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纬十一街、纬十三街及经二路给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顺平县纬十一街、纬十三街及经二路给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已由顺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以顺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顺平县纬十一街、纬十三街及经二路给排水管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顺发改字〔2025〕7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上级资金及县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7051.3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估算价6069.032002万元,建设规模:主要建设纬十一街、纬十三街及经二路的给水工程(给水管网管径均为DN200,管材均采用PE100)、排水工程(雨水管网管径均为DN1000,管材均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污水管网管径均为DN600,管材均采用钢筋混凝土管)、路面恢复工程、电力通信工程(通信排管均采用七孔梅花管)、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其中,纬十一街(仙洲路-迎宾路段)建设给水管网546米、雨水管网556米、污水管网 547米、路面拆除及恢复17761平方米、电力排管575米(MPP100、MPP200)、通信排管599米、普通路灯32套,加强照明路灯6套,路灯箱式变压器1套;纬十三街(仙洲路-迎宾路段)街建设给水管网554米、雨水管网547米、污水管网546米、路面拆除及恢复11133平方米、电力排管594米(MPP100、MPP200)、通信排管603米、普通路灯36套,加强照明路灯1套;经二路(国道G234-桃源大街)建设给水管网1287米、雨水管网1264米、污水管1244米、路面拆除及恢复39213平方米、电力排管1265米(MPP100、MPP200)、通信排管1272米、建设普通路灯70套,加强照明路灯6套;经二路南延(纬十一街-永禄大街段)建设给水管网295米、雨水管网280米、污水管网252米、路面拆除及恢复6003平方米、电力排管315米(MPP100、MPP200)、通信排管285米、普通路灯20套,加强照明路灯2套,建设地点:顺平县城区。
??2.2招标范围:完成本工程一标段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全部工作,包括勘察(含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并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相关内容。本次招标一标段最高投标限价3819.040424万元。2.3计划工期:365日历天。2.4质量标准:勘察、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达到项目建设需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且达到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②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以及其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不接受“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业投标);③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1.2业绩要求:自2022年11月1日以来完成过市政工程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任一联合体成员提供即可)业绩。
??3.1.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①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拟派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可由一人兼任,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经理的须提供);②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2022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市政工程建设,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1.4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5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6勘察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勘察负责人须由承担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7其他要求: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1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③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④本项目扶持中小企业,以分包形式进行预留,中小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40%,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⑤如拟派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本次招标应确定承担施工工作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参加投标,项目经理由牵头单位委派;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相关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③联合体数量不超过3个。④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11-26
09:00至2025-12-01
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hbjyzx/%EF%BC%89%E4%B8%8B%E8%BD%BD%E7%94%B5%E5%AD%90%E6%8B%9B%E6%A0%87%E6%96%87%E4%BB%B6%E3%80%82%3Cp%3E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12-19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hbjyzx/%EF%BC%89%E9%80%92%E4%BA%A4%E7%94%B5%E5%AD%90%E6%8A%95%E6%A0%87%E6%96%87%E4%BB%B6%E3%80%82%3Cp%3E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zbtbfwpt/index%EF%BC%89%E3%80%81%E6%B2%B3%E5%8C%97%E7%9C%81%E5%85%AC%E5%85%B1%E8%B5%84%E6%BA%90%E4%BA%A4%E6%98%93%E6%9C%8D%E5%8A%A1%E5%B9%B3%E5%8F%B0%EF%BC%88https://szj.hebei.gov.cn/hbjyzx/%EF%BC%89%E3%80%81%E4%B8%AD%E5%9B%BD%E6%B2%B3%E5%8C%97%E6%94%BF%E5%BA%9C%E9%87%87%E8%B4%AD%E7%BD%91%EF%BC%88https://www.ccgp-hebei.gov.cn/bd/bd_by/%EF%BC%89%E4%B8%8A%E5%8F%91%E5%B8%83%E3%80%82%3Cp%3E
7. 其他公示内容
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招标投标“双盲”评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35号),本项目采用“双盲”方式评审,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本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人),河北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联系人:张哲(招标人),邸彬、张钰、尹志鹏、刘毅(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312-7621827(招标人),0312-5900356(招标代理机构)。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
顺平县建设工作招投标管理中心
电话:
0312-7621697
电子邮箱:
spxzgzx@163.com
10. 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是
11.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
是
12.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付费主体:使用平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投标人。收费标准:0元。
13.联系方式
本公告信息来源于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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