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滨河路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镇平县滨河路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已由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立项文号为镇发改审批2025〕28号,项目代码为2501-411324-04-01-928686,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镇平县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乐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和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辅助招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及“评定分离”模式进行。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镇平县滨河路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
2.2项目编号:E4113241324001597001
2.3建设地点:镇平县境内
2.4质量要求:合格
2.5标段划分:共划分2个标段
第1标段:施工
第2标段:监理
2.6计划工期:
第1标段:施工:300天
第2标段:监理: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2.7招标范围:
第1标段:施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第2标段:监理: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第1标段:施工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有公路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项目;
4、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2第2标段:监理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具有工程监理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项目总监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无在监项目;
3.3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人需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和《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在河南省注册的市场主体仅需提供规范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无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专项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河南”网站(https://***/)下载。上述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采用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填报上传市场主体库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开评标现场不接受诚信库信息原件。诚信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投标企业承担责任。投标人公开的信用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市场主体库注册
本项目只接受南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已加入市场主体库的企业投标,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办理请参见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E4%B8%8B%E8%BD%BD%E4%B8%93%E5%8C%BA%E3%80%8A%E8%AF%9A%E4%BF%A1%E5%BA%93%E6%B3%A8%E5%86%8C%E6%89%8B%E5%86%8C%E3%80%8B%EF%BC%8C%E4%BC%81%E4%B8%9A%E5%8A%9E%E7%90%86%E8%AF%9A%E4%BF%A1%E5%BA%93%E4%B8%8D%E6%94%B6%E5%8F%96%E4%BB%BB%E4%BD%95%E8%B4%B9%E7%94%A8%EF%BC%8C%E4%B8%8D%E9%9C%80%E6%90%BA%E5%B8%A6%E5%8E%9F%E4%BB%B6%E5%88%B0%E5%8D%97%E9%98%B3%E5%B8%82%E5%85%AC%E5%85%B1%E8%B5%84%E6%BA%90%E4%BA%A4%E6%98%93%E4%B8%AD%E5%BF%83%E8%BF%9B%E8%A1%8C%E5%AE%A1%E6%A0%B8%E3%80%82%E5%9B%A0%E6%9C%AA%E5%8F%8A%E6%97%B6%E5%8A%9E%E7%90%86%E5%85%A5%E5%BA%93%E6%89%8B%E7%BB%AD%E5%AF%BC%E8%87%B4%E6%97%A0%E6%B3%95%E6%8A%95%E6%A0%87%E7%9A%84,%E8%B4%A3%E4%BB%BB%E8%87%AA%E8%B4%9F%E3%80%82%E8%AF%9A%E4%BF%A1%E5%BA%93%E6%B3%A8%E5%86%8C%E8%BF%87%E7%A8%8B%E6%97%A0%E9%9C%80%E4%BA%BA%E5%B7%A5%E5%AE%A1%E6%A0%B8%EF%BC%8C%E6%89%80%E6%9C%89%E8%B5%84%E6%96%99%E6%8F%90%E4%BA%A4%E5%90%8E%E5%8D%B3%E5%8F%AF%E5%A4%87%E6%A1%88%E9%80%9A%E8%BF%87%EF%BC%8C%E5%B9%B6%E5%AF%B9%E5%A4%96%E7%BD%91%E5%85%AC%E7%A4%BA%E3%80%82%3C/p%3E%3Cp%3E
4.2办理标证通数字证书/CA锁数字证书
投标企业须先办理标证通数字证书或Ca数字证书实体锁之后,凭其完成市场主体库注册后,方可在网上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标证通数字证书/CA锁数字证书办理请参见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主体登录页面相关引导内容。
4.3投标保证金交纳
此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允许转账、电子投标保函、保证金免交、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四种方式(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1)转账
投标企业需严格按所投项目招标文件提供的银行账号提交保证金,确认相关信息无误;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打入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开标时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银行数据为准;系统未显示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提交均视为未提交保证金,不能参加开标活动。
(2)电子投标保函
投标企业必须首先确认本企业诚信库内填写的基本账户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企业可以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业务管理“电子保函申请”功能中自主选择电子保函平台、承保机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
(3)保证金免交
纳入南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且结果为AAA级的各类投标企业,在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前,在参与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可免交投标保证金。其他市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信用最高等级或第三方(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AAA信用等级与我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结果AAA级别享受同等待遇;满足条件的投标企业需在投标时上传承诺书、信用评级文件及公示网址。
上述投标企业在参与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将企业所获取信用评级的文件依据原件录入“南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企业诚信库”的〔企业奖惩〕栏目中,方可享受保证金免交优惠政策。
(4)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按照《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的通知》(宛公管办〔2021〕2号)文的要求,在南阳市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以投标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4.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0月31日09时00分至2025年11月25日09时00分。潜在投标人可在会员系统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4.5招标文件(含电子图纸)不收取费用。
五.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和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5.2开标:采用网上不见面方式开标。投标企业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照下载专区中操作手册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s://***/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3C/p%3E%3Cp%3E
5.3潜在投标人自行上传投标文件,无需寄送和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光盘等。需要注意开标前登录不见面系统进行签到;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交易系统。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予受理。
5.4因投标人无需现场参与开标,所有准备工作需要自行到位。开标过程中如遇到紧急事项,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进行提出异议或文字交流,严重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77-61176137/0512-58188538。
5.5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如投标人准备不到位,造成无法及时解密、网络问题等情况造成开标无法继续的,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30分钟内),将被退回投标文件。
六.发布媒介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南阳市)、南阳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南阳市范蠡东路与南都路交叉口东南角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四层、五层
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38
招标人:镇平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镇平县沪霍线与玉神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
联系人:张晋
电话:18537722788
监督人:镇平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镇平县沪霍线与玉神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
联系人:陈书飞
电话:17637701717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乐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高新区张衡街道人民北路
联系人:周玺
电话:17513663401
2025年10月30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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