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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401、411、413、418房屋出租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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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401、411、413、418房屋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401、411、413、418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2026BFFCJ50193

委托方

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0月1日始至2026年10月20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0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401、411、413、418房屋

第四层

钢混

约460

6

17.5536

1.7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1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1)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2)本项目租赁期限共6年,租期内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租期届满前90日,如租赁双方均同意,可签订下一年度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科研,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房屋业态规划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仅限从事科技服务业态(科技检索查新机构、科技金融机构、技术咨询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技术经理人管理机构),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电话营销、网络直播业务。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该房屋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其中电费由委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不开具电费发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链接])“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链接]),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链接]),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768369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0551-6536955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所在建筑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的房屋及设施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担合理使用该房屋、设施并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1.房屋的坐落及面积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黄山路601号创新研发中心大楼之房屋及设施出租给乙方作为业务办公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数量为间,房间号,建筑面积共约平方米。

1.3起租时房屋内部装修状况为。

2.租赁期限、租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以及其他费用

2.1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1〕2号)文件规定,此次出租期限共6年,合同每年一签,本次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1〕2号)文件第九条:国有(集体)资产首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十年、第十条:(三)续租的租金标准应不低于原租金标准。

2.3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房租)。

租金价格不包含水电费。电费收费标准为:1.2元/度,月计 元(按实际抄表数计算)。

2.4乙方用电及公摊部分电费,由甲方按表计量,代为收缴。

2.5房屋租金按季度收缴,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内将下一季度房租一次性缴清,先支付后使用。电费按季度(以电费收缴通知为准)收缴,采取先使用后支付的方式。

2.6租金、电费均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支付后,凭转账凭证复印件向甲方换取相应的票据。

2.7甲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保障水、电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依照实际使用承担,由甲方代缴。

2.8如乙方需要装修,须事先向甲方报送装修方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缴纳两个月房租装修保证金,待装修结束无损坏甲方财产等,甲方验收无误后,予以退还。如擅自装修,即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据此可以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

3.房屋修缮责任

3.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3.2该房屋及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甲方应根据房屋及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3.3甲方维修房屋及设施,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及设施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5房屋及设施涉及安全或使用功能丧失确实需要维修的,经乙方通知甲方应当予以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系乙方造成设施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维修,如乙方无法维修,则甲方找人给予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4.1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1.1甲方或乙方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及设施的;

4.1.2非乙方的原因,使该房屋及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超过十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其日常经营的;

4.1.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4.1.4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及乙方责任的其他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该房;

4.1.5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4.2甲方应保证对出租房屋具有完全及合法的出租权,否则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乙方的损失。

4.3合同期满或终止,如果乙方无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取回其所有的设施及财物,但乙方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

4.4除本合同第4.1.1至4.1.5规定的情况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租期的双倍租金作为违约金。

4.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租期的双倍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的违约责任

5.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5.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5.1.2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每日按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5.3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在7日内自行将承租房屋腾空,逾期拒不腾空,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财物,由甲方按照遗弃物自行处理。

6.甲方的违约责任

6.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及设施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每日按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十五天,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可解除本合同,且甲方须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6.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及设施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属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6.3本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因甲方将出租标的出让、转让、抵押而受影响。因甲方出让、转让、抵押该房屋及设施而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肥仲裁委仲裁解决。

8.其他约定条款

8.1甲方同意乙方因需要在不改动房屋原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自行进行内部装修及外部合适之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招牌,但乙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报所辖区域的工商及市容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害相邻房屋及他人的权利。

8.2乙方入住后必须遵守甲方相关房产租赁管理制度的要求,服从甲方管理,该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拒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善意管理的,或者甲方书面告知拒不改正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可单方行使解除权。

8.3乙方租住期间自行安装的宽带、电话,乙方退房时,由乙方自行处理。

8.4乙方退租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变更注册地等涉及原租用房屋信息,如未及时变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合同生效

9.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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