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A区酒店、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补遗书
(第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有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A区酒店、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2条设计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由“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修改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竣工验收报告,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之“1.设计负责人业绩:设计负责人每具有一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0.5分,最多得1.5分;在前述提供的类似业绩中,每有一个业绩使用功能为酒店的加0.5分,最多加1.5分。本项最高得3分”修改为“1.设计负责人业绩:设计负责人每具有一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0.5分,最多得1.5分;在前述提供的类似业绩中,每有一个包含使用功能为酒店的公共建筑业绩加0.5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中的酒店或办公建筑中的酒店或产业园区中的酒店等),最多加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之注“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若以上证明无法证明设计负责人信息或所提供项目涉及到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设计负责人变更的相关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修改为“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竣工验收报告。若以上证明无法证明设计负责人信息或所提供项目涉及到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设计负责人变更的相关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
4、补充上传本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图纸。
5、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8月27日9时00分”修改为“2025年9月8日9时00分”。
6、原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9时00分”修改为“2025年9月8日9时00分”。
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以最新上传的文件为准。
宜宾发展产城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