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2025-2026年度制度创新研究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624001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花侯路248号
供应商(乙方):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2025-2026年度制度创新研究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2025-2026年度制度创新研究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235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235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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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间接费用 | 项 | 按照我院财务制度,间接费用35%。 | 北京 | 1 | 822500 | 822500 | 无 |
2 | 税费 | 项 | 按6.34%交纳增值税及附加。 | 北京 | 1 | 148900 | 148900 | 无 |
3 | 差旅费 | 项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北京 | 1 | 113928 | 113928 | 无 |
4 | 劳务费 | 项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北京 | 1 | 1240000 | 1240000 | 无 |
5 | 专家费 | 项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北京 | 1 | 24000 | 24000 | 无 |
6 | 印刷费 | 项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北京 | 1 | 672 | 672 | 无 |
合计报价 | 2350000 | 无 |
项目编号: CSCG-202506240017金额单位:2350000 人民币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按照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总要求,对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制度创新和实践举措开展路径梳理、调研筛选、项目评估。在案例经验创新方面帮助提炼总结能够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案例和经验。进一步为长沙片区高标准推进制度创新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智力支持。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研究提出长沙片区可落地的制度创新举措 从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角度,研判长沙片区已形成的制度创新成果(包括改革试点经验和实践案例)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衔接的程度,并结合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最新要求和趋势变化,研究提出长沙片区可探索的制度创新举措的方向和路径,并对片区、各区块给予相关指导。
(2)研究国内外制度创新经验,提出长沙片区可落地的复制推广经验 根据长沙片区的实际诉求,梳理国内外相关制度创新经验,为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相关领域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包括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提供参考。结合长沙片区工作实际,提出制度创新成果(包括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的方向及路径,提出 10条以上建设性意见(临空、会展、雨花、芙蓉区块各不少于 2 条,长沙片区提供的可挖掘成果不少于 10 条)。包括可探索的创新点、创新点的事权范围、创新性质(如首创、系统集成、改良提升等)等内容,为长沙片区制度创新工作指明方向。
(3)研究提炼制度创新成果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部门调研情况,按照国家对最佳实践案例和复制推广经验的要求提出修改建议,由相关市直部门和区块按照修改建议对案例进行修改。经过几轮修改,具备可改性后,由课题组进行修改完善,指导并帮助长沙片区总结提炼制度创新成果(改革试点经验或最佳实践案例)10 项以上(临空、会展、雨花、芙蓉区块各不少于 2 条,长沙片区提供的可挖掘成果不少于 10 条),形成拟申报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 5 项以上(临空、会展、雨花、芙蓉区块各不少于 1条),并按创新性、首创性等提出排序建议。
(4)评估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提炼、重点制度创新事项完成情况 负责按照长沙片区已分解的实施任务,通过对市直部门、区块、企业等调研对长沙片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实施路径、可探索的创新点、事权归属、创新性质、价值进行评估。围绕长沙片区改革需求,通过案头资料研究、实地调研走访、专家咨询等对操作性强、落地快、产业特色突出的重点制度创新事项进行评估,并编制长沙片区制度创新事项评估报告。
(5)重点探索中非经贸合作制度创新成果 在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方面,对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的进行重点课题研究,明确制度创新事项实施路径,并指导区块提供不少于 3 条拟申报国家级的中非经贸制度创新成果。
(6)研究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方向和路径 结合长沙片区实际需要,围绕临空经济、会展经济、种业科技创新、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综保区统筹发展等领域进行重点课题研究,明确制度创新事项实施路径,并指导片区提供不少于 5条(每个领域不少于 1 条)拟申报国家级的制度创新成果。
2.人员配置要求
要求组建本项目专业智库服务团队,智库服务团队由学历结构高、专业工作能力强、实战经验丰富的制度创新专家、专业科研人员等组成。团队成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组建不少于 11 人的智库服务团队。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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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要求
(1)研究方法 1.案头资料研究。广泛搜集资料和数据,深入了解长沙片区制度创新情况、存在问题等。 2.实地调研走访。在长沙片区进行现场调研,与相关管理部门,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座谈,进一步了解长沙片区制度创新现状及相关诉求。 3.进行专家咨询。邀请相关部委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提供长沙片区制度创新建议。 (2)进度计划 整个项目服务期限为 12 个月。服务涉及内容要压茬进行。在服务期限内,创新案例评选应跟踪服务。各分项任务应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调整顺序和进度,并按照采购方要求,及时提供阶段性成果。 (3)其他要求 ①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服务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②乙方应组建技术熟练、称职的团队全面履行合同,并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③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做出及时响应,或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④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金额的 8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完成且通过采购人验收 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 金额的 20%。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营业室(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020000340908912173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23 —— 2026-09-23
五、服务地点
乙方所在城市、湖南省长沙市及其他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一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研究提出长沙片区可落地的制度创新举措;二是研究国内外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提出长沙片区可落地的复制推广经验;三是围绕自贸区长沙片区成立五周年,集中提炼、宣传推介一批制度创新成果;四是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提炼、重点制度创新事项完成情况评估;五是重点围绕中非经贸合作、临空经济、会展经济、种业科技创新、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综保区统筹发展等方面,对长沙片区下一步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路径给予建议。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2025-2026 年度制度创新研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规定验收。②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乙方在各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甲方组织验收。因甲方要求,对各阶段性任务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的,不视为乙方未完工;甲方在乙方完成修改或补充后再行支付相应阶段的的价款。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归甲乙双方拥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协议规定的进度安排及时提交项目成果。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调研、报告撰写、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
6.乙方有义务及时或定期向甲方通报履行合同所涉及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7.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可根据情况对工作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受托方应按调整后的委托事项完成工作。
8.乙方的项目成果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并论证通过。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违反第六条验收时间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下同)。
5.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延期验收部分合同价款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如逾期 60 个工作日未能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 61 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其它未尽事宜,以《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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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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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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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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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谭浩然 | 法定代表人: | 王雪坤 |
委托代理人: | 唐小格 | 委托代理人: | 叶家豪 |
附件列表:
- 2025-2026年度制度创新研究政府采购合同(商务部研究院)、.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