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北山镇中心卫生院物业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912001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北山镇中心卫生院(长沙县北山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北山镇北山路216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新然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A5栋4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北山镇中心卫生院物业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北山镇中心卫生院物业服务 | 物业管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15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15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为保障长沙县北山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的餐饮服务需求,甲方作为医院整体物业与餐饮服务的承包方,将医院餐饮服务分包给其具备相应资质的子公司乙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签订本合同
合同费用:150000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服务场所:医院内指定餐饮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食堂、患者餐厅。
1.2服务对象:医院在职医护人员、住院患者、陪护家属及其他经医院允许的人员。
1.3服务项目:
1.3.1.提供每日早、中、晚三餐;
1.3.2.负责餐饮区域的日常清洁、餐具消毒及垃圾分类处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1.3.3.建立食材采购、储存、加工全流程台账,接受甲方及医院的定期检查。
2.人员配置要求
无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1承包期内,乙方应搞好辖内的环境卫生工作,污水、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饭堂内外保持卫生整洁。1.2垃圾污物应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便丢弃。1.3应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工作检查、监督,并留样备查。1.4厨房用品具严格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的规程。1.5不得出售任何变质或受污染的食物。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湖南新然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10000057816000002)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北山镇中心卫生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分约定增补协议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1有权对乙方的食材质量、加工流程、卫生状况及服务态度进行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2负责协调乙方与医院各科室的沟通,及时传达医院对餐饮服务的特殊要求(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餐饮调整);
3.3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餐饮经营管理(符合合同及法规要求范围内),应协助乙方解决服务场所内的设施维修问题(非乙方使用不当导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餐饮经营的场地及基础设施(如厨房设备、通风系统等,具体以附件《餐饮设施交接清单》为准);
必须使用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食材,食材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每批次食材需留存检验报告,严禁使用过期、变质食材;
3.2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工作期间需遵守医院及甲方的防疫、着装规范;
3.3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乙方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甲方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杨宇 | 法定代表人: | 齐子豪 |
委托代理人: | 罗宇才 | 委托代理人: | 齐子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