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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县小型引调水工程配套设施采购三标段采购需求公开

其他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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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包含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信息化系统(含GNSS监测、雷达水位计、遥测终端、视频监控、闸门智能控制、流量采集、防雷接地、5年运维等)。

二、相关标准: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三、技术规格: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附件。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实施时间、地点及方式

1.1交货时间:本项目服务期与土建施工标段工期保持一致,服务至土建工程完工为止。

1.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实施方式:由中标人将设备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施工、安装调试完毕。

五、服务标准: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中标人负责产品及装修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中标人负责产品及装修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

(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安装调试

(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成交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中标人负责全部设备需求清单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工作,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营。

(4)中标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安排项目主要负责人与采购人紧密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3.质量保证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从项目最终验收合格报告签署之日起,项目整体质保期为5年(“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标明的特定质保期除外),在质保期内由原厂提供软件升级和质保。中标单位负责质保期内所有设备、软件的运维工作,对所有设备的维修及更换,软件维护升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已包含在内。

4.报价要求

(1)投标总报价包括项目的所需的货物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保修维护、运行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2)投标总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同时各分项单价不得超过清单标明的对应预算单价(安全生产的报价要求详见采购清单的备注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5.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內排除故障。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较大质量故障并且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则从该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核定质保期。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培训

中标人除派技术工程师在安装现场对采购人指定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操作人员能掌握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能独立进行操作、日常测试维护外,并提供3-4名技术人员进行提高性学习(由采购人确定受训人员,双方商定时间),提供至少2次现场培训。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合同解除后,中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10日内返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向第三方重新采购所产生的差价、额外费用等)。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一:货物到达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金额的70%,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资料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0%;余款在验收合格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及县内完税证明付款。

付款方式二:若本项目纳入上级资金考核或资金为上级资金、专项债等,招标人有权按照上级支付文件要求按实支付。

1.3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给付额度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投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及自身情况进行承诺响应。(本项由投标人自拟格式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采购人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中标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若中标人不及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的,采购人有权将应付未付合同款作为违约金,并不再进行支付,采购人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3.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参数响应,中标人应在中标后按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将评审标准相关的证书、参数及功能、业绩等证明材料提供给采购人核查,如查有虚假,则取消中标资格,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未在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则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本项目为费用包干,中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施工、安装调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维保期保修及维保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本采购项目设备运行所需的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采购人不统一组织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的,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由自己负责。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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