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县中医院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908003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中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安沙镇安沙中路42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60号办公楼505-510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中医院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关节镜 | 医用内窥镜 | GJ-3 型 | 个 | 1 | 39855 | | 2 | 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 | 医用 X 线诊断设备 | Cios Select Pro | 台 | 1 | 795000 | | 3 | 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 | 中医器械设备 | WND-ZZ-2TD | 台 | 4 | 35200 | | 4 | 轮椅 | 助残器械 | HBG-P | 个 | 10 | 7800 | | 5 | 转运车 |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 TY-B44 | 个 | 1 | 14000 | | 6 | 电解质分析仪 | 临床检验设备 | EA2000 | 台 | 1 | 24500 | | 7 | 显微镜 | 物理光学仪器 | CX23LEDRFS1C | 台 | 1 | 10000 | | 8 | 电动吸痰器 |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 SXT-6A | 台 | 1 | 1500 | | 9 | 医用封口机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101-CR | 个 | 1 | 45500 | | 10 | 体外冲击波碎石机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链接] | 台 | 1 | 186000 | | 11 | 臭氧治疗仪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KY-138A | 台 | 1 | 10000 | | 12 | 牙科综合治疗机 | 口腔设备及器械 | S2316 | 台 | 1 | 40000 | | 13 | 病人监护仪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ND10 | 台 | 2 | 20000 | | 14 | 电脑中频治疗仪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XYZP-ID(台式) | 台 | 6 | 45000 | | 15 | 特定电磁波治疗器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TDP-L-Y3 | 台 | 20 | 10000 | | 16 | 电针仪 | 中医器械设备 | SDZ-V型 | 台 | 5 | 2400 | | 17 | 心电图机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SE-310 | 台 | 1 | 11500 | | 18 | 红外偏振光治疗仪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SC-PZ-5000 | 台 | 1 | 30000 | | 19 | 肛周多动能熏洗仪 | 中医器械设备 | XN-X | 台 | 1 | 48000 | | 20 | 宫腔镜(含器械) | 医用内窥镜 | 宫腔镜:KMS-IV(一体);宫腔镜配套手术器械:KMS-DJ1641B、KMS-YW1641B、KMS-HJ1641B | 个 | 2 | 110000 | |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2468955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陆万捌仟玖佰伍拾伍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关节镜 (膝关节镜) | 个 | GJ-3型 | 沈大内窥镜/沈阳 | 1 | 39855.00 | 39855.00 | 无 | 2 | 移动式 C 形臂 X 射线机 | 台 | Cios Select Pro | 西门子/上海 | 1 | 795000.00 | 795000.00 | 无 | 3 | 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 (定向药透仪) | 台 | WND-ZZ-2TD | 威诺敦/桂林 | 4 | 8800.00 | 35200.00 | 无 | 4 | 轮椅 (钢管手动轮椅车) | 个 | HBG-P | 互邦/上海 | 10 | 780.00 | 7800.00 | 无 | 5 | 转运车 (病人推车) | 个 | TY-B44 | 途源/长沙 | 1 | 14000.00 | 14000.00 | 无 | 6 | 电解质分析仪 | 台 | EA2000 | 希莱恒/深圳 | 1 | 24500.00 | 24500.00 | 无 | 7 | 显微镜 (生物显微镜) | 台 | CX23LEDRFS1C | 奥伟登/广州 | 1 | 10000.00 | 10000.00 | 无 | 8 | 电动吸痰器 (手提式吸痰器) | 台 | SXT-6A | 斯曼峰/上海 | 1 | 1500.00 | 1500.00 | 无 | 9 | 医用封口机 | 个 | 101-CR | 新华医疗/山东 | 1 | 45500.00 | 45500.00 | 无 | 10 | 体外冲击波碎石机 (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 | 台 | [链接] | 新元素/深圳 | 1 | 186000.00 | 186000.00 | 无 | 11 | 臭氧治疗仪 (多功能臭氧雾化妇科治疗仪) | 台 | KY-138A | 康之源制造/江门 | 1 | 10000.00 | 10000.00 | 无 | 12 | 牙科综合治疗机 | 台 | S2316 | 西诺/陕西 | 1 | 40000.00 | 40000.00 | 无 | 13 | 病人监护仪 | 台 | ND10 | 科曼/深圳 | 2 | 10000.00 | 20000.00 | 无 | 14 | 电脑中频治疗仪 | 台 | XYZP-ID(台式) | 翔宇/河南 | 6 | 7500.00 | 45000.00 | 无 | 15 | 特定电磁波治疗器 | 台 | TDP-L-Y3 | 国仁/重庆 | 20 | 500.00 | 10000.00 | 无 | 16 | 电针仪 (电子针疗仪) | 台 | SDZ-V型 | 华佗/苏州 | 5 | 480.00 | 2400.00 | 无 | 17 | 心电图机 (多道心电图机) | 台 | SE-310 | 理邦/深圳 | 1 | 11500.00 | 11500.00 | 无 | 18 | 红外偏振光治疗仪 | 台 | SC-PZ-5000 | 盛昌医疗器械/河南 | 1 | 30000.00 | 30000.00 | 无 | 19 | 肛周多动能熏洗仪 (肛周多功能熏洗仪) | 台 | XN-X | 信诺/山东 | 1 | 48000.00 | 48000.00 | 无 | 20 | 宫腔镜 | 支 | KMS-IV(一体) | 科迈森/湖南 | 2 | 55000.00 | 110000.00 | 无 | 宫腔镜配套手术器械 | 把 | KMS-DJ1641B KMS-YW1641B KMS-HJ1641B | 21 | 自动气压止血仪 (气压止血器) | 个 | ATS-1000 | 江浩/杭州 | 1 | 8800.00 | 8800.00 | 无 | 22 | CT球管 (医用诊断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 | 台 | MXR360 | 微睿/江苏 | 1 | 275000.00 | 275000.00 | 无 | 23 | 电子气管插管内窥镜系统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 | 个 | BR-1249 、CV-1080 | 视新医用/珠海 | 1 | 108000.00 | 108000.00 | 无 | 24 | 电动骨组织手术设备 | 个 | DL-MD | 梓锐动力/贵州 | 1 | 276900.00 | 276900.00 | 无 | 25 | 高频电刀 | 个 | GD350-B | 上海沪通/上海 | 1 | 25400.00 | 25400.00 | 无 | 26 |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 | 台 | BC-7500[N]CS | 迈瑞/深圳 | 1 | 237000.00 | 237000.00 | 无 | 27 | 洗胃机 (电动洗胃机) | 个 | DXW-2A | 斯曼峰/上海 | 1 | 5000.00 | 5000.00 | 无 | 28 | ABS双摇可移动病床 (手摇式病床) | 台 | KC-A05 | 科呈医疗/湖南 | 20 | 1880.00 | 37600.00 | 无 | 29 | 床头柜 | 个 | TY-C40 | 途源/长沙 | 30 | 300.00 | 9000.00 | 无 | 合计报价 | 2468955.00 |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3.质量要求3.1质量标准 3.1.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1.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2保证 3.2.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3.2.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2.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2.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2.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售后服务4.1、售后服务标准4.1.1 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4.1.1.1 定期维护计划。4.1.1.2 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4.1.1.3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4.1.2 技术支持4.1.2.1 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4.1.2.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4.1.3 故障响应4.1.3.1 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1.3.2 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4.1.3.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4.1.4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更换(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或维修。质保期内中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 2 次,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人,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4.2、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4.2.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4.2.1.1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4.2.1.2 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4.2.1.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4.2.2 安装调试4.2.2.1 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4.2.2.2 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4.2.2.3 乙方将所有产品安装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4.2.3 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3、质量保证4.3.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4.3.2 除 CT 球管外,项目整体质保期要求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若所投产品厂家质保期超过两年的,以厂家质保期为准;若乙方承诺的质保期超过两年的,以乙方承诺的质保期为准;所投产品厂家质保期及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均超过两年的,以质保期长的为准,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一并提供。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服务均上门提供,相关费用不再另行计取。4.3.3 乙方投标时须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品牌、型号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4.3.4 所有设备均由乙方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硬件。4.4、技术培训4.4.1 乙方应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投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及计划。4.4.1.1 培训内容: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 4.4.1.2 培训地点:采购用户单位所在地。4.4.1.3 培训人数:采购用户单位的使用操作人员 3 人以上、维修人员 1 人。4.5、违约责任4.5.1 如果乙方没有在交货期内交货,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二(2%)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4.5.2 乙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其他要求5.1、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所需配套耗材、试剂必须符合上级医保等管理部门采购要求和物价政策,且承诺保证供货价格为省内同类医院最低价。5.2、所投货物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5.3、乙方承诺未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响应,如查有虚假,则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取消中标资格,并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真实性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5.4、乙方承诺负责所成交的设备接入医院信息系统(HIS,PACS,LIS 等),并负责设备终身更新升级,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5.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为工业。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068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正式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13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设备全部 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年,且项目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 争议及其他各类经济、法律纠纷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6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689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期届满,在无 质量、售后及其他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的前提下,采购人付清剩余 10%合同尾款。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生物医药支行(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66180078801300000104) 3.预付款保函: 否 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5.1、验收标准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5.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3、设备到货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使用 3 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乙方向长沙县中医院提交验收单,经签字确认后,长沙县中医院报请长沙县卫健局组织核实及验收(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须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需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 3 个月。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5.4、项目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5、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履约验收标准: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7.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7.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6.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6.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 3 个月。。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0.违约责任10.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0.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变更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2.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2.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合同中止与终止12.4 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2.5 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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