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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通租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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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通租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612001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望仙路1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通租赁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通租赁服务项目其他服务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项13510000
 合计金额小写: 351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壹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通租赁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项

1

3510000

合计金额小写:3510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壹万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项目名称

数量

服务期

服务内容

国内流量

国内语音

短信

集团网

宣传彩铃

安全通话

随附设备参数要求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通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450套

24个月

国内流量≥100G

国内语音时长≥2000分钟

国内短信数≥1000条

内部通话短码本地互拨免费

专属定制视频彩铃

支持量子加密通话,消息一次一密、音视频通话全帧加密、多人多消息类型群聊加密等功能。

1.类型:5G智能在线执法终端;2、屏幕尺寸≥6.75英寸;3、屏幕分辨率:屏幕分辨率≥2832×1280像素;4、运行内存:运行内存≥12GB,存储内存≥512GB;5、电池:电池容量≥5750mAh(典型值),有线快充≥60W,无线快充不低于50W,支持无线反向充电。6、网络制式:支持WIFI、双卡双待(支持5G),全网通:支持电信、移动、联通、广电;7、摄像头:≥1300万像素,后置≥5000万像素。8、其他:1、支持北斗卫星双向消息功能;2、霍尔传感器。9、支持量子密话、平台适配服务:提供综合执法数字化平台与终端适配服务,保障业务平台可平稳适配各类接入终端;完成终端兼容性调试、界面适配、交互优化、功能联调,解决平台与终端之间兼容异常、显示错位、操作失效、通讯不通等问题,确保平台功能在目标终端上稳定、正常运行。

2.人员配置要求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确保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并负责设备的技术调试。

4.其他要求

4.1项目验收要求

4.1.1在应用系统、系统软件功能服务调试完毕,各系统集成完成,系统运行正常后,组织验收工作。

4.1.2项目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凭证之一。

4.1.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国家认定的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如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2质量保证

4.2.1乙方提供的执法通设备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开发的应用系统必须保证产品可靠稳定。后续提供的终端因停产等原因,乙方提供同等价位且经甲方认可的终端型号。

4.2.2质保期要求:本项目合约期内提供服务质保。

4.2.3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2.4服务期内,乙方负责所提供软硬件的维保服务。终端硬件出现故障,经终端制造商鉴定为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自新设备配发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更换新机;超过15日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4.2.5服务期内,甲方如有终端设备增补需求,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相应进行增补,若因终端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的需提供同等价位且经甲方认可的终端,设备增补费用由甲方承担。

4.3运维服务:在维护期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热线咨询服务,如遇系统紧急故障服务要求,由乙方负责上门服务,在收到甲方请求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未在约定时间内响应,扣100元/小时(考核金),上不封顶。

4.4保密规定:乙方的工作人员未尽到以下的保密义务,扣10000元/项/次(考核金),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4.4.1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因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私自留存技术信息和业务数据,除非得到许可;确因工作需要留存的,应当妥善保存,不得超出工作范围。

4.4.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技术信息和业务数据,除非得到许可。

4.4.3不得打听、记录、泄露未经法律许可不允许公开的政务信息和工作计划安排。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2.1付款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2付款条件:执法通服务正常使用的当月(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开始计算服务期,租赁期限为24个月。

2.3付款方式:乙方提供的执法通租赁服务,经甲方按程序验收合格,以实际提供数量按实结算,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付款批次:①第一批次交付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次总金额50%的款项,12个月后支付该批次总金额40%的款项,服务期(24个月)满后支付该批次总金额10%的款项;②合同内后续按批发放的,交付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批次100%的款项。

2.4付款时间:在每一批次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甲方支付该批次款项。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888801440000385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01 —— 2028-08-31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在应用系统、系统软件功能服务调试完毕,各系统集成完成,系统运行正常后,组织验收工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国家认定的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如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区域(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法定代表人:余光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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