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债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则由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标的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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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市三乡镇永丰旅馆等10宗不良债权资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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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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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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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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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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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3665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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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含罚息、判决加倍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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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57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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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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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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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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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9611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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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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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 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
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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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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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5.23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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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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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次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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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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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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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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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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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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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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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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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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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向联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以全额到达联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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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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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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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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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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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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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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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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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地方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取得银监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批复的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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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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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资产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须提交意向受让方主体文件)、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8:00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21:30前向深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2273万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且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5、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委托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挂牌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或不按交易规则成交的;
(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针对网络竞价多轮报价)或违反其他竞价须知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支付转让标的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包)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包)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7、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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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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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风险、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继续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且无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债权转让价款和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本标的部分债权转让方已依法向法院起诉,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主体不能变更、抵押权行使受影响等风险;
(2)受让方需根据债权涉诉情况自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诉讼主体或变更执行主体等措施,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3)债权转让时转让方已对该债权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诉讼,在受让方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前法院或仲裁庭依法作出判(裁)决的,无论判(裁)决结果如何,该判(裁)决结果和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概括承受。
(4)债权转让后受让方需自行解决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5)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可能存在破产、死亡、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受让债权金额与《债权清单》及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违约金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违约金不完全一致。
(7)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债权项下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裁判文件等。
(8)债权的抵押未单独办理抵(质)押登记;债权抵押房产与土地可能存在权属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涉及刑事案件、欠缴税费、存在租赁、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因存在瑕疵而无法被支持抵押权、不能执行或被法院解除查封等相关情形。
(9)债权项下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实际用途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10)转让债权及抵债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涉诉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或者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等情形。
(11)本标的部分债权转让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本项目债权自基准日的次日起至成交及以后,因本项目债权在司法程序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用、律师服务费、测绘费等由受让方承担,若转让方根据法院通知所垫付的费用由受让方向转让方退回。
(12)受让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3)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
(14)债权及从权利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及瑕疵,或者转让方未发现或者披露的风险及瑕疵。
(15)债权转让基准日前转让标的债权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数额的变化),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转让标的债权发生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16)抵押物存在被人民法院查封(包括轮后查封)的风险或瑕疵。
(17)本次转让按现状转让,受让方应该依据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债权现状自行独立审核债权的风险以及评估可能的可收回性,在充分理解转让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受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减少。
(18)受让方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转让方未就本次转让标的关于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的预期收益向受让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19)转让方不对债权瑕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受让方不得以债权存在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受让方确认知道并接受本次交易的所有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且承诺不得以本债权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根据中国金融监管要求,债权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债务实际控制人),或者原债务主体的控股股东、投资人、直系亲属等相关利益主体,若受让方违反该规定,受让方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1)债权转让后,受让方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权、抵(质)押权、参与分配等权利时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均由受让方与债务人自行解决,一概与转让方无关,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22)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如果受让方因标的债权存在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则受让方自权利转移日起无条件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受让方在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时,保证通过对该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人作出与受让方在本款中的承诺相同的承诺;如任何第三人因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事项向转让方追究法律责任的,受让方应出面解决。
(23)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24)受让方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5)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转让方经受让方要求,可出具成交价款收据,不就转让价款出具相关发票。
(26)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27)该标的对应抵押资产所涉及的租赁、占用、查封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调查,意向受让方报名后视为接受本债权所有现状;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2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9)本项目不良贷款债权成交后,应以登报方式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并在省级及以上有影响的报纸(包括但不限于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上刊登,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登报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均分摊。
(30)本标的自基准日2025年8月20日的次日起,本标的资产项下全部的权利(权益)归受让方所有,包括: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其他权利);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的权利。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1.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2.本公告内容为《债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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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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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3704010010003267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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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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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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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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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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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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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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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55-26566647萧小姐;0755-26566673郑小姐 业务投诉电话:0755-83690834 传 真:0755-26577562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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