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空天产业园配套道路(穿越成雅铁路段)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答疑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答疑,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1:请问这个项目的技术标是否为明标?招标文件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系统(2017 版)”制作,但是由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交易指南-下载专区于2025.12.04发布了“【投标】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的配套使用说明,请问是否适用于本次投标?若适用,请明确适用以下哪个版本的投标软件生成标书?(1)【暗标盲评】房建市政,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暗标盲评)8.0.1041.28370;(2)【非暗标盲评】房建市政,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2017版7.6.1003.849。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是否提供cad版本图纸。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专业合同条款P225页:“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或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工程变更 审批程序、政府跟踪审计程序导致停工或工期延误的,可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期延 期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上一工序相关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费用及因保护不当或无法保护造成的重复施工费用等),同时承包人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疑问:该条款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或政府审批、审计程序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仅可顺延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此约定将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和管理成本不合理地转嫁给了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关于发包人未提供必要条件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实践中的公平原则,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议修改此条款,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发包人应合理补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如管理费、周转材料租赁费、保护措施费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专业合同条款P226页:“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自批复开工日期后120 天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如竣工验收延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延期 10 个日历天以内的为 8000 元×延期天数,延期 11~30 个日历天以内的为12000 元/天×延期天数,延期 30 个日历天以上的为 15000 元/天×延期天数。” 疑问:该条款设置了阶梯式递增的逾期违约金,且未设定违约金总额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设置过高且无上限的违约金是被认定为加重承包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建议明确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如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并设定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以确保违约金的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符合,避免显失公平。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专业合同条款P232页:“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施工中标金额扣除暂列金不超过 30%。” 疑问:该条款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约定不明确,仅为“不超过30%”,给予了发包人过大的单方裁量空间,可能导致预付款支付不足,影响项目启动。建议将此条款中“不超过”字样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专业合同条款P233页:“12.4.1 付款周期 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报监理、过控单位(若有)及发包人 7 日内完成核定,自核定之日起 15 日内,按核定金额的 80%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80%;在竣工结算审计(复审)意见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付至审计价的 97%;余款 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已扣除的费用除外)。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票据支付。” 疑问1:约定在“竣工结算审计(复审)意见出具之日”起付款至97%。实践中,竣工结算审计(尤其是复审)周期往往较长,将大部分工程款的支付置于此节点之后,意味着承包人需长时间垫资,资金回收风险高。建议优化结算付款安排,并优化支付节奏(如按月支付比例提高至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为90%,待竣工结算后付至97%),减少垫资周期。 疑问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票据支付。”建议删除票据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请问人工费调整系数按川建价发几号文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请问材料基准价执行崇州市第几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未涉及实质性变更,开标时间不做调整。
招标人: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灏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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