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83号)要求,经调查论证并报国家医保局,我省规范整合了现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规范整合相关价格项目,设立“产前常规检查”等30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停用现行49项价格项目。
二、制定新的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的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一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由各设区市具体确定。
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明确产科类30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确定,注重规范整合前后的待遇衔接。各设区市设定的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须报省医疗保障局。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