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安装调试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4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5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保管等均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保险、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前由乙方承担。
2.安装调试
2.1中标人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2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中标人应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甲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采购人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中标人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2.3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4所有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和质保期内均由乙方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硬件及测试用耗材和试剂
2.5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二、相关标准: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详见供货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交货时间: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2.交货地点:长沙市中医康复医院(长沙市人民中路348号)。
五、服务标准:1.质量保证
1.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一年(消耗件除外:消耗品是指不属于设备本体结构,是设备配套使用可消耗耗材之类的。)。若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超过一年的,以厂家正常保修期为准;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超过一年的,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为准;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及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均超过一年的,以质保期长的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所投产品原厂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和原厂公章)】
1.2质保期从本项目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上门服务,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售后服务
2.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伴随服务要求的响应措施。
2.2技术支持
1)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2)根据甲方要求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3故障响应
1)提供7×24h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h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h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h,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4h,一般故障48小时内排除并解决,重大故障72小时内排除并解决,特殊问题另行协商。
3)遇到任何故障(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故障、一般故障等),乙方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2.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含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质保期内中标人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2.5所有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均由中标人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硬件及测试用耗材和试剂。
3.技术支持与培训
3.1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投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及计划。
3.2现场培训:
3.2.1培训内容: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根据科室需求自购机起一年内提供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现场技术支持及培训。
3.2.2培训地点:产品制造厂的技术支持中心或采购用户单位所在地。
3.2.3培训人数:采购用户单位的使用操作人员3人以上、维修人员1人。
六、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后,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开箱、装机后,邀请专家库内专家验收(如货物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的医用计量器具,乙方应在验收前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取得检定证书(检定结论为合格);如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需校准的,乙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校准并提供有效校准证书;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接受无条件接受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应在确定更换之日起,更换设备的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验收标准:所采购设备开机测试各项参数与采购清单一致,设备运行正常;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完全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述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中医康复医院
1.2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0%。
2.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否则,取消成交资格。
3.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配套附件,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5.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踏勘,所有民事责任自行承担。
6.其他要求:
6.1 配备康复科管理系统,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无需单独报价。
6.2康复科管理系统要求:
6.2.1、具有康复治疗、康复评定、康复评定会、科室量化管理功能;
6.2.2、内置ICD-10,ICF标准词库;
6.2.3、支持根据医嘱自动生成治疗工单功能,具备对治疗进行手动排班功能;
6.2.4、支持平板电脑终端移动办公:包括移动查看病人列表,病人详情,进行治疗情况的移动记录;
6.2.5、支持与智能康复设备进行物联,实现设备与系统的数据传输,报告上传;(需设备厂商配合对接)
6.2.6、支持与HIS进行数据对接,实现自动获取患者疗程数据(需HIS端配合提供接口对接支持服务)。
7.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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