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业务协同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50904003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长信大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天心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业务协同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大数据中心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221426.24 |
| 2 | 基础支撑平台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456298.16 |
| 3 | 数据交换平台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500655.12 |
| 4 | 健康档案共享调阅系统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210654.16 |
| 5 | 省市平台互联互通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61041.83 |
| 6 | 公卫体检系统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255089.02 |
| 7 | 医防融合慢病管理系统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353982.77 |
| 8 | 区域影像诊断中心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346202.92 |
| 9 | 临床检验共享接口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28725.57 |
| 10 | 病理诊断共享接口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25434.1 |
| 11 |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接口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22142.62 |
| 12 | HIS信息系统相关服务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21843.4 |
| 13 | 检验系统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43986.02 |
| 14 | 体检系统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48474.4 |
| 15 | 公众号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33393.47 |
| 16 | 综合监管系统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129139.38 |
| 17 | 一站式就诊设备 | 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 为11家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置医防融合慢病管理终端:医保刷脸双屏主机、电子血压计、血糖、腰围、体重蓝牙设备 | 项 | 11 | 329175 |
| 18 | 虚拟化服务器 | 其他计算机 | 详见附件 | 台 | 2 | 113306 |
| 19 | 虚拟化软件 | 应用软件 | 详见附件 | 套 | 2 | 34072 |
| 20 | 万兆交换机 | 存储用光纤交换机 | 详见附件 | 台 | 2 | 15020 |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3872846.18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柒万贰仟捌佰肆拾陆元壹角捌分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总金额(含税)小写:¥3872846.18元,合计总金额(含税)大写:叁佰捌拾柒万贰仟捌佰肆拾陆元壹角捌分;其中包括:1服务类(软件及服务)医疗集团信息平台、便民应用、基层能力提升、医疗集团业务协同、区妇幼信息化、综合监管系统共计金额¥2758489.18元,大写金额:贰佰柒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2货物类(硬件)配套设备设施、数据中心配套共计¥1114357元,大写金额:壹佰壹拾壹万肆仟叁佰伍拾柒元整。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一 | 医疗集团信息平台 | |||||||
| 1 | 大数据中心 | 项 | 长信医共体信息管理平台V1.0 | 长信畅中 | 1 | 221426.24 | 221426.24 | 含税 |
| 2 | 基础支撑平台 | 项 | 长信医共体信息管理平台V1.0 | 长信畅中 | 1 | 456298.16 | 456298.16 | 含税 |
| 3 | 数据交换平台 | 项 | 数据采集与交换平台V1.0 | 长信畅中 | 1 | 500655.12 | 500655.12 | 含税 |
| 二 | 便民应用 | |||||||
| 4 | 健康档案共享调阅系统 | 项 | 长信医共体信息管理平台V1.0 | 长信畅中 | 1 | 210654.16 | 210654.16 | 含税 |
| 5 | 省市平台互联互通 | 项 | 定制开发 | 长信畅中 | 1 | 61041.83 | 61041.83 | 含税 |
| 三 | 基层能力提升 | |||||||
| 6 | 公卫体检系统 | 项 | 长信物联网+智慧公共卫生服务体检系统V1.0 | 长信畅中 | 1 | 255089.02 | 255089.02 | 含税 |
| 7 | 医防融合慢病管理系统 | 项 | 长信医防融合慢病管理系统V1.0 | 长信畅中 | 1 | 353982.77 | 353982.77 | 含税 |
| 四 | 医疗集团业务协同 | |||||||
| 8 | 区域影像诊断中心 | 项 | 区域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 | 长信畅中 | 1 | 346202.92 | 346202.92 | 含税 |
| 9 | 临床检验共享接口 | 项 | 定制开发 | 长信畅中 | 1 | 28725.57 | 28725.57 | 含税 |
| 10 | 病理诊断共享接口 | 项 | 定制开发 | 长信畅中 | 1 | 25434.10 | 25434.10 | 含税 |
| 11 |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接口 | 项 | 定制开发 | 长信畅中 | 1 | 22142.62 | 22142.62 | 含税 |
| 五 | 区妇幼信息化 | |||||||
| 12 | HIS信息系统相关服务 | 项 | 长信医院信息管理系统V5.0.0 | 长信畅中 | 1 | 21843.40 | 21843.40 | 含税 |
| 13 | 检验系统 | 项 | 长信临床检验室信息系统v1.0 | 长信畅中 | 1 | 43986.02 | 43986.02 | 含税 |
| 14 | 体检系统 | 项 | 长信体检系统V1.0 | 长信畅中 | 1 | 48474.40 | 48474.40 | 含税 |
| 15 | 公众号 | 项 | 医疗健康微信公众服务平台V1.0 | 长信畅中 | 1 | 33393.47 | 33393.47 | 含税 |
| 六 | 综合监管系统 | |||||||
| 16 | 综合监管系统 | 项 | 综合监管系统V1.0 | 长信畅中 | 1 | 129139.38 | 129139.38 | 含税 |
| 服务类(软件及服务)共计金额¥2758489.18元, 大写金额:贰佰柒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 | ||||||||
| 七 | 配套设备设施 | |||||||
| 17 | 一站式就诊设备 | 套 | 定制 | 长信畅中 | 11 | 29925.00 | 329175.00 | 含税 |
| 八 | 数据中心配套 | |||||||
| 18 | 虚拟化服务器 | 台 | 超云R3215 | 超云 | 2 | 56653.00 | 113306.00 | 含税 |
| 19 | 虚拟化软件 | 套 | 超云FS5000 | 超云 | 2 | 17036.00 | 34072.00 | 含税 |
| 20 | 万兆交换机 | 台 | 华为S6720S-S24S28X-A | 华为 | 2 | 7510.00 | 15020.00 | 含税 |
| 21 | 光纤交换机 | 台 | 华为S6730S-S24X6Q-A | 华为 | 1 | 32200.00 | 32200.00 | 含税 |
| 22 | 存储 | 台 | 华为OceanStor Dorado 2020 | 华为 | 1 | 239000.00 | 239000.00 | 含税 |
| 23 | 运维审计 | 台 | TopSAG | 天融信 | 1 | 41850.00 | 41850.00 | 含税 |
| 24 | 日志审计 | 台 | TA-LOG | 天融信 | 1 | 41800.00 | 41800.00 | 含税 |
| 25 | 数据库审计 | 台 | TA-DB | 天融信 | 1 | 44550.00 | 44550.00 | 含税 |
| 26 | 防病毒系统 | 套 | TopEDR | 天融信 | 10 | 860.40 | 8604.00 | 含税 |
| 27 | 安全管理主机 | 台 | MY-28000-R50-6 | 木云电子 | 1 | 99180.00 | 99180.00 | 含税 |
| 28 | 展示主机 | 套 | 定制 | 长信畅中 | 1 | 5600.00 | 5600.00 | 含税 |
| 29 | 网络租赁 | 项 | 定制 | 运营商 | 1 | 50000.00 | 50000.00 | 含税 |
| 30 | 信息系统迁移服务 | 项 | 定制服务 | 长信畅中 | 1 | 20000.00 | 20000.00 | 含税 |
| 31 | 系统集成服务 | 项 | 定制服务 | 长信畅中 | 1 | 40000.00 | 40000.00 | 含税 |
| 32 | 区域外检对接 | 项 | 对接三医院LIS | 长信畅中 | 1 | 0 | 0 | |
| 货物类(硬件)共计¥1114357元,大写金额:壹佰壹拾壹万肆仟叁佰伍拾柒元整。 | ||||||||
| 合计总金额(含税)小写:¥3872846.18元 | ||||||||
| 合计总金额(含税)大写:叁佰捌拾柒万贰仟捌佰肆拾陆元壹角捌分 | ||||||||
3.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项目建设周期:70日历日完成初验;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和天心区各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项目硬件部分完成交付签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25%,项目整体验收(软硬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运行维护期满一年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5.履约验收方式:
1)验收方式:本项目验收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要求执行。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考核并验收。
3)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需马上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交由采购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3.1项目建设周期:70日历日完成初验
3.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服务保障要求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软件)、三年(硬件)。质保期内所有开发软件维护、升级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2)质保期满后,根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3〕12 号)文的相关规定:
①定制软件项目质保期满后第 1 年按合同金额8%计算,质保期满后第 2 年按合同金额7%计算,第三年开始起之后都按合同金额6%计算。
②设备保期满后3年内按合同金额4%计算,质保期满后第 4 年按合同金额5%计算,设备质保期满第 5 年起之后都按合同金额的6%计算。
3)系统维护措施,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① 定期维护计划;
② 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③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3.4故障响应时间
1)提供7天×24小时,365天不间断的故障服务受理;
2)运维等级按三级服务标准执行。
| 服务等级 | 三级服务 | 二级服务 | 一级服务 |
| 服务受理时间 | 7天×24小时 | 5天x24小时 | 5天x8小时 |
| 服务响应时间 | ≤1小时 | ≤4小时 | ≤8小时 |
| 人员到场时间 | ≤2小时 | ≤6小时 | 下一个工作日 |
| 故障恢复时间 | ≤4小时 | ≤8小时 | ≤24小时 |
| 巡检周期 | 每周一次 | 每月一次 | 每季度一次 |
2.人员配置要求
中标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工作场地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和实施情况,详细考虑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4.付款: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和天心区各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项目硬件部分完成交付签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25%,项目整体验收(软硬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运行维护期满一年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银德支行(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204668402010)
3.预付款保函:
否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17 —— 2026-01-28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验收方式:本项目验收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要求执行。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考核并验收。
3)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需马上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交由采购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保密协议书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政府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计算机系统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网络系统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发送垃圾邮件、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
四、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网络系统利用QQ 群及电子邮箱传播不负责任、造谣滋事、煽动偏激情绪、制造恐慌气氛、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种有害信息。
五、乙方保证保守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甲方技术秘密,保证不拷贝、复制、窃取、篡改、存储、编辑、使用、泄露、披露、出售在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技术信息和技术秘密,保证不在本项目系统中留有或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六、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不私自携带移动存储介质或设备进入甲方机房或指定区域,使用甲方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的,应由甲方统一管理,并记录介质领用、交回、维修、报废、销毁等情况,不得私自携带出甲方机房或指定区域。
七、乙方保证不将涉密计算机联入非涉密网络,不在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的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八、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不利用与甲方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用户账户非法查询、下载和存储相关数据。
九、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乙方对本项目中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对获取到数据的安全使用应另签协议约定,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并盖章,不得将相关信息通过存储介质、网络等途径进行传播。
十一、乙方应保证本单位所有员工遵守本条款中对信息的安全保密要求,不得造成或允许信息被披露给第三方。
十二、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同时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涉嫌违法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彭明霞 | 法定代表人: | 陈练兵 |
| 委托代理人: | 高行 | 委托代理人: | 谢策君 |
附件列表:
- 251014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业务协同项目合同.doc
- 合同明细.xls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