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梨、板桥、干杉公租房消防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CS-202506060011-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合同类型: 工程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供应商(乙方): 湖南马栏山建设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特立西路18号三一街区三期26栋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长沙经开区?梨、板桥、干杉公租房消防维修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JKCG-202506060011)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梨、板桥、干杉公租房消防维修项目(2)工程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工程内容:消防维修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梨一期公租房 1-24 栋(其中 3#、8#栋除外)、?梨二期公租房 25-30#栋、?梨三期公租房 31-33#栋、板桥公租房 1-9#栋、干杉公租房 1-5#栋的消防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火门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维修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5-06-25计划竣工日期: 2025-09-22工期总日历天数: 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314562.56元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叁拾壹万肆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陆分 (2314562.56 元)该价格为含税价,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肆仟肆佰零伍元零伍分(1834405.05 元);(2)单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贰佰肆拾元伍角陆分(19240.56 元); (3)总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陆拾伍元捌角肆分(2965.84 元);(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伍万贰仟叁佰伍拾贰元肆角捌分 (52352.48 元);(5)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肆仟肆佰捌拾柒元玖角陆分(214487.96 元);(6)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拾玖万壹仟壹佰壹拾元陆角柒分(191110.67 元);成交优惠率=[1-(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上限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上限价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上限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100%,为 9.63 %。最终结算价款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结算时固定费率部分分别按照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不执行中标优惠率)为基数按比例进行调整,如投标报价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与上限价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金额不一致,则各专业固定费率部分再乘以(各专业投标报价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各专业上限价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系数。 2.合同定价方式:综合单价合同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延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3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有权通过转账、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付款 4.预付款保函: 否无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赵雄证书名称:一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湘1432013201512750证书专业:机电工程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采购文件;(5)投标(响应)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七、承诺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 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延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双方协商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 2 年;设备安装工程为 3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 绿化工程为 2 年。8.其它工程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按甲方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按甲方约定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按甲方约定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双方各持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条款: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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