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5102400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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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华侨新村友爱路9号之二202房 | ||
| 转让底价 | 462.44万元 | ||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晓 联系电话: 0755-8328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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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越秀区华侨新村友爱路9号之二202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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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号 | 粤(2024)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26125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11.4305 | |
| 使用年限 | 70 | 已用年限 | 26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 其他重要说明 | 1.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于自身购房资格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无法办理标的资产转移登记的风险和责任。
2.标的资产过户后标的资产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改变标的资产成交价格。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接受:
(1)已充分清楚、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交易价款至深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同意转、受让双方在获得深圳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转让方所提供的必要协助下办理完成本次标的房产过户变更手续;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获得深圳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房产过户变更手续,受让方承诺承担按照合同成交额的1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同意本次标的房产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不限于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同意深圳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文件并收到受让方委托付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本次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以交付确认单为准)前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本次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价格为含税价格。
6.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在深圳联交所备存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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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资源循环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4-11-14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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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和/或本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3223288076100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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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展示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当日(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刘经理,联系电话:18823448996。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首期款/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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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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