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分中心) 厂房装修改造项目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JNFJ2501130-01SGGH
项目名称: |
厂房装修改造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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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5
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有调整,招标控制价变更为:15827156.67元。具体详见答疑澄清后招标文件。
二、投标函附录有调整,具体详见答疑澄清后招标文件。
三、合同条款调整如下,具体详见答疑澄清后招标文件。
(一)、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8、关于周边环境关系的协调”修改为:
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承包人若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须事先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在施工及维修期间应注意从各方面维护自身及工程现场形象,如果有被媒体曝光或者被其它第三方投诉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媒体),承包人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
(二)、3.7 履约担保中“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修改为: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格10%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银行保函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担保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将保函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三)、7.5 工期延误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修改为:
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协议书合同价,但对于因承包人的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四)、11. 价格调整修改为: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具体按本合同12.1.1条执行。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五)、12. 1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
1、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具体风险范围如下:
1、本项目可调价材料:钢材(仅限钢柱、钢梁、钢筋的原料钢材)、铜材(仅限电线、电缆),除前述钢材和铜材外,其余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2、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3、施工过程中因气候因素给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投标前即有现场条件的不利因素,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
4、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由通用措施项目费和专业措施项目费、投标人考虑应增加的其它措施费三部分组成。
(1)通用措施项目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甲控乙购及乙供材料和设备的场内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如需要),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控乙购及乙购材料,施工现场的检测费以及满足竣工验收要求所需的一切检验、试验报告所需支出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地下管线的保护费用,甲供材料设备的施工现场保管费,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种检查而发生的费用,材料及机械设备的租赁费,技术措施费,工程用水加压措施费,防噪音措施费、防污染措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等。协助交警的交通维护;按交通部门要求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施工现场、土场的施工便道;土源、弃土场场地相关费用;运输车辆等造成其他路面及路面设施损坏的维修;运输路线洒水保洁;迎接上级检查及现场所需的横幅,宣传展板等;开工庆典、公告相关费用;施工围档;泥浆池、预制场地相关费用;非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有管线、构筑物保护费用;施工开挖前对地下管线进行人工或设备探测,形成报告;施工过程中探管费用;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停置台班、二次机械进退场、人员窝工及相应管理人员工资、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等;临时设施搭建及拆除(含土地租金)所有费用。上述所列费用已考虑在本次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
(2)除上述通用措施项目费和专业措施项目费以外,合同价中还包括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包括的其他所有费用等及投标人考虑应增加的其它措施费等。
5、承包人的增值税税务风险。
6、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条款中明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应承担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必须采取的所有施工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因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或其他可能造成的工程本身及相应的其他补救费用(包括造成周围建筑构筑物、管线、道路等损坏费用的补偿,采取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等);(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该预见的,为完成所有工程内容所必须考虑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中:
1、政策性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①环境保护税按南京市环保、税务部门实际规定调整。
②可调价材料:钢材(仅限钢柱、钢梁、钢筋的原料钢材)、铜材(仅限电线、电缆),除前述钢材和铜材外,其余材料不作调整。
1)、合同价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为±10%,当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度在风险幅度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涨、跌幅度超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钢材差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1)钢材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调整材料差价。基期价格是2025年7月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价格信息。
(2)上涨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正值)=【采购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基期价格×(1+10%)】×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
(3)下跌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负值)=【采购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基期价格×(1-10%)】×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
(4)采购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实际采购当月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
(5)每期实际采购数量累计不得超过竣工结算清单计价规则结算工程量的总量(分规格统计)。
3)、电线电缆差价的计算规则如下:
(1)电缆按照铜价79000元/吨为基期价格;
(2)上涨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正值)=【采购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基期价格×(1+10%)】÷基期价格×中标主材单价×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
(3)下跌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负值)=【采购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基期价格×(1-10%)】÷基期价格×中标主材单价×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
(4)采购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实际采购当日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发布的SMM1#电解铜现货价
(5)每期实际采购数量累计不得超过竣工结算清单计价规则结算工程量的总量(分规格统计)。
4)、可调价材料一律只计增值税(9%),不计其他任何费用。
5)、可调价材料每一批次均必须做好下述采购过程的资料的申报与确认,未经发包人审批确认、逾期申报或者资料缺失,视为放弃材料价格上涨调差收益,差价自行承担。
(1)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单价和采购数量必须向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方可采购,采购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采购合同彩色扫描件(原件备查);
(2)采购合同款项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银行支付回单彩色扫描件;
(3)材料到场(厂)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收发双方签字的送货单彩色扫描件(原件备查);
(4)每一批次材料到场后,将申报单资料、采购合同、银行回单、送货单等相关资料整理装订,待工程竣工时将符合调差规定的材料差价统一结算。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或者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如果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如果投标文件中只有类似的变更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工程量数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计取,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机械费单价、利润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参照已报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组价原则参照已报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测算出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同意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按前述原则计算的变更估价,应是承包人应计取的所有价款,承包人不应基于变更而向发包人索付其他任何额外的费用或损失。
新增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及跟踪审计人审核确定。
投标综合单价严重不合理的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所采用的施工措施与投标不一致要求增加费用时,发包人不接受以方案不能实施等原因,提出变更调整措施费用的要求,发包人均认为其施工措施费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结算时该费用不再调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承包人须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后,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
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报价浮动率L折算成费率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投标时囗径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未施工的项目,竣工价款结算时应予以扣除(包括措施费)。
5、关于暂定价材料的价格结算:
如属甲供仍按暂定价格进行结算并按暂定价格扣回;如属乙供仅调整材料价差,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调整。
6、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
A、工程本身的损害(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F、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8、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按税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发生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承包人应及时申报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并申请计量,于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格。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标化工地增加费凭标化工地验收相关证明材料,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24号的规定在竣工结算中调整。项目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规定,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予以扣减。
(六)、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修改为:/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修改为:/
(七)、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中: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修改为:/
四、具体详见答疑澄清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文件。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19日 09:45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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