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2025-2026)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825001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
供应商(乙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以西(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楼一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2025-2026)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2025-2026)项目 | 其他保险服务 | 见附件 | 项 | 1 | 918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91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壹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价(元) | 服务期限 |
1 |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 | 9180000 | 根据双方约定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服务期限为一年 |
合同金额小写:9180000.00元(含税) 大写:玖佰壹拾捌万元整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保险方案:
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2025-2026)项目-电梯 | |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 5000万元 |
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500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 50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 | 8万元 |
每次事故救援、鉴定费用限额 | 8万元 |
收费标准(单位上限值) | 232元/台 |
1.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救援、鉴定费用限额8万元。 2.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100元。 3.本保单承保的电梯15657台。 | |
合计总保费:3632424元 |
(二)保险方案(除电梯以外的在用特种设备):
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2025-2026)项目-除电梯以外的在用特种设备 | |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 3000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300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 30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 | 5万元 |
每次事故救援、鉴定费用限额 | 5万元 |
收费标准 | 锅炉969元/个、压力容器(不含气瓶)484.5元/套、起重机械872元/个、大型游乐设施17130元/个、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16元/辆、气瓶4.8元/个、压力管道969元/千米。 |
1.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救援、鉴定费用限额5万元。 2.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100元。 3.本保单承保的设备:锅炉71个、压力容器(不含气瓶)2610套、起重机械2986个、大型游乐设施2个、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225辆、气瓶40600个、压力管道800千米。 | |
合计总保费:5547576元 |
(三)理赔对象:
1.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用电梯(包括保险期内新增的、正在办或已办证的电梯)因意外事故、管理不善或故障等原因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乘梯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认定需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予以补偿。
2.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包括保险期内新增的、正在办或已办证的其他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认定需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予以补偿。
(四)赔偿处理:
1、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1 被保险人或受害人的赔偿申请经保险人确认。
1.2 被保险人、受害人与保险人协商达成协议的。
1.3 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并经保险人认可。
1.4 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
2、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3.1 第三者每人死亡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责任限额内赔偿。
3.2 发生第三者伤残事故的,保险人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确定伤残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百分比乘以每人死亡伤残限额的数额内赔偿。
3.3 第三者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是指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指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和药费),保险人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若第三者在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获得赔偿,保险人就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3.4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出险时核定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并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3.5 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保险人对第三者滞留电梯的精神损害按照约定赔付金额予以赔偿。
3.6 应急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和法律费用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
赔付顺序:若保险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损失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损失赔付顺序依次为第三者身伤亡(含医疗费用)、抢险救援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3.7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3.8 保险人依据本条各项损失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3.9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电梯在安装、运行、检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事故、故障,包括由于停电、火灾和爆炸,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超越行程的保护、运动部件伤害、不平层、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亡),摔倒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五)服务要求:
1.乙方需在承保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承保后提供完善的电梯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培训等服务;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
2.要求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3.乙方须提供相关防灾防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采购人进行安全培训、设备隐患排查等工作;
4.理赔时效:保险事故由专员收集处理,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5.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已在它处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乙方提供复印件用于理赔。
6.乙方在履行电梯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时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险业务资格,投保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2)泄露或者滥用参保单位信息;
(3)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购买保险业务;
(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7.乙方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2.人员配置要求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服务团队 | ||||
小组 | 本项目职务 | 姓名 | 公司职务 | 职责 |
领导小组 | 项目负责人 | 罗元辉 | 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 统筹领导本项目所有服务事宜 |
承保服务小组 | 承保服务小组组长 | 管华 | 湖南分公司团体非车险部总经理 | 承保服务统筹管理 |
承保服务小组专员 | 刘骏涛 | 长沙中支团非部经理 | 协调承保服务工作 | |
承保服务小组专员 | 魏 妍 | 长沙中支团非部专员 | 承保方案审核 | |
承保服务小组专员 | 徐志博 | 客户经理 | 项目落地及日常服务 | |
理赔服务小组 | 理赔服务小组组长 | 张武 | 湖南分公司理赔部总经理 | 理赔服务统筹管理 |
理赔服务小组专员 | 申金强 | 长沙中支理赔部经理 | 协调理赔服务工作 | |
理赔服务小组专员 | 杨子颉 | 长沙中支理赔部副经理 | 现场查勘与施救 | |
医疗服务小组专员 | 朱思宇 | 长沙中支理赔部人伤科主管 | 重大案件处置专员 | |
医疗服务小组专员 | 杨增波 | 长沙中支理赔部人伤科科长 | 现场查勘与施救 | |
防灾防损服务小组 | 防灾防损服务小组组长 | 文小亮 | 湖南分公司团体渠道部总经理 | 防灾防损服务统筹管理 |
防灾防损服务小组专员 | 肖开元 | 长沙中支团非部专员 | 现场防灾防损服务专员 | |
防灾防损服务小组专员 | 周 波 | 长沙中支理赔部人伤科专员 | 现场防灾防损服务专员 | |
培训服务小组 | 培训服务小组组长 | 谭耀文 | 长沙中支总经理助理 | 培训服务统筹管理 |
培训服务小组专员 | 何俊黎 | 长沙县支公司经理 | 协调培训服务工作 | |
培训服务小组专员 | 黄超印 | 长沙中支理赔部查勘专员 | 现场培训服务专员 | |
培训服务小组专员 | 禹旷妮 | 长沙中支理赔部人伤科专员 | 现场培训服务专员 | |
法务服务小组 | 法务服务小组专员 | 汤 佳 | 长沙中支理赔部法务科科长 | 法务咨询专员 |
法务服务小组专员 | 尹 阳 | 长沙中支理赔部法务科专员 | 法务咨询专员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1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履行保险责任并出具保单和发票,由采购人凭发票向县财政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供应商予以配合,其支付情况需按照县财政支付调整及金融相关政策办理。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榔梨分理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1901023109200055693)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2-01 —— 2026-11-30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县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庄虎 | 法定代表人: | 何俊黎 |
委托代理人: | 马进 | 委托代理人: | 徐志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