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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一附中初中部综合馆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答疑公告

其他 2025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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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华中师范大学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华中师范大学一附中初中部综合馆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华中师范大学一附中初中部综合馆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编号:HBSJ-202407FJ-149002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晶、欧吉、朱晶玲、王刚、张锡文、余轶菲、刘素芳、汪树新、王丹萍、万齐威

项目联系电话:027-8727270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尹珍027-6786692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晶、欧吉、朱晶玲、王刚、张锡文、余轶菲、刘素芳、汪树新、王丹萍、万齐威027-87272701

代理机构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中铁1818中心10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各投标人:

现针对华中师范大学一附中初中部综合馆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提问,答复如下:

问: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2)设计负责人评审标准第2条:设计负责人近5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5年)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身份主持过投资额不低于1.1亿元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关键页,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包括合同名称页、合同金额、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双方签字及盖章页、合同主要内容等;合同中未列明项目工作内容时,须提供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项目工作内容证明材料(例如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资料不全、评委无法确定业绩内容的不予认可。 问:若合同协议书中未体现设计负责人姓名。中标通知书或图审合格书是否可以认可为设计负责人的有效个人业绩?

答:若合同协议书中未体现设计负责人姓名,图审合格书体现了设计负责人,予以认可。

问: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定标会中标候选人答辩要求,本项目需中标候选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授权代表(每位中标候选人仅限1人参加,需携带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单位盖章的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参加)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 问:答辩能否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一名答辩人员?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3、技术标传标分为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请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中哪些属于承包人建议书哪些属于承包人实施方案。

答:承包人建议书包括项目理解及设计思路、设计优化、重难点分析、设计保证措施和投资控制保证措施;承包人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总承包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工期保障措施、应急处置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降尘降噪专项方案及措施。

问:4、①项目经理: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2)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提供承诺声明);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且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②施工负责人: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提供承诺声明)。请明确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要求。

问:5、请提供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明细表。

答:本阶段不提供该资料。

问:6、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财务要求中:②投标人用于投标项目(标段)的流动资金不应少于790财务万元(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须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该要求)。请问是否提供银行授信证明即可。

答:是。

问: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1近年财务状况表-备注表后应附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请问: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是否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即可,无需提供附注?

答:是的,无须提供附注。

问:8、第66页企业获奖中要求提供获奖项目证书或表彰文件彩色扫描件,但投标文件格式中“7-3近年投标人获工程(设计)质量奖项和获表彰情况表”的备注要求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因投标电子文件容量限制,请明确工程获奖所附资料是否以评标办法中的要求为准,即仅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即可?

答:以评标办法中的要求为准,提供获奖项目证书或表彰文件彩色扫描件即可。

问:9、“2.8 投标报价汇总表”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比例备注中百分号前保留 2 位小数,请明确下浮比例超过2位小数,应将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还是直接舍去?

答:四舍五入至百分号前保留 2 位小数。

问:10、缺陷责任期描述多处不一致,相关描述如下:“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屋面及其他部位防水保修期为 5 年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六、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缺陷责任期 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准

问:11、关于人员社保,请问提供由投标人的分公司缴纳的社保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问:12、为减少施工期间对校内师生学习及生活的影响,请提供校园日常作息时间及寒暑假放假计划,包括特殊时间段(例如考试、重要活动等)禁止噪音施工或停工的具体要求。

答:目前初中部学生到校时间普遍在7:20左右,第一节课开始时间为8:00,学生最晚离校时间为20:30,寒暑假放假时间由教育局安排,一般寒假放假时间为一月底(二月初),收假时间为二月底,时长接近4周,暑假放假时间为七月初,收假时间为八月底,时长接近8周。学校中午设有午休,13:00-13:50,期间禁止施工,重要考试和重大活动开展期间需严格控制噪音,必要时需停工。

问:13、场内西南角为现状铺装及绿化广场及1栋1层建筑,根据总图规划,是否仅1层建筑拆除施工绿化,原广场区域维持原状不变?

答:项目用地红线内绿化需整体考虑,并满足武汉市绿化条例要求

问:14、根据总平面图及支护图纸,本工程东侧及北侧红线覆盖了校内现有道路,且东侧坡道入口处支护边线已至道路中部,根据踏勘情况,东侧及北侧道路为校内宿舍区主通道,请明确:(1)施工过程是否可沿红线做围挡,将东侧及北侧部分道路打围至施工区域;(2)是否考虑优化支护边线,退让东侧或北侧道路,确保校内道路通畅?

答:待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问:15、建设地块位于校园内部,进出地块道路局部较为狭窄,是否可以适当加宽,方便后续车辆通行?

答:待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问:16、红线内无空地设置临建办公区及生活区,是否可协调其他区域建设临建?

答:待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问:17、请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位置及参数?

答:待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问:18、体育馆屋面结构图示意矩形钢梁间距及数量与建筑剖面图示意间距及数量不一致,是否以建筑示意为准?

答:以结构为准。

问:19、依据招标文件38页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用于投标项目(标段)的流动资金不应少于790万元(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须联合体牵头单位满足该要求)。(1)请问附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件,是否只需要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信贷证明其中一种即可?(2)我司提供近三个月以来银行出具的、可使用的授信额度在790万元以上的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是否满足本项要求?

答:1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信贷证明其中一种即可;(2满足要求。

问:20、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中施工管理要求:具备土建施工专业、建筑装饰专业、设备安装专业施工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各1人,共3人。质量管理要求:具备土建施工专业、建筑装饰专业、设备安装专业质量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各1人,共3人。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IT250-2011),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请问:施工员、质量员均为装饰装修专业,是否符合建筑装饰专业要求?

答:装饰装修专业符合建筑装饰专业要求。

问:21、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社保缴费证明是否满足本项目要求?

答:满足。

问:22、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本项目投标报价51.5分,包含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1.5分)。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1.2拟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请明确,是否允许中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项目获得0.5分报价加分?

答:不允许。

问:23、投标文件格式中,“价格指数权重表”是否需要填写?

答:无须填写。

问:24、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品牌,投标人如何填报?是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答:投标人无需填报。

问:25、请业主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位。

答:待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问:26、请业主提供现场排污接驳点位。

答:待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问:27、业主是否可以在附近提供临建场地?

答:待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问:28、评标办法中的评分因素与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不对应,是否能以评分因素为目录进行编制?

答:可以。

问:29、施工现场围挡和大门设置是否有要求?

答:待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问:30、哪个校门允许施工车辆进出?

答:一般车辆从家属区侧门进出,但需避开早晚上放学高峰期。超高、超宽等特殊车辆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在21:30-次日6:00之间从学校大门进出。

问:31、施工工期是否有过程节点要求,工期是否可以提前?

答:施工工期没有过程节点要求,工期可以提前。

问:32、请问夜间能否施工,可施工时间段为?

答: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33、水电气的接入工作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是。

问:34、请问场地内树木移植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是。

问:35、厨房深化及设备是否在本合同范围内?

答:厨房深化在本合同范围内,厨房设备采购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问:3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中要求提供:1、EPC 业绩: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牵头人)近 5 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5 年)完成过“类似项目”EPC 业绩,每项得 1 分,最高得 3 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关键页、竣工验收(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等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竣工时间为准)此处要求提供的EPC业绩是否可以理解独立承接或以牵头单位身份承接的EPC业绩均可。

答:是。

问:37、招标文件中未提到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人员信息登记,投标阶段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件原件扫描即可,无须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人员信息登记?

答:项目管理人员证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投标人须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人员信息登记证明材料。

问:3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11.2注明不允许分包,投标文件中: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六、分包意向协议书,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六、分包意向协议书无须填写,如投标人不适用“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可以不填写。

问:39、请问拟派团队成员社保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缴纳的社保,是否予以认定?

答:认可。

问:40、是否能提供现场及周边既有管线(含水电燃气)的分布及埋深资料?

答:本阶段不提供该资料。

问:41、施工用电可考虑从现场哪个位置引入?临时用电可提供多少千伏安?

答:本阶段不提供该资料。

问:42、“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是否需要分开编制?

答: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问:43、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2.2.4条,承包人建议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对应的评分要点是否为: 承包人建议书(16分)对应“项目理解及设计思路(3分)、设计优化(3分)、重难点分析(5分)、设计保证措施(3分)、投资控制保证措施(2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14分)对应“项目总承包实施方案(3 分)、质量控制及质量 保证措施(3)、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工期保障措施(2 分)、应急处置方案(2 分)、安全文明施工方 案及措施(2 分)、降尘降噪专项方案及措施(2 分)”。

答:是。

问:44、承包人建议书评分要点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目录不一一对应,如“(四)分包方案”,不属于评分要点,是否可编制此部分内容?

答:以招标文件实际评审因素编制投标文件内容因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因此无需编制分包方案。

问:45、本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包括食堂厨房的深化设计及食堂设备安装?

答:包括。

问:46、本项目篮球馆除学校教学使用外,是否考虑假期对外开放或举办比赛?

答:本阶段不提供该资料。

问:47、招标公告2.2条计划工期730日历天,未明确开工日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2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12月05日,请明确是否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响应即可?

答:是的。

问:48、本项目后续是否需要进行BIM设计。

答:需要。

问:49、企业业绩,奖项业绩项目竣工证明材料为多个子项竣工验收表的业绩能否使用。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50、评标阶段是否需要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答:评标阶段无需提供原件。

问:51、上传的投标文件是否有大小限制

答:以湖北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要求为准。

问:52、拟派项目经理近 5 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 5 年)担任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1亿元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EPC)的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1.5 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 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关键页、竣工验收(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等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竣工时间为准,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包括合同名称页、合同金额、项目经理、双方签字及盖章页、合同主要内容等;合同中未列明项目工作内容时,须提供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项目工作内容证明材料(例如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注明的项目经理须为同一人,资料不全、评委无法确定业绩内容的不予认可。 竣工报告未显示竣工时间及项目经理名字,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信息有显示竣工时间及项目经理名字,是否满足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53、招标文件第75页,合同协议书第四条合同价格未明确计税方法,建议明确本合同为一般计税法。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计税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问:54、招标文件第75页,合同协议书第四条合同价格约定“本项目的设计费采用含税固定总价,建安工程费用按照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计量,组价依据湖北省2024年版等配套现行计价定额执行。”建议明确建安工程费价格形式为含税固定单价。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55、招标文件第75页,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以及专用条款第14.1.1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超过本项目建安工程签约合同价与暂列金的合计金额时,承包人的设计费将按中标设计费的 50%进行结算,同时发包人将按本项目建安工程签约合同价与暂列金的合计金额向承包人进行支付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价款,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超过建安工程签约合同价与暂列金的合计金额的部分视为承包人让利,发包人不再支付该部分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材料等工作均需发包人认可,由此导致的最终审定价格超过签约价与暂列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按照审定价格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56、招标文件第76页,合同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鉴于发承包双方均为单位,为明确并简化生效要件,建议修改为“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57、招标文件第77页,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地址未明确为送达地址,为确保双方往来文件有效送达,建议将地址修改为“送达地址”。

答:以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描述为准。

问:58、招标文件第79页,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投标函和投标文件;(7)勘察及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鉴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系双方履约过程中的最新意思表示,建议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放在合同解释顺序的第一顺位。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59、招标文件第79页,专用条款第1.6.2条约定“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鉴于本项目为EPC项目,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负责,建议明确由承包人中的设计单位对延误的工期负责。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0、招标文件第80页,专用条款第1.7条约定“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并非地址,实践中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送达,建议明确约定发包人具体的送达地址。

答:以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描述为准。

问:61、招标文件第81页,专用条款第1.13条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不应超过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建议明确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2、招标文件第82页,专用条款第4.1条第七项约定“以及配合发包人的报规报建费用自行承担,疫情防控费用自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许可均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范围,相关费用亦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3、招标文件第85页,专用条款第4.1条约定“(11)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相关文件不保证其完整性、正确性。除本条款下第(10)条款约定内容外,其他仅供承包人设计时参考。除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的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的工作内容外,其它所有工作内容均由承包人在设计、施工时充分考虑,如有错项、漏项、缺项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完善。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其工程款中扣减”,发包人理应对提供的设计文件正确性负责,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对其提供的初步设计相关文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除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的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的工作内容外,其它所有工作内容均由承包人在设计、施工时充分考虑,如有错项、漏项、缺项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4、招标文件第86页,专用条款第4.3条约定“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需承担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补齐手续及资料”。该条违约责任过高,建议调减为1万元。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5、招标文件第86页,专用条款第4.3.4条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承包人须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该条违约责任过高,建议调减为2万元。专用条款4.3.5条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款支付,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6、招标文件第88页,专用条款第4.4.2条约定“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所有前期投入成本不予赔偿。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视为违约,违约金2万元/人•次”。该条违约责任过于严苛,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视为违约,违约金2万元/人•次”。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7、招标文件第88页,专用条款第4.4.3条约定“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取得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监理方、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合同约定承包人相关人员在岗天数为24天/月,其余时间有权自行安排,按照本条约定均需发包人与监理的书面同意,该约定过于严苛,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8、招标文件第88页,专用条款第4.5条约定承包人不允许分包,但鉴于本项目为总包承包项目,总承包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非主体结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建议此处修改为“承包人有权依法分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69、招标文件第89页,专用条款第4.8条约定“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该条要求承包人预见“不可预见的困难”显然不合理,建议修改为“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据实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0、招标文件第95页,专用条款第7.2条约定“所有工程建设需要修建的临时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临设费用应据实计入工程款,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1、招标文件第96页,专用条款第7.5条约定“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发生影响学校教学或工作秩序的事件,视为承包人违约,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追偿损失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5万元/次。如有发生,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上访事件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及费用;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消除因承包人原因而带来的负面影响。若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上访事件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万元/次”,承包人有权依法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由相应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承包人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议删除相关表述。且该条违约金过重,建议调减为5000元/次。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2、招标文件第96页,专用条款第7.6.3条约定“若发生因安全文明施工被有关媒体、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况,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照10万元/次进行处罚,直接在结算中扣除”,该条约定处罚过重,且未明确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项目施工中的出现的被有关媒体、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因安全文明施工被有关媒体、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况,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照1万元/次进行处罚”。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3、招标文件第99页,专用条款第8.7.1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仅顺延工期,不调整费用”。该条约定有失公平,建议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4、招标文件第99页,专用条款第8.7.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20000元/天并累计计算,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该条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建议调减为“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2000元/天并累计计算,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5%。”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5、招标文件第103页,专用条款第13.2.6条约定“双方根据本EPC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任何时间,本项目发包人有权进行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并无任何先决条件予以执行,并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要求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承包人完成”,因发包人变更行为导致的费用增加及损失,应由发包人增加,建议在此条增加“因发包人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及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修改13.3.3.1条“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对超出中标人的建安工程费结算封顶价的部分不予计费,未超出部分按合同计价原则结算”的约定,修改为“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计算。”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6、招标文件第103页,专用条款第13.2.6条约定“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严格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并履行审批流程即可视为有效工程变更”,承包人不掌握前述文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流程。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7、招标文件第104页,专用条款第13.8.3条约定“按合同中约定的建安工程费用计量计价办法执行”,根据14.1.1条约定的计价原则,设备、材料价格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有的按施工同期的信息价格(算术平均值)计取,没有的按承包人申报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审核确认的价格计取”的约定计取,故建议此处明确为可调差的范围系“承包人实施本项目中的所有材料、设备”。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8、招标文件第105页,专用条款第14.1.2条约定“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政策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后因: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建议增加“发包人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79、招标文件第106页,专用条款第14.3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暂按签约建安工程合同总价的3%比例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最终以结算审定的为准。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安全文明施工费发票,专款专用,不转为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提供预付款同价的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超过签约建安工程合同金额的20%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直接转为工程进度款;

2.±0.000施工完成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经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作为进度款;3.两层主体结构完成,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经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作为进度款;4.主体结构封顶,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经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作为进度款;5.砌体工程完成,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经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作为进度款;6.外墙装饰工程完成,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经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作为进度款;7.视每年财政资金到账情况,每年底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情况支付至不超过截止当期经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8.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通过后,累计支付至签约建安工程合同总价的80%且不超过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时停止支付。9.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结算审定金额的1.5%作为质保金,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结算审定金额的100%,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发包人退还质保金(不计利息)。”

针对建安工程费付款方式修改建议如下:1、发包人按节点给承包人付款,但在春节、开学季等时间点有特殊的支付需求,建议增加春节与开学季付款节点;2、“预付款直接转为工程进度款”的约定给承包人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建议约定预付款按同比例在进度款中扣回;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结算审定金额1.5%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100%的约定给承包人造成较大资金压力,建议修改为“承包人给发包人提供结算金额1.5%的质保金保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100%,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发包人退还质保金保函”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80、招标文件第107页,专用条款第14.5.2条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发包人支付审核流程申请,发包人按照内部流程及时办理支付”,该条约定的付款期限不明,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后15天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81、招标文件第107页,专用条款第14.6.1条约定“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审计后工程结算价1.5%”,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金额1.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82、招标文件第108页,专用条款第15.2.1条约定“若出现承包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农民工等到发包人或者政府单位部门上访、投诉反映未付工资或工程材料及设备款项情形时,承包人应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相应的违约及赔偿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为保证项目顺利施工,有权扣减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分包合同的分包单位工程款,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责任人应由主管部门和法院确定,不应直接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故建议删除本条约定。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83、招标文件第111页,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基于仲裁保密且高效的特点,建议争议解决方式修改为“武汉仲裁委员会”。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开标时间:2025年11月21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招标公告及后续相关公告内容均以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公告为准。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1478.0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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