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依法设立:响应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资质要求:本次采购仅接受制造商应答。
(3)财务要求:须具备与该项目规模匹配的资金规模,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完工)等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
(4)业绩要求:一年以上承接过与该项目规模类似的合同,并提供合同复印件。现场成品照片、设备照片、产品自检报告等。
(5)报价委托:如报价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6)其他要求:各响应方必须就本次采购消失模类型全部应答,保证对需求方产品信息进行保密,且与需求方及其所属单位不存在未清纠纷。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分包或者未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
(3)因执行通用技术集团系统内采购项目中发生过严重违约行为或被列入通用技术集团供应商管理黑名单的,不得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无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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