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等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状况定期遥感调查评估方案》(环办生态〔2019〕45号)、《第五次全国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环办生态函〔2024〕22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辽宁生态环境建设实际,采购人按照上述工作安排,现拟就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状况调查评估的工作任务,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调查规定职责,针对辽宁省内的生态系统状况特征,按照《全国生态状况定期遥感调查评估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托现有工作基础,采用遥感调查为主,结合实地核查和野外观测的技术手段,系统获取2020-2025年辽宁省生态状况态变化信息,全面掌握五年来全省生态系统分布、格局、质量、生态服务功能等变化特点和演变规律,研究提出新时期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为我省“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监管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供系统、可靠、及时的科学依据。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辽宁省实地核查与地面观测
通过地面调查,掌握地面观测尺度上各类生态系统类型信息和生态系统参数信息,以及重点区域的地面调查数据,为生态系统类型分类精度提高和评价、生态系统参数反演和验证、典型区域调查和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1、生态系统类型实地核查
按照国家关于点位布设的要求,预计核查点位2000余个。点位核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定位信息:利用定位工具或其他辅助信息,获取样点的经纬度坐标,并记录。
②自然地理因素:利用罗盘或其他仪器,结合观察法对样点的海拔、地形地貌、坡度等环境特征进行调查并记录。
③生态系统类型野外核查:基于现场获取的GPS、照片、记录本等数据资料资料,填写野外详细核查表。对于无法到达的点位,可在一定比例内,采用无人机、高分辨率影像等手段,获取生态系统类型和其他相关自然地理特征信息,并填写野外详细核查表。
2、生态参数野外观测
通过布设典型观测样区和样地,针对森林、灌木、草地、农田、湿地等生态系统,进行包括生物量、植被盖度、叶面积指数等观测。除样地、样方布设数量和类型需满足国家布置要求外,需要按导则建议在相应生态系统中采用激光雷达无人机、多光谱无人机和手持激光雷达等先进技术手段,生态参数野外观测的具体要求如下:
(1)森林生态系统。以现场观测手段为主,辅以资料收集与访问调查等手段,对针叶林、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和稀疏林的立地因子、森林类型、每木检尺、林分指标和林下植被等内容开展野外观测。
(2)草地生态系统。以现场观测手段为主,辅以资料收集与访问调查等手段,对草甸、 草原、草丛和稀疏草地的生物指标、水文指标、土壤指标、草原灾害等内容开展野外观测。
(3)湿地生态系统。确定湿地生态系统的类型,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和河流湿地。
(4)在生态参数野外观测的基础上,开展森林、灌木、草地、农田、湿地等生态系统生态参数测定工作。
(二)辽宁省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
1、辽宁省生态系统格局及其变化评估
以2025年数据为基础,重点调查辽宁省陆地生态系统类型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各类生态系统类型的构成、生态系统类型转化特征及生态系统格局特征现状。重点分析2020-2025年辽宁省生态系统格局的变化情况,集成研判2000年以来生态系统格局评估变化的总体态势。
2、辽宁省生态系统质量及其变化评估
以2025年数据为基础,针对森林、灌丛、草地和农田等生态系统类型,通过相对生物量密度、植被覆盖度、相对净初级生产力等指标的评估,调查评价辽宁省森林、灌丛、草地和农田等生态系统质量现状。分析2020-2025年辽宁省生态系统质量的变化情况。
3、辽宁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变化评估
以2025年数据为基础,调查评价辽宁省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维持、土壤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等生态服务功能现状。分析2020-2025年辽宁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情况。
4、辽宁省生态系统生态问题识别及其变化评估
在辽宁省生态系统格局、生态系统质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查评价所获取的基础性指标、参数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相关数据。以2020年数据为基础,调查评价辽宁省土地沙化、森林退化、草地退化、湿地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的空间格局现状。分析2020-2025年生态系统主要问题调查评估成果,揭示引起这些变化的主要原因。
(三)典型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
1、辽河干流及周边区域生态状况变化评估
①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系统格局及变化
调查2008年、2012年、2015年、2020年和2025年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各类生态系统的面积与分布。通过生态系统类型转移矩阵指标,分析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转化特征变化。综合评价该区域2008-2025年生态系统格局的状况和变化。
②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及变化
调查2008年、2012年、2015年、2020年和2025年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森林、草地、农田、湿地生态系统质量现状,分析该区域生态系统质量特征变化,综合评价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2008-2025年生态系统质量的状况和变化。
③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生态保护综合效果评估
结合生态系统格局、质量、生物多样性的评价结果,综合评价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生态保护成效,分析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提出辽河干流及其周边区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为我省生态监管提供支撑。
2、科尔沁沙地南缘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
①科尔沁沙地南缘区域自然生态系统格局及变化
调查2020年和2025年科尔沁沙地南缘区域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系统的面积与分布。通过生态系统类型转移矩阵指标,分析科尔沁沙地南缘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转化特征变化。综合评价该区域2020-2025年自然生态系统格局的状况和变化。
②科尔沁沙地南缘区域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及变化
调查2020年和2025年科尔沁沙地南缘区域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系统质量现状,分析该区域生态系统质量特征变化。
③科尔沁沙地南缘区域生态保护综合效果评估
结合科尔沁沙地南缘区域生态保护成效,分析在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有效遏制科尔沁沙地南侵、改善沙化荒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我省生态保护监管提供支撑。
3、海岸线、海域开发遥感调查的地面核查验证
①针对国家层面开展的海岸线、海域开发、海草床等遥感调查,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地面核查验证。重点关注自然岸线构成类型及其空间分布、海域开发利用状况及海草床等生物岸线的分布、面积。
②辽宁省大陆岸线2289.82 km,对内业解译结果海岸线类型和位置不确定、存在疑问的区域全部作为外业验证抽样点,在调查路线能到达区域,全部验证;不能到达的区域,结合历史资料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和说明,保证图斑验证量≥30%。
③按照《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7部分卫星遥感技术方法》(HY/T 147.7-2013)相关要求,对内业解译结果进行现场验证。采集反映野外验证作业时间段内县城的真实情况的佐证照片,现场照片应至少包括1张全景照片,东、西、南、北各1张。
4、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调查与保护成效评估
①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空间格局及质量变化特征。
调查2020年和2025年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分布、面积等空间格局现状,通过生态系统类型转移矩阵指标,分析区域生态系统类型转化特征变化;调查2020年和2025年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及其周边区域质量现状,分析该区域生态系统质量特征变化,综合评价该区域2020-2025年生态系统质量的状况和变化。
②典型生态系统及其周边区域生态保护综合效果评估。
结合五年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综合评价典型生态系统及其周边区域生态保护成效,分析区域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提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为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支撑。
③生态修复工程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系统格局及变化
调查2020年和2025年生态修复工程及其周边区域各类生态系统的面积与分布。通过生态系统类型转移矩阵指标,分析生态修复工程及其周边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转化特征变化。结合现场核查,对湿地分布、类型、面积及植被种类、分布、面积、多样性等开展调查,综合评价该区域2020-2025年生态系统格局的状况和变化。
④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前后生态保护成效评估
结合海湾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实施目标、具体内容,综合评价工程实施前后生态保护成效,提出区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为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支撑。
(四)辽宁省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分析
对我省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政策和措施进行梳理,基于辽宁省及典型区生态调查评估结果,总结辽宁省生态保护取得的成效,分析我省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政策等的实施保护成效,总结经验做法。
(五)主要生态问题和对策建议
重点分析2020-2025年辽宁省生态系统综合状况及其变化特征,集成分析2000年以来辽宁省生态系统综合状况成果,找出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对照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需求,从气候变化因素、社会经济发展因素等角度分析生态系统变化原因;结合辽宁省发展保护和发展需求,提出辽宁省生态保护修复对策建议,编制辽宁省生态问题清单和保护修复监管建议清单,为辽宁省态监管和综合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四、主要成果
(一)专题报告成果,主要包括:辽宁省第五次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野外调查报告,以及省内4个典型区域的调查评估成果报告。
(二)编制辽宁省生态系统格局及其变化评估、辽宁省生态系统质量及其变化评估、辽宁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变化评估、辽宁省生态系统生态问题识别及其变化评估和辽宁省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分析等5个评估和分析报告,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第五次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辽宁省调查评估报告。
(三)编制生态问题清单和保护修复监管建议清单,根据调查评估成果,对照辽宁省发展战略需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梳理辽宁省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结合卫星影图斑,形成辽宁省生态问题清单和保护修复监管建议清单。
(四)数据成果,调查评估取得的各类矢量数据、栅格数据或表格类数据,如统计数据、野外实测数据等,以及成果报告成果图对应的原始数据集和关键的中间结果数据。
五、成果提交时间节点
1、辽宁省第五次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野外调查报告,以及省内4个典型区域的调查评估成果报告的编制,需于2026年1月30日前提交成果报告。
2、辽宁省生态系统格局及其变化评估、辽宁省生态系统质量及其变化评估、辽宁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变化评估、辽宁省生态系统生态问题识别及其变化评估和辽宁省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分析等5个评估和分析报告,以及第五次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辽宁省调查评估报告的编制,需于2026年9月30日前提交成果报告。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前(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11月17日23时00分至2025年11月25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商会总部大厦A座1013)。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 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投标人;也可在获取文件后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5.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可远程解密或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或手机移动证书(扫码)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6.报价解密原则上需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其无法解密原因报送给监督部门,经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延长解密时间;若投标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重要提示:投标人在获取文件及上传文件的过程中,不同投标人若使用相同的IP地址获取文件或上传文件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