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30601]QC[CS]2025008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表三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专业设备 (14.0分)评审标准澄清为:(1)专业除雪设备包括:铲车扫雪机1台,得2分,多功能扫雪车1台,得 2分,滑移铲车扫雪机1台,得2分,提供手扶式扫雪机1台,得2分,此项最 高得8分。 (2)提供电动举高机或液压升降机1台(不限高度),得2分 ;此项最高得2分。(3)提供手推式充电洗地机1台,得1分,提供刷地机 1台,得1分,提供不全不得分。此项最高得2分。(4)提供污水处理车一 台,得2分,此项最高得2分。 注:以上各类设备如属供应商自有的,提供有效的购买发票,设备拥有人必须为投标企业名称;如属供应商租赁的 ,提供有效的购买发票及租赁合同。材料不全、不合格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此整项最高得14分。 注:要求参与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上述各类设备应与服务人员同时进场,入场进行查验。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2)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二、根据庆财采【2024】1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在法定公示内容基础上将依据参与供应商自愿原则,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特定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报价明细表、开标记录表。如同意请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位置不限,内容表明“同意”即可),不同意可不提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20号
联系方式:0459-62022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0459-61581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东浩
电话:0459-6158195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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