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50813000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环府路林业局8楼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南东路2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2936036 |
合计金额小写: 2936036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叁万陆仟零叁拾陆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2936036 |
合计金额小写:2936036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叁万陆仟零叁拾陆元整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保险对象:浏阳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合计:1468018人(以浏阳市公安局户籍科提供的户籍人口数据为准),2元/人/年,项目总预算为2936036元/年。(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招标,固定价按每人每年2元计算,即2936036元/年)(★)
保险期限: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24时止。(★)
2.人员配置要求
2.1 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2.2 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3 报案理赔:设立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4.其他要求
保险责任:(1)见义勇为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政府救助保险条款)
(2)自然灾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②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政府救助保险附加自然灾害救助保险条款)
(3)公众场所火灾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责任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浏阳市区域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政府救助保险条款)
(4)公共场所溺水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责任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非盈利场所。(政府救助保险附加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保险条款)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救助的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经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政府救助保险附加救灾人员伤亡救助保险条款)
(6)政府维稳救助责任其承保及理赔依据以保险机构的《政府救助保险附加恐怖活动救助保险条款》及《政府救助保险附加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条款》为准。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是指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应急费用补偿保险条款(含救灾安置费用、紧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置费用))。
(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是指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急费用补偿保险条款(含救灾安置费用、紧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置费用))。
备注: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以条款及保单为准,已报批报备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保险单效力优先于保险协议。
投保方案及费率:参保“二元民生”政府救助保险按浏阳市实际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计算,基本费率标准按每人每年2元计算(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招标)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每人) |
见义勇为救助-身亡 | 40万元 |
火灾、爆炸救助-身亡 | 15万元 |
自然灾害救助-身亡 | 15万元 |
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身亡 | 8万元 |
救灾人员伤亡救助-身亡 | 40万元 |
突发事件维稳救助-身亡 | 10万元 |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 60万元(每次事故) |
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 60万元(每次事故) |
医疗费用 | 4万元 |
报价要求及合同签订期
“二元民生” 政府救助保险保费标准按每人每年人民币2元。中标后三天内签订合同。
服务内容
1、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2、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3、报案理赔:设立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
赔偿限额
1、见义勇为救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2、火灾、爆炸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3、自然灾害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4、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居民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00万;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保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6、特别约定,对浏阳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每人救助限额1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50万元。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其他要求及说明
1、监督检查
(1)采购单位应当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定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定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参合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2、违规处理
中标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没有执行定点中标价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或不履行售后服务的;
(3)产品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4)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5)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因违反规定,资格被取消,空缺名额按中标候选排名顺序依次替补。
3、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及其相关费用标准:承担浏阳市“二元民生”的报案受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出示调查文书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4、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供应商业务量的多少,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供应商提供服务。
5、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1)付款人:浏阳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出具的保单和发票后120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支付。
6、承保期限: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24时止。(★)
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在报价中涵盖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3603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序号 | 付款条件 | 达到付款条件起XX日 | 支付合同金额XX% |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
1 | 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出具的保单和发票后120个日历日内 | 120 | 100 | 是 |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1 —— 2026-09-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技术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技术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技术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浏阳市财政局文件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杨海 | 法定代表人: | 欧阳俊 |
委托代理人: | 李兆杰 | 委托代理人: | 刘立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