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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筑嘉(天津)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天津市 其他 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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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32025GD0000280
项目名称美克筑嘉(天津)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转让方名称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东莞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35
挂牌价格26,35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6-01-1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0841万元,实收资本为10841万元。其中,转让方1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东莞信托?鼎信-美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实缴出资3,794.35万元,转让方2东莞市长凯嘉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出资6,070.96万元,转让方3深圳前海莞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莞信安盈1号-迈科新能源股权私募基金”)实缴出资975.69万元。2.本项目转让总价由股权转让价格和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构成。受让方须同时受让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不得拆分。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全部计入标的债权转让对价,即标的债权转让价格=债权挂牌底价+竞价溢价额。3.与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及债权相关的权利义务,在本项目中一并转让。各转让方前期(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以前)基于对标的企业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安排,自标的企业处获取的投资收益,如利息、先期投资收益和权利安排费等,受让方应充分知悉并尊重上述收益获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得就该等投资收益向各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4.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5.标的资产交易价款由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和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两部分构成。其中: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按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根据各股东所持债权对应评估值占债权总评估值(可回收价值、清算价值)进行分配。各转让方所持债权金额认定依据法院判决(若有)为准,并可在比例计算时结合法院判决认定情况据实调整。6.《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东莞信托·鼎信-美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东莞市长凯嘉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莞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美克筑嘉(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同诚资评字A[2025]ZT-FZQ-G第019号)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东莞信托·鼎信-美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东莞市长凯嘉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莞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其持有的美克筑嘉(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价值分析报告》(深同诚资估字A[2025]BL-XT第010号)中显示以下特殊事项,提请意向方自行调查。(1)截至分析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债权金额总额为224,043.712078万元,包括:债权本金136,275.436005万元,利息87,319.568753万元,费用448.707320元。其中:转让方一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东莞信托?鼎信-美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债权总金额为90,381.161311万元,债权本金53,226.029431万元,截至基准日利息36,756.240560万元、费用398.891320万元;转让方二东莞市长凯嘉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总金额为126,113.841224万元,债权本金78,109.850141万元,截至基准日利息48,003.991083万元;转让方三深圳前海莞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莞信安盈1号-迈科新能源股权私募基金”)债权总金额为7,548.709543万元,债权本金4,939.556433万元,截至基准日利息2,559.337110万元、费用49.816万元。(2)抵押物情况:标的企业以自有的土地全部抵押给转让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东莞信托·鼎信-美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获得借款535,056,500.00元。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东莞信托·鼎信-美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诉标的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东莞信托·鼎信-美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对标的企业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翠亨路东侧、京津公路西侧的嘉阳花苑78号楼在建建筑物连同整宗土地(嘉阳花苑项目土地199959平方米)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特别事项说明a、存货为嘉阳花苑四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又名“美克嘉美湾四期”项目)。“嘉阳花苑”共分为四期,其中一、二、三期(10套别墅样板间)经约定属于标的企业原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二、三期相关税费及欠税等事宜由原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b、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2011-339号宗地超期未竣工违约金是否能够免除尚未获得书面免除文件,后期是否需要缴纳存在不确定。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c、未决诉讼或进一步增加负债金额:(a)前海莞信借款合同纠纷案已上诉前海莞信的上诉案,截止评估报告日尚未作出判决,若二审法院改判,可能会增加标的企业应还前海莞信的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2025年12月,法院已出具二审判决书,标的企业应归还前海莞信的借款本金增加26.19万元,应付利息因计算利率调整也相应增加。(b)正太集团(总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该案尚未做出正式审理判决。标的企业账面确认的已完工产值153,919,158.22元(其中收到工程款发票金额104,628,522.75元,暂估确认的工程款53,621,777.72元),标的企业已支付进度款100,297,380.51元,以7套预售房抵工程款10,392,957.00元(已签订工抵房合同),剩余暂估应付工程43,228,820.72元。倘若该案作出最终判决,可能增加标的企业负债。(c)南通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企业截止本报告期末账面已暂估此项工程款3,00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金额为2,481,329元,加上一审法院判决标的企业应予给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的企业账面暂估金额相当,审计报告期末未对账面余额做出调整。关于正太集团(总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南通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暂估工程款已在存货评估续建成本中考虑。(d)项目公司目前还存在其他小额诉讼和执行案件。d、根据《奥迪A6车交接协议》,固定资产中的车辆于2016年8月4日即已交接,车价21万元(含税)。但由于标的企业暂无购车指标,尚未过户至其名下,仍挂在原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次评估仅考虑车辆上牌的必要费用,未考虑过户所需的相关税费。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e、由于美克筑嘉(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有被告案件未裁决、判决;由于处置期限存在不确定性,报告中快速变现率中的分析因素是根据天津在建工程法院拍卖项目作为参考进行分析,变现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差异。参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六条规定,本次债权价值受债务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抵质押物市场处置的接受程度、案件执行的进展等因素影响无法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故本次债权价值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7.项目公司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存在48户业主延期交房情形。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9.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受让须知: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2.3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1)受让方须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2)意向受让方须在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报名期间确认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如采用分期付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4)交易各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产权转让有关的所有税费。9.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起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资产交割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本项目所涉标的股权及债权的资产评估/分析基准日均为2025年5月31日。(1)标的企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次日起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2)资产交割之日指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如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还应支付完因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之日,本项目所涉债权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在资产交割之日前,本项目所涉债权仍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按照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在资产交割之日后,该债权归受让方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3)转让方在过渡期(自资产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资产交割之日(含)的期间)和交接期(自资产交割之日次日起至债权公告日(含本日))因管理本项目所涉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等),由受让方享有。10.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起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的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11.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1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3.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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