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WZ)002087
项目编号: D6403000141100218
项目名称: 吴忠市人民医院第一批重点专科及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医疗设备器械购置项目(二标段)
预算金额(元): 71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710000.00元
采购需求:
|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 吴忠市人民医院第一批重点专科及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医疗设备器械购置项目二标段(重新招标) | 冷冻手术治疗机 |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 1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330000.00 | |
| 吴忠市人民医院第一批重点专科及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医疗设备器械购置项目二标段(重新招标) | 氩气刀 |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 1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380000.00 | |
| 数量合计: | 2 | 预算合计: | 710000.00 |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25 个日历日内;交接后 3 个工作日内需进行安装调试培训,正常使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最终按合同条 款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走,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本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专项说明本国产品认定及价格扣除情况。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小企业声明函>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 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4.1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任一资质:A.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 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加盖鲜章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 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证》加盖鲜章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B.投标人为经营企业: 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 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加盖鲜章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 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加盖鲜章复印 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4.2 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则必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 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如国家另有规 定,则适用其规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6-01-20 11:50:29 至 2026-01-27 23:59:00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02-10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6.1 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 CA 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6.2 办理 CA 证书及 CA 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 办理”模块查看; 6.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投标人,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6.4 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可不到开标现场,通过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 网上在线参与开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①投标供应商使用 CA 锁进行远程解密,解密的 CA 锁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 CA 锁须为同一个 CA 锁,否则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②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后根据系统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解密时间 40 分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参与后续投标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二期政府采购培训视频。如有疑问,致电软件公司0512-58188093、4009980000 或加入技术支持 QQ 群 311870151 获得帮助; 6.5 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注: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更正(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吴忠市利通区新民路143号 联系方式: 095321202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地 址: 利通北街东侧左营村一号商网746号 联系方式: 13309532188/0953-2656388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张老师 电话: 09532120233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马春苗、班小琴、李工 电话: 13309532188/0953-2656388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正文.pdf |
代理机构 :
发布日期: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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