支付至乙方下列账号(若有变更,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对该收款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长沙金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

帐 号: 431899991010003162728

甲方向以上帐户付款,即完成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付款义务。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乙方负责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范围的秩序维护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1.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安全保卫、秩序维护、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内交通疏导等工作。

1.2.根据甲方要求做好各类值班记录,发现可疑人员、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等,及时汇报和处理。

1.3.对所辖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或装载的物品,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

1.4.实施监督住户、经营户装修施工,对于未按装修方案施工、占道经营、广告牌违规悬挂等现象督促整改。

1.5.根据甲方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1.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及甲方要求的其他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

根据甲方的服务要求,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秩序维护外包服务项目岗位设置: 门岗(形象岗)4 个,巡逻岗 5 个,消控岗 3 个 ,合计 12 个岗位,乙方派驻实际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包含管理岗在内不少于 24 人,需保证所有岗位 24 小时/天有人在岗。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乙方应为派驻工作人员配备(但不限于):上岗人员服装和鞋子、对讲机、橡胶警棍、雨衣雨裤、雨鞋、防爆盾牌、防爆头盔、防割手套、防暴钢叉、锁腰钢叉、防暴脚叉、防刺背心、强光手电、电动巡逻车、电动车移车器、汽车移车器、巡逻肩灯、抓捕脚叉等上岗装备。

4.其他要求

4.1.乙方须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不得占用为甲方服务上班的时间;

4.2.乙方秩序维护人员上班期间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及问题处理情况汇报,包括通讯设备、装备等物品的交接、清点等;

4.3.乙方秩序维护人员上班期间在管理的区域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仅负责协调;

4.4.甲、乙双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4.5.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传真、短信、网络及邮寄等任一方式通知对方,以上形式发出即视为送达。

甲方收件地址:长沙经开区漓湘中路16号山河智能产业园综合楼4楼

电话/传真: 0731-84021268

微信:

乙方收件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田北路1号星工场A4栋203室

电话/传真: 0731-84020968

微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以上内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如未送达变更通知的,一切通知均以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准。

本合同送达条款适用于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及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6.本合同相关的未尽事宜,以招标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为准,前述文件均未尽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长沙金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431899991010003162728)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01 ——2026-06-30

五、服务地点

东方·韵动汇及东方小区(长沙市长沙县人民东路211号及枫树路220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合同内容及条款以双方签订的纸质合同为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书面协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及时答复和改进;

5.向乙方秩序维护人员介绍维护目标及周边的有关情况,民情、社情,秩序维护目标的特点,秩序维护的重点时段与部位;防盗报警与消防自动系统的设置情况及操作;特别注意事项等;

6.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配乙方派驻的秩序维护人员,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秩序维护管理部门的任务安排。甲方协助、监督乙方对秩序维护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关心秩序维护队伍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

7.秩序维护人员因事请假,按乙方请休假制度呈批,但必须在保证履行合同和事前知会甲方并获得甲方认可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若秩序维护人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则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屡教不改者可向乙方提议更换,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更换;

9.秩序维护人员在值勤巡逻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0.甲方提供秩序维护人员办公、临时休息场所,水、电、气、伙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1.甲方指派专人主管秩序维护工作,以便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协调在秩序维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2.甲方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增派秩序维护人员的,双方另行协商核算相关费用;

13.若甲方指派秩序维护人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秩序维护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秩序维护人员伤亡,费用及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企业资质证件复印件,确保有提供秩序维护服务外包的合法资质。

5.根据甲方的服务要求,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秩序维护外包服务项目岗位设置: 门岗(形象岗)4 个,巡逻岗 5 个,消控岗 3 个 ,合计 12 个岗位,乙方派驻实际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包含管理岗在内不少于 24 人,需保证所有岗位 24 小时/天有人在岗。

6.乙方选派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标准:门岗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年龄 18-45 岁,身高不低于 172cm,五官端正,形象良好,有相关工作经验 1 年以上,持保安员证,退伍军人优先;巡逻岗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年龄 18-45 岁,身高不低于170cm,持保安员证,退伍军人优先;消控岗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年龄 18-45 岁,男性身高不低于 170cm,女性身高不低于 160cm,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中级及以上) ;所有上岗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必须思想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需持三个月以内县/区级以上医院合格体检报告);秩序维护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操作规程等培训,使每个上岗员工熟知安全规则、消防知识等。

7.乙方负责秩序维护人员的培训、执勤训练等专业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秩序维护人员的在岗培训、监督管理、确保秩序维护服务的优质高效,但乙方对秩序维护人员的培训、训练等不得占用为甲方服务时间。

8.乙方派驻至甲方的所有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身着甲方指定款式的工作服,不可擅自改变工作服的穿着形式,私自增减饰物等,并保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忠于职守,熟悉岗位职责,并做好当班的执勤记录。

9.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乙方应为派驻工作人员配备(但不限于):上岗人员服装和鞋子、对讲机、橡胶警棍、雨衣雨裤、雨鞋、防爆盾牌、防爆头盔、防割手套、防暴钢叉、锁腰钢叉、防暴脚叉、防刺背心、强光手电、电动巡逻车、电动车移车器、汽车移车器、巡逻肩灯、抓捕脚叉等上岗装备。

10.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及岗位职责要求,负责执勤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作业规程。

11.乙方秩序维护人员主要职责为各岗位形象展示、门岗访客登记与车辆进出管理及登记、消控室联动操作和反馈、公共区域的巡逻、维护责任区的公共秩序、防火防盗防破坏、疫情防控等及甲方要求的其他秩序维护职责范围内工作。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甲方领导,采取应急措施,并在职权范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

12.乙方应确保合法用工,依法与其秩序维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秩序维护人员的工资、劳动福利、各项保险、各项税金等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案,甲方对此有监督及建议权。

13.乙方派驻至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项目的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工伤(亡)、意外或因服务产生任何劳动纠纷、争议的,均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可视情况给予协助,但乙方不得因此影响秩序维护服务质量。

14.乙方保证自己具备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合法资格,并负责办理秩序维护人员上岗涉及的全部审批/备案手续,否则因此遭致政府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服务期限内,乙方应确保上述经营资格的持续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5.派驻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秩序维护服务人员非因甲方要求不得随意调换。
16.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发生财产被盗案件,应以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结论为事件性质和责任归属依据。若因乙方秩序维护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乙方应赔偿损失,不属于乙方秩序维护人员责任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乙方秩序维护人员失职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则依刑事程序处理。
17.乙方秩序维护人员因保护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财产、人员安全或维护甲方利益而致伤或牺牲,由乙方承担秩序维护人员伤亡的相关费用及赔偿。
18.乙方秩序维护人员严格遵守甲方及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
19.乙方应每月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有义务提醒甲方对存在的隐患做出整改。
20.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信息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外传。
21.乙方员工在东方·韵动汇(含东方小区)范围内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意外等)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2.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不具备上岗资格的秩序维护人员禁止上岗。乙方秩序维护人员的年龄、身高等其他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秩序维护外包服务费的,甲方应自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该期应付而未付金额的 0.1%计算支付。当甲方超过三十日仍然未能付款的(出现不可抗力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除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因乙方的秩序维护服务质量、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或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5.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乙方安排不具备上岗资格的秩序维护人员上岗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如果乙方秩序维护人员身高、年龄等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如果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相应人员的费用全部扣除,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乙方《秩序维护服务质量月检考核明细表》连续 2 个月或累计 3 个月月度考核分低于85分(不含),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如因乙方秩序维护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失职造成甲方损失的,经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损失的大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 1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8.乙方须派指定的项目管理人员进驻,除非该管理人员离开乙方公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该管理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扣除 1 个月的承包服务费。

9.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员工与甲方管理人员或项目小区业主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或辱骂业主、客户,与之相应的所有责任归乙方承担,每发生 1 次争吵,扣除当月服务费的 2%;每发生一次打架斗殴行为,扣除当月服务费的 3%。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0.乙方在岗人数缺编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1.乙方不得有任何馈赠或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2.严禁监守自盗和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严禁派驻员工(特别是在客户/业主面前)诋毁、损害甲方名誉,如有发生立即更换该员工,视情节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5000元至 20 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13.乙方如果严重违反合同之规定,影响甲方管理的项目安全或导致甲方其它方面的严重损害,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有改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 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4.如乙方存在转包或分包情形,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15.乙方如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甲方可以直接用履约保证金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由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或损失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82448元整(大写:壹拾捌万贰仟肆佰肆拾捌元整),如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2.在乙方违约时,甲方可以用作冲抵违约金或应由乙方赔偿的甲方损失,并且不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权利。如因冲抵导致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5 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该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终止后,经甲方确认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之日,退还给乙方剩余部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本项目执行期限为两年,项目总金额为3648960元,本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为期1年,合同金额为1824480元;合同期限内如乙方诚信履约并考核合格的,则本合同期满,另行签订为期壹年的合同;反之,则本合同终止,本项目秩序维护外包服务期限同时终止。

2.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将甲方提供的装备、设备退还甲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撤离委托服务区域。乙方违反前述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6.如双方对于本协议的履行出现纠纷的协商解决不成,甲乙任意一方均可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正本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公司备存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刘欢烁法定代表人:雷红鸣

委托代理人:刘正可委托代理人:潘演轩

附件列表

  1. 2025.07.01-2026.06.30-韵动汇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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