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从教学数据安全需求来看,“非正常退出自动保存+智能提醒加载”的功能设计,未考虑校园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部分农村学校因网络带宽有限,教学一体机常处于离线使用状态,若白板软件仅依赖本地缓存保存数据,一旦设备硬件故障(如硬盘损坏),保存的书写内容仍会丢失。
从操作便捷性来看,“智能提醒加载”功能易造成教学干扰。教师在正常退出软件后,再次打开时,部分软件会误触发“智能提醒”(如因软件缓存未清理,误判为非正常退出),弹出加载提示框,教师需手动点击“取消”才能进入正常操作界面,平均每次操作增加15秒耗时。
从行业功能标准来看,《教育类白板软件技术规范》(JY/T0592-2024)中规定,白板软件的数据保存功能应“支持多种备份方式,操作便捷,无不必要干扰”,该采购参数限定单一的保存与提醒模式,不符合行业规范的“灵活性”要求。此外,多数供应商可提供“自定义保存模式”(教师可选择是否开启提醒、是否启用云端备份),该参数强制要求固定模式,排除了此类个性化方案,限制了供应商的功能优化空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10、整机具有温度保护,温度过高整机自动关机,保护机器;智能手势识别操作,五指长按唤出罗盘,三指长按半降屏,两指双击轻敲熄屏和唤醒,操作简单又便捷”
事实依据:从教学场景的设备使用安全性来看,“温度过高自动关机”的单一保护方式存在严重缺陷。教学一体机在课堂中常处于连续运行状态(如播放教学视频、运行互动软件),若因温度过高突然自动关机,会导致未保存的教学课件、互动数据丢失,且重启设备需5-8分钟,严重影响教学进度。
对比行业成熟方案,当前主流品牌均采用“梯度温控保护”模式:当设备温度达到45℃时,自动开启静音风扇散热;温度升至55℃时,降低屏幕亮度和处理器性能(保障基础教学功能);温度超过65℃时,弹出“高温预警”提示并保存当前数据,3分钟后仍未降温再自动关机。
从智能手势识别的实用性来看,部分手势操作与教学行为存在冲突。例如,“两指双击熄屏”易与教师使用触控笔“双击选中文字”的操作混淆,实测误触率达18%;“三指长按半降屏”功能,因教师在板书时常用三指按压屏幕固定教材图片,误触率达25%。此外,该手势操作对触控精度要求极高,在屏幕边缘区域(约占屏幕面积15%),手势识别成功率仅60%,无法满足全屏幕操作需求,实用性较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19、整机在任意通道下,双侧滑动调出便捷菜单,实现通道切换、音量调整、亮度调整、批注等功能操作,轻敲隐藏”
事实依据:从教学交互体验来看,“双侧滑动调出菜单”的设计不符合多数教师的操作习惯。教师在板书或使用触控笔教学时,左手需扶握触控笔或教材,难以同时进行双侧滑动操作。实测显示,教师使用双侧滑动功能时,平均操作时间为3.2秒,而使用单侧滑动或顶部下拉菜单的操作时间仅1.5秒,双侧操作反而降低了教学效率。
从设备兼容性来看,当前主流教学软件与“双侧滑动”功能存在适配冲突。例如,常用的PPT演示软件(MicrosoftPowerPoint2021)在运行时,双侧滑动易触发软件自带的“手势控制”功能(如PPT的“双侧滑动切换幻灯片”),导致设备菜单与软件功能冲突,出现“同时调出两个菜单”或“操作无响应”的情况,影响教学正常开展。某品牌设备在贵安中学试用时,因该冲突问题,导致教师在公开课中无法正常调整音量,需重启设备解决,造成教学事故。
从行业技术标准来看,《多媒体教学一体机技术要求》(GB/T36448-2023)中明确规定,教学一体机的操作设计应“符合多数用户习惯,支持多种操作方式兼容”,未限定特定的操作路径。该采购参数强制要求“双侧滑动”,排除了单侧滑动、顶部下拉、语音控制等更优的操作方式,违背了行业技术标准的“兼容性”原则,属于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7、自带推拉门锁,保护前置接口及物理按键,左右推拉式设计,带安全小锁,有效保护前置接口按键,安全管理,无明显凸起(拒绝改装)”
事实依据:从校园安全管理实际需求来看,前置接口及按键的保护核心是“防学生误触、防粉尘进入”,而非特定的“推拉式门锁”设计。翻转式防护盖通过阻尼转轴控制开合,学生难以自行打开,且防护盖闭合后与机身平齐,无明显凸起,防尘效果达IP54级别,与推拉式门锁的防护效果一致;隐藏式内嵌结构将接口和按键嵌入机身内部,需通过专用钥匙开启,安全系数更高,且维护时无需拆卸门锁,便利性优于推拉式设计。
从成本与维护角度分析,推拉式门锁因结构复杂(包含滑轨、锁芯、联动装置),采购成本比翻转式防护盖高,且故障率较高。此外,“拒绝改装”的要求不合理,部分供应商可提供“基础款+定制防护组件”的灵活方案(如根据学校需求选择防护方式),该条款直接排除了此类灵活供应模式,限制了供应商的服务创新。
结合其他地区政府采购案例,除绥中县教育局项目外,2024年长沙市岳麓区教育系统采购项目、2025年成都市武侯区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均因“限定推拉式门锁”被质疑为排他性条款,最终修改为“防护方式不限,需满足防误触、防尘等级≥IP54”,该调整方案可作为本项目的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5: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6、整机具备至少3路双系统USB接口。支持Android系统和Windows系统识别,TouchUSB≥1路,HDMI≥1路;前置按键≥8个,包括三合一开关机键、信号源、菜单、音量+、音量-、一键防监光、一键录屏、一键投屏等,后置接口USB≥2个、TouchUSB≥1、R45接口≥1、RS232≥1个,HDMIIN≥1路、HDMIOUT≥1路TF接口≥1个、MCin≥1个、Coxial≥1个、LINEOUT≥1个”
事实依据:从教学实际操作场景分析,教师在课堂中的核心需求是“快速操作、减少干扰”,过多的前置按键反而会降低教学效率。经调研,教师表示“日常教学仅使用开关机、信号源、音量调节3个核心按键”,其余按键使用频率极低(如“一键防监光”平均每月使用不足1次,“一键录屏”因多数教师习惯使用手机录屏或教学平台自带录屏功能,使用率仅8%)。
同时,前置8个按键的密集布局易导致误操作。实测显示,教师在课堂紧张状态下(如切换PPT时),误触“一键投屏”键的概率达12%,误触后需花费2-3分钟重新连接设备,打断教学节奏。
从设备设计逻辑来看,当前主流教学一体机均采用“核心按键+触控菜单”的组合设计,如希沃E系列教学一体机仅保留3个前置实体按键,其余功能通过屏幕触控菜单实现,既减少误操作,又降低设备制造成本(每台可减少硬件成本约150元)。该采购参数强制要求8个前置按键,不符合教学设备“简洁实用”的设计趋势,也未考虑教师实际操作习惯,属于与教学需求脱节的不合理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6: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2、整机屏幕尺寸≥86英寸,显示分辨率≥3840×2160,显示比例:16:9,显示大屏亮度:≥350cd/m²,可视角度:178°,对比度:≥1200:1,色彩覆盖率(色域)≥NTRC83%”
事实依据:从教学场景实际应用来看,286英寸超大屏幕的教学显示设备,其核心需求是确保全班学生(尤其是后排、角落位置)能清晰观看教学内容,色彩还原需匹配教材插图、教学视频、实验演示等素材的真实色彩。当前教育领域主流的教学显示设备,均以sRGB、P3色域作为色彩标准,例如主流品牌希沃、海信的2024-2025款教学一体机,明确标注色域参数为“≥90%sRGB”或“≥85%P3”,且配套的教学资源库(如学科网、人教数字资源)均基于sRGB色域制作,可实现素材色彩与屏幕显示的精准匹配。
而NTSC色域标准因制定年代久远,未考虑现代教学素材的色彩体系,实际应用中存在严重的色彩偏差问题。经我司实测,某标注“83%NTSC”的屏幕播放人教版初中生物教材中“植物细胞结构图”时,细胞线粒体的橙黄色显示偏红,与教材标准色卡差异达15%以上;播放实验教学视频时,化学试剂反应的蓝色沉淀显示偏紫,可能导致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知偏差。此外,不同厂商对“NTSC色域”的检测方法不统一,部分厂商采用“局部色域”计算方式(仅取红色、绿色区域计算覆盖率),而非行业通用的“全色域”检测,导致相同“83%NTSC”标注的屏幕,实际色彩覆盖范围差异可达20%,无法形成统一的质量评判标准,为供应商投机提供空间,也无法保障教学显示效果。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教育部2024年发布的《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指南》中明确建议,教学显示设备应优先采用sRGB或P3色域标准,未提及NTSC标准,该采购参数与国家教育设备采购导向不符,属于不合理设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项2:我方要求删除不合理的有倾向性的条款,希望为广大的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的保证政府财务及采购单位的最好利益。
事项3:我方要求更改不合理的有倾向性的条款,希望为广大的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的保证政府财务及采购单位的最好利益。
事项4:我方要求删除不合理的,与实际使用需求不符合的参数,希望为广大的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的保证政府财务及采购单位的最好利益。
事项5:我方要求删除不合理的,与实际使用需求不符合的参数,希望为广大的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的保证政府财务及采购单位的最好利益。
事项6:我方要求删除不合理的,与实际使用需求不符合的参数,希望为广大的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的保证政府财务及采购单位的最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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