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环路及永兴路排水管网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北环路及永兴路排水管网工程
已由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以
廊发改投资
[
20
25
]
121
号
、
廊审批招标核
[20
25
]
1
号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国有资金占比
0%
,财政资金占比
100%
。
项目建设单位为
廊坊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招标人为
廊坊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机构为
河北一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北环路及永兴路排水管网工程
EPC
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投资
22358.9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估算价
17525.76
万
元,建设规模:
主要对北环路(大皮营引渠
—银河路)及永兴路(北环路—诚源道)建设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道路拆除及恢复工程、物联感知设备安装且需要全部接入廊坊市排水防涝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测报警。
其中北环路(大皮营引渠
—银河路)新建雨水主管道,管径d1200~d3000,全长约6472米;新建污水主管道,管径d800~d1000,全长约4648米;沥青路面拆除及恢复约7000平方米,水泥路面拆除及恢复约2300平方米,人行便道拆除及恢复约1000平方米,路缘石拆除及恢复约800米,标线拆除及恢复约100平方米。永兴路(北环路—诚源道)新建雨水主管道,管径d800~d1400,全长约1458米;新建污水主管道,管径d600,全长约1435米。本项目安装液位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定位传感器、电子水尺等物联感知设备共计141套。
2.2 本次招标范围和内容: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试运行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质量保证期内的缺陷修复等工作。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
:
17669
.
596249
万
元
。
2.3
计划工期:
总工期
365
日历天
,
其中:设计周期
15
日历天,施工工期
350
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日期为
20
25
年
5
月
1
日至
20
26
年
4
月
30
日
(因响应大气治理、职能部门检查、政策性停工及施工进展不确定因素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
具体开工日期
以实际施工开工令为准)
2.4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审查、验收;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合格要求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
3.2 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设计资质
;
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
级
及以上
施工
资质
以及其他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
设计、
施工能力
。
(
?
不接受
“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
业投标)
3.3 本次招标 (
?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本次招标应
确定承担
施工
工作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参加投标,项目经理由牵头单
位委派;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
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
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相关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
3.3.2 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2
个;
3.3.3 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
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
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
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3.4 其他:
/
。
?
3.4 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
3.5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以来
完成过
工程总承包
业绩;
?
3.6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具有对
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
(二)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
3.7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
级
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
同为
施工负责人
,
?
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承
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
派项目经理的须提供
)
;
3.8 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
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 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
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
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0 如拟派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
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
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
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担任项目经理、施工负责
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
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
加本次投标;
?
3.11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应配备与本项目规模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及人员
。
(三)其他
?
3.1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
不少于
3
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
体成员委派;
3.13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2022
年
03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
“信用中国网站、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的信息为准
)
;
□
3.14 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冀信息报送”手续;
?
3.15
(
1)财务要求:2023年度或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且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须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
(
2)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止期,且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
担任过与该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以上业绩可以是工程总承包、设计或
者施工总承包、监理业绩
),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
4)本
项目采用
“双盲”评审和“分散”评标。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
(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该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
5
年
04
月
14
日
09
时
00
分
至
202
5
年
04
月
18
日
17
时
30
分
,登录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
台
获取招标文件
;
4.2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通过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获取。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0
元,在
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
(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为
2025
年
0
5
月
06
日
09
时
00
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递交至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的投标文件将
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上发布。
7.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通过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向
河北一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出,联系人
:
高伟利
,联系电话:
0316-7905577
。
8.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电话:
0316-5908186
电子邮箱:
1924227941@qq.com
9.其他公示内容
/
10.联系方式
10.1 招标人
:
廊坊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
通讯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
14
5
号
;
联系人
:
周女士
,
联系电
话
:
0316-5260176
,
电子邮箱:
szcqqb@163.com
。
10.2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一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廊坊市自然公园东门
2号院
;
项目负责人:
高伟利
, 联
系电话
:
0316-7905577
;
联系人
:
高伟利
,
联系电话
:
0316-7905577
,
电子邮箱:
hbyp2185566@163.com
。
10.3
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人:
高蓬
,地址:
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
1号楼2层,
电话:
0316-29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