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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吉林省 其他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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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4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4-00763
项目名称: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4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查看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7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查看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15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查看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10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查看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10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查看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10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查看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22日19时00分至2025年06月28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7月14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版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递交,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卓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19号中汇广场A座2805)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响应)文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开标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2、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领取: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用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收回,联系电话024-24168066。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投标人自行准备电子设备)。

4、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13号
联系方式:024-243298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沈阳卓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19号中汇广场A座2805室
联系方式:024-24168066
邮箱地址:zhuotai666@126.com
开户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卓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1164290000002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佳学
电话:1504009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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