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项目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岳塘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798000元
二、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序号 | 品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预算 |
1 | 岳塘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项目 | 年 | 1 | 798000元 |
三、拟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1.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2.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幸福路与河东大道交叉路口东南角
四、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服务需要。
五、第三方专家对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唯一性论证的意见:
论证时间 | 2025年12月24日 | ||
论证地点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53号栢丽广场1号楼1单元0901003号 | ||
论证意见 | 罗小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文”。 2、根据湖南省法院司法集约送达服务的要求,以及(法明传(2023)7号)及湘财政法(2023)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是协助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展集约送达工作,提供送达服务的唯一主体,该企业安全性高、网点覆盖广、传递时效快、售后服务有保障。 3、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本项目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贺艳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做好人民法院送达平台邮政集约送达功能应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故建议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采购。 张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做好人民法院送达平台邮政集约送达功能应用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3)7号,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采购。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做好人民法院送达平台邮政集约送达功能应用工作的通知> | ||
专家成员名单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
罗小春 | 湘潭市雨湖区审计局 | 注册会计师 | |
张 敏 | 湘潭市审计局 | 审计师 | |
贺艳文 | 湘潭市第四中学 | 中级 | |
六、公示期限:自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01月04日止 ,共计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实名反映,并抄报监管部门。
七、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岳塘区人民法院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高新路与岳塘五号路交叉口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 岳塘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项目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岳塘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798000元
二、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序号 | 品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预算 |
1 | 岳塘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项目 | 年 | 1 | 798000元 |
三、拟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1.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2.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幸福路与河东大道交叉路口东南角
四、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服务需要。
五、第三方专家对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唯一性论证的意见:
论证时间 | 2025年12月24日 | ||
论证地点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53号栢丽广场1号楼1单元0901003号 | ||
论证意见 | 罗小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文”。 2、根据湖南省法院司法集约送达服务的要求,以及(法明传(2023)7号)及湘财政法(2023)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是协助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展集约送达工作,提供送达服务的唯一主体,该企业安全性高、网点覆盖广、传递时效快、售后服务有保障。 3、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本项目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贺艳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做好人民法院送达平台邮政集约送达功能应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故建议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采购。 张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做好人民法院送达平台邮政集约送达功能应用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3)7号,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采购。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做好人民法院送达平台邮政集约送达功能应用工作的通知> | ||
专家成员名单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
罗小春 | 湘潭市雨湖区审计局 | 注册会计师 | |
张 敏 | 湘潭市审计局 | 审计师 | |
贺艳文 | 湘潭市第四中学 | 中级 | |
六、公示期限:自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01月04日止 ,共计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实名反映,并抄报监管部门。
七、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岳塘区人民法院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高新路与岳塘五号路交叉口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0731-5828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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