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4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2020〕18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一)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