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507280031-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路望岳街道诚兴园5栋5楼
供应商(乙方):长沙高新开发区新东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8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80 |
合计金额小写:1300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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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 | 投标折扣率 | 服务期限 |
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 80% | 二年 |
小写:工时单价:12元/工时 材料管理费收取率:8% 大写:工时单价:壹拾贰元/工时 材料管理费收取率:百分之捌 | ||
备注:本项目一招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预算为130万元/年。 第一年:2025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 第二年:2026年9月8日至2027年9月7日。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项目技术要求
1.1.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1.1.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文明维修。
1.1.3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1.1.4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 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1.5维修产生的有机废水,废气、废油、废渣的处理需符合环保要求。
1.1.6配合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具有回收价值的大型配件旧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乙方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1.7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1.8设备与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1.9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车辆设备故障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1.10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的人身与财物安全自负,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1.11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1.1.12乙方应具备维修新能源车辆的能力。
1.1.13乙方维修厂有配备监控录像(监控视频可保存90天。
1.2服务规程
1.2.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或车辆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1.2.2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保养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1.2.3检修
乙方应按维修委托单所列内容进行维修,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甲方报送。
1.2.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1.2.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1.3质量标准
1.3.1乙方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1.3.2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乙方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
1.3.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3.4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1.3.5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1.4考核管理
详见附件《维修服务考核细则》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对本项目维修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电工(低压)人员不少于2人,焊工人员不少于1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乙方需配备足量的维修设施设备(至少包括2 条大车维修作业地沟、1 间车辆烤漆房)及工程维修设备(至少包括柴油车测仪(电脑)、四轮定位仪、龙门吊、举升机、空调检测仪设备、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台钻、电焊、气体保护焊机、液压油加注设备、脂类加注器等)。
4.其他要求
4.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列出所有优惠条件、服务承诺,并作为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4.2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长沙高新开发区新东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82010100000007967)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08 ——2026-09-07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湘江新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采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整改要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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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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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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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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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彭国宏 | 法定代表人: | 吴慧 |
委托代理人: | 张旭海 | 委托代理人: | 何为 |
附件列表:
- 维修服务考核细则.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