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内容:
| 项目编号 | E520400202600041T001 | 项目名称 | 贵州省安顺市2026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普定县、镇宁县) |
| 标段(包)编号 | E520400202600041T001004 | 标段(包)名称 | 贵州省安顺市2026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普定县、镇宁县)-镇宁县 |
| 异议内容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2.8项要求中:鉴于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相关业务,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关于造林、生态修复规范的表述应为:人工造林、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疑问:若营业执照范围为人工造林、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的造林、生态修复表述不一致,会导致投标文件无效吗? | ||
异议答复:
| 异议答复 | 1、人工造林、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属于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相关业务,只要提供的相关承诺中表述清楚经营范围包含有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相关业务,均不会导致投标文件无效,无需表述完全一致。2、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8条“鉴于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相关业务,由投标人自行承诺”的有关异议,回复如下:此项不作为资格审查项,也不是加分项。意在确定投标人有承接项目的能力,是对履约能力进行风险管控,且该条内容中,要求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仅限于造林、绿化、生态修复,具备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任意一项即可,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只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承诺函。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