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人员
为保障设备维修质量,投标人设备维修工程师需经原厂培训且培训合格,按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每提供1名飞利浦厂家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工程师,证书能体现维保设备 CT 的,得2分,最多得8分;
2.每提供 1 名飞利浦厂家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工程师,证书能体现维保设备 DR 的,得2分,最多得8分;
3. 每提供1名西门子厂家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工程师,证书能体现维保设备C 臂的,得2分,最多得2分;
4. 每提供1名安健厂家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工程师,证书能体现维保设备X线机的,得2分,最多得2分;
5.每提供1名岛津厂家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工程师,证书能体现维保设备X线机的,得2分,最多得2分;
6.每提供1名万东厂家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工程师,证书能体现维保设备X线机的,得2分,最多得2分;
维保人员经验:
为体现维保团队人员的维保经验,投标人所提供的原厂培训合格人员中,具有从业 10 年及以上时间维保经验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最高得2分,
注:1.以提供的原厂培训证书颁发时间计算,达到10年及以上时间计分;
并分别设定相应分值(0.0~24.0 分)和(0.0~2.0 分)。
我公司认为,维保人员及维保人员经验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设置的条件与项目的实际需要无关:本项目采购的是影像设备的维保服务,其核心需求是保障设备稳定运行和快速故障修复。评估供应商能力的关键应在于其工程师的实际技术水平、维保经验、备件供应体系、应急响应速度等实质性因素。工程师的技术能力可以通过其教育背景、专业资质证书、过往业绩等多种方式证明,“生产厂家培训证书”并非衡量其能否提供合格服务的唯一或必要条件。设置此项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 变相指定服务来源,妨碍公平竞争:该要求实质上变相指定了服务的提供方必须与生产厂家相关,构成了对特定供应商的偏袒,严重削弱了政府采购通过充分竞争来节约财政资金、提升服务质量的政策目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提供“生产厂家工程师培训证书”,意味着仅有设备原厂或其授权代理商才能满足此项要求。这直接排斥了众多具备同等专业技术能力、拥有丰富CT及DR等设备维保经验和成功案例的第三方维保服务商参与竞争。此举是以“出身”划线,而非以“服务能力”作为衡量标准,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删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提供设备生产厂家工程师培训证书”的要求及相应分值,或将其修改为更为公平、开放且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例如:
· 考察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广泛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
· 考察工程师从事同类设备维保的工作年限及成功案例。
· 对供应商的整体技术方案、质量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请在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我公司。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答复,我公司将保留依法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1、此次项目的维保设备作为医院重要的医疗放射设备,有着非常复杂的结构和设备功能参数,需要完全了解设备的专业人士进行技术维护和修理,在维修技术人员上要求上比较严格,经过生产厂家正规培训的专业人士能更好的了解设备内部结构,熟悉设备工作原理,能够保证重要医疗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从而对设备进行匹配的专业化维护。而设备原厂为保障工程师的维修能力,每年均会针对工程师组织大量的培训,并提供设备以供工程师观摩并上手操作,工程师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证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此次维保设备的品牌型号,在维保设备中,有三台设备为白金保设备,在评审因素中设置以设备相匹配的生产厂家培训证书人员,是为了获得与设备相匹配的的专业人员技术维保服务,是与此次采购的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相关,从而保障在后续设备维保能更好的进行专业化服务。
2、质疑内容的设定仅作为评分因素,是考量投标商在人员技术保障服务能力方面进行评分,只是衡量人员技术服务保障质量,保障履约能力,是与采购的服务质量相关,并不限制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排斥投标人。而在评审因素中对于人员设定,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提供本公司或者厂家技术人员均可,不存在排斥供应商。
事实依据:
1、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项目的特定、需求和合同履约相关,不存在排斥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第二款内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该评审因素的设定是与采购项目的特点、需求和合同履约有关,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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