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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珠光花园二期G栋1-2层房屋租赁(三次)

合肥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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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珠光花园二期G栋1-2层房屋租赁(三次)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珠光花园二期G栋1-2层房屋租赁(三次)

项目编号

2025BBFCJ00263

委托方

合肥市包河区同安街道朱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3357536、6335753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5月8日9:00始至2025年52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5月8日9:00始至2025年5月2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珠光花园二期G栋1-2层房屋

第1.2层

(共32 层)

框架

约 828.43

6

35.7882

3.5

1. 标的坐落位置:该项目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珠光花园二期门面房。

2.标的权属情况:该房屋为社区集体资产房屋,无房产证、有土地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消防验收:未验收,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消防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水电按照要求缴纳至所隶属的物业公司。该标的未清空,委托方承诺,本项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清空完毕,并按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新承租人。本公告标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该标的不得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不得从事游戏电玩,不得经营或存放化工类产品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经营违法项目。

3.物业费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按照要求缴纳至所隶属的物业公司。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为成交价,从第二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3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本项目有免租金装修期三个月(含在总租期内)。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结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0.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867512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4.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人按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网址:http://ggzy.hefei.gov.cn、http://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沈主任,联系电话: 1805511962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班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79、66223297(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技术咨询电话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合肥市 包河区(市、区)农业农村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租赁业务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存在留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建议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1.租赁物名称:

2.租赁物数量:

3.租赁物状态:

4.租赁物的用途: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用途,如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物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且甲方自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首年租金元(大写:)。

(二)租金□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其他:。租金分期支付的,每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赁物。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30日前向甲方支付。

(三)租金调整模式: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年租金按照递增调整,递增情况:第一年为成交价,从第二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3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本项目有免租金装修期三个月(含在总租期内)。

(四)租金使用:□现金 ?银行汇款 □其他:支付。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五、履约保证金(押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及租金等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部分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足,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补足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租赁物的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15 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租赁物,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七、租赁物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终止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每逾期归还一日的,乙方按照最近一期的日租金的1.2倍向甲方支付每日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

(二)乙方交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物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租赁物。

八、租赁物的装修改造及维修

(一)租赁物使用期间,乙方对租赁物(包含乙方使用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空地等,下面所称的租赁物没有特别说明,则均包含本括号中的内容)进行装修、装潢、改造或加固的,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装潢或加固时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和加固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物的装修、装潢、改造和加固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租赁物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施工和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害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施工和使用租赁物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而解除、终止的,乙方所有改造、装修、装潢和加固工程内容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在装修、改造等过程中应确保不会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而解除、终止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租赁物装修、改造、加固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消防等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租赁物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消防等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租赁物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经营租赁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租赁物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其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租赁物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10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期和占有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确保标的租赁物不漏水和不渗水;因租赁物漏水、渗水对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物;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物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出租物;

5.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物交付给乙方;

6.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7.甲方对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租赁物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

8.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物和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物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0.甲方应保证租赁物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1.其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租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依法依规利用承租物开展合法活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本合同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承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它物,不得将承租物对外抵押担保、转租,不得以合作的名义变相转租;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租赁期内,承租物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不得阻挠。涉及到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若涉及甲方允许条件下,乙方改扩建部分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7.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租赁物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8.乙方负责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租赁物、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物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租赁期内,租赁物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予以协助。

7、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租赁物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或部分转让、出借租赁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租赁物,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租赁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乙方和第三方不得阻拦,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具体约定如下: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并且对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任一项费用达45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租赁物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租赁物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租赁物的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乙方按剩余租期占总租期的比例享有:

1、该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租赁物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租赁物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经营承租物,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10日内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

(一)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物,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产生诉讼的,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等)都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出租物,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3(大写:)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出租物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3的违约金。逾期达到4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押金,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六)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物占有使用费外,还应按年租金的万分之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九)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乙方支付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按首期月租金标准计算)。

(十)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出租物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双方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信息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财务,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

盖章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朱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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