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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伊川县城区北部罗村地热普查出让公告

河南省 公开招标 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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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号 : 伊自然资公【2025】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3〕1号)和《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转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洛自然资办〔2024〕5号)等相关规定,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万安建设发展河南有限公司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河南省伊川县城区北部罗村地热普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河南省伊川县鹤鸣路103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郑州市经二路12号

、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河南省伊川县城区北部罗村地热普查出让

勘查矿种:地热

地理位置:伊川县河滨街道罗村北

面积:25.7418km2;拐点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经度

纬度

1

112.2608329

34.3213977

2

112.2734021

34.3212954

3

112.2728812

34.2720191

4

112.2650589

34.2603559

5

112.2607335

34.2615234

6

112.2513730

34.2643513

7

112.2554333

34.2713152

8

0

0

勘查工作程度:草根阶段

勘查投入要求:每年勘查投入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128.709万元

出让收益率:%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投标人须具备与勘查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电话、口头等方式报名;

以上投标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2025年05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hnsggzyjy.henan.gov.cn),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一)-2,郑州市经二路12号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方式: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钥)按网上提示下载投标项目所含格式(.hnzf)的招标文件及资料,具体办理事宜请查询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的《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培训资料)》,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专区”)。投标人未按规定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和签章软件iSignature,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5-04-22---2025-05-21

申请报名方式:方式: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钥)按网上提示下载投标项目所含格式(.hnzf)的招标文件及资料,具体办理事宜请查询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的《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培训资料)》,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专区”)。投标人未按规定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和签章软件iSignature,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确定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招标出让的探矿权,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河南省伊川县城区北部罗村地热普查出让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探矿权交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探矿权交易的,交易行为中止;探矿权交易过程中,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或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探矿权交易的,交易行为终止。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现有地质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量、资源品质等的保证。因掌握地质信息、资料量和对成矿规律认识程度的差异、存在民采老硐以及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等情况导致找矿结果的不确定性,投标人自愿参与投标即视为已经充分了解、认可,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出让人和投标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因各类规划、产业政策等准入条件的限制,导致投标人不能转采等其他不利情形发生的,投标人自担风险。

(三)本次招标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参与投标即视为投标人对出让区块地理情况、地表附着物等现状及相关地质情况、招标文件有充分了解并认可。

(四)投标人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视为投标人操作或授权操作。投标人应自备能满足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要求的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因其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五)投标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六)投标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投标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水利设施、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文物保护、水源保护区等相关规定,做好相关避让工作,并按要求施工。部分区块范围内存在构筑物、建筑物、厂房设施、地质灾害点、水库、风机、光伏板、高压线走廊等设施,投标人应充分知悉相关情况,投标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自行协商处理。

(七)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投标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投标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要求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及时投入开展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成果,推进完成探转采工作,不得“圈而不探”,出让阶段为普查的,5年内要达到详查,出让阶段为详查及以上的,5年内要达到勘探。

(九)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投标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时间:2025年04月22日至2025年05月21日;

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真阅读招标出让公告及相关资料,仔细了解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伊川产业发展、矿山整合等相关政策。投标人对拟出让探矿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出让人、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投标人存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列明的失信行为的,不得参与投标。

(二)投标人如在本次出让活动中以抬高报价为由向其他投标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名单。

(三)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对投标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投标人资格。

(四)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书》的;

2.不按约定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

3.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

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中标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失信行为。

十一、其他内容

(一)中标人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4〕53号)文件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逾期未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探矿权另行出让。本次交易中标价仅为探矿出让收益,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由中标人按相关标准另行支付。

(二)本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公开出让,投标报价低于招标出让起始价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或者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三)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中标人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要求,一次性缴纳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转采矿权后,每年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公告如有变更,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本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伊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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