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河双桥苑二期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施工/标段
答疑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府河双桥苑二期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施工/标段”网上提问内容进行答疑。
提问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无格式要求,如投标人在此期间不存在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建议投标人以“声明”的形式体现,声明内容为:“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我司2022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虽存在诉讼、仲裁情况,但我司认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
答复1:已取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条“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要求。
提问2: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工程施工招标应提供满足投标文件编制的技术资料。 请贵司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及地质勘察报告。
答复2:已补充上传基坑支护设计图及地质勘察报告。
提问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部分,(7)若工程资金来源或保障方式等发生改变,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比例、节点,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单方调整。本条违背《民法典》合同公平原则与格式条款规制要求。建议修改为:若工程资金来源或保障方式等发生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比例、节点。
答复3:已修改,详见“府河双桥苑二期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施工/标段补遗书01号”
提问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部分,承包人自愿接受以下付款方式:发包人在付款时选择“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或选择“银行转账+转让应付账款支付方式”,承包人并自愿根据安排积极配合办理与商业承兑汇票、应付账款相关联或以其为底层资产的保理、商票质押融资等供应链融资业务,不论工程款支付实际是银行转账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还是银行转账+转让应付账款支付方式,均视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投标人)完成了等额款项支付,以上进度款付款时相关保理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成本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请业主明确:若采用“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其中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名称、支付比例及汇票开具期限;请业主明确:若采用“银行转账+转让应付账款支付方式”,其中转让应付账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及比例;请业主明确:若本次支付需采用“保理”进行支付,是否为无追索权保理。
答复4:请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提问5:招标清单说明“清单中已给定类似品牌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投标人可任选一品牌(或其它同等档次、规格的品牌)并根据清单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请明确投标单位仅须参考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要求参考表》中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无需填写具体材料品牌。
答复5:参考品牌仅作为投标人投标参考,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但在中标后所选用的材料与设备品牌品质应当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确定品牌前需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品牌的,需要报业主书面同意。
招标人:成都金牛绿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
府河双桥苑二期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施工/标段
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府河双桥苑二期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做如下补遗:
1、取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条“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要求。
2:补充上传基坑支护设计图及地质勘察报告。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部分“(7)若工程资金来源或保障方式等发生改变,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比例、节点,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单方调整”修改为“(7)若工程资金来源或保障方式等发生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比例、节点”。
4、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请各位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潜在投标人未自行下载本工程所有补遗或答疑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成都金牛绿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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